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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补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 院规定。 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总,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宜 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 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 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 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 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 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 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 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 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 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 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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