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 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 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 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横导游和领 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 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 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 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 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 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 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 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 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 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 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 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 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 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 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 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 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 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 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