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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其签字行为真实有效 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但在双方签订的 落款处有见证律师张合的签字和三信律师 《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上,三信律师所 所的盖章。王守智于9月19日收到该《见 仅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见证”。 证书》。 信律师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 2002年12月9日,王守智去世。原告 已向王守智告知、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 王保富于2003年1月起诉至北京市海淀 对王守智的签字行为负责,故应认定本案 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王守智的遗嘱继承 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守智所立的遗 遗产。2003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 嘱。三信律师所称其只是为王守智的签字 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认定:王守智所立遗 进行见证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采 嘱虽有本人、张合律师签字且加盖北京市 纳。《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约主体,是 三信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该遗嘱的形 王守智和三信律师所,只有三信律师所才 式与继承法律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 有权决定该所应当如何履行其与王守智签 条件不符,确认王守智所立遗嘱不符合遗 订的协议。张合只是三信律师所指派的律 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判决王守智的遗产 师,只能根据该所的指令办事,无权决定该 按法定继承处理。王保富因此提起本案诉 所如何行动。三信律师所辩解,关于指派张 讼,要求三信律师所赔偿经济损失 合一人去作见证人的决定,是根据王守智 经核实确认,按法定继承,原告王保富 对张合的委托作出的,这一抗辩理由不能 所得遗产比按遗嘱继承少114318.45元。 成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非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讼委托代理协议》、《代理非诉讼委托书》 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 《见证书》、三信律师所接待笔录、(2003)海 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民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2003)一中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三信律师 民终字第512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所在履行与王守智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 理协议》时,未尽代理人应尽的职责,给委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 托人及遗嘱受益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 律师事务所是依靠聘请律师去为委托 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王保富因 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取相应对价的机构。继 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虽然三信 承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 律师所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过错,但考虑 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 到王保富在本案选择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 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 同之诉,况且王守智的继承人并非只有王 签名。律师与普通公民都有权利作代书遗 保富一人,故对王保富关于三信律师所应 嘱的见证人,但与普通公民相比,由律师作 当退还王守智向其交付的代理费之诉讼请 为见证人,律师就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 求,不予支持。三信律师所在代为见证王守 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 智所立遗嘱过程中的过错,不必然导致王 要求,这正是立遗嘱人付出对价委托律师 保富提起并坚持进行了两审继承诉讼,故 作为见证人的愿望所在。原告王保富的父 对王保富关于三信律师所应当赔偿其在两 亲王守智与被告三信律师所签订代理协 审继承诉讼中付出的代理费和诉讼费之诉 议,其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使自 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己所立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三信律师所 明知王守智这一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 据此,北京市朝区人民法院于2004 以上的律师作为王守智立遗嘱时的见证 年5月判决: 人,或者向王守智告知仍需他人作为见证 被告三信律师所于判决生效后7 2005年第10期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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