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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七年法各条的影响。普通法上的这些权力原封不动。这些 权力是:判以罚款和监禁;作出即刻判决或延缓执行:在作出判 决以前将莱人先行监禁,勒令某人规规矩矩、遵守法律,勒令某 人一经传讯即须到庭受审。这些权力使法官事实上可以采取延缓 执行的做法。在这方面的现代制定法通过以前,我经常听到-一些 法官在审理一般犯罪时按照普通法说: “我勒令你一经停讯主即到庭受审。你听着,银如你再 找麻烦,那么你就要为这次犯菲而被判刑。我提醒你,这要坐 六个月的牢。如果你蟹过这次机会,就要受到这样的惩到。之 “这就是普通法的缓刑办法,它也可以用于蔑视法庭罪。 “现在我来谈谈沃特金先生即鲍城尔先生所说的第三点。他 说对学生的判决过分了。而我认为,不论从发布判决的时候,还是 从以后发生的情况来看都不算过分,这是对审理某一与学生们毫 无关系的案件的司法过程的蕃意干涉,法官必须表明(向每一个 地方的所有学生表明)这种事情是不可宽恕的。如果学生愿意, 可以让他们为自己所信奉的事业举行示威,只要他们喜欢,也可 以让他们提出抗议,但必须依照合法方式进行,而不能非法行 事。他们冲击了这块土地上(指英格兰,也指威尔士)的司法过 程,就是冲击了社会本身的根基,就是破坏了保护他们的东西。 仅仪由于维护了法律和秩序,他们才有幸成为学生,能在平静的 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所以要让他们维护法律,而不是贬低它。 “但是现在应怎样做呢?由于法官在上星期三做出了判决.法 律才得到了维护。他已表明法律和秩序必须受到维护,而且也将 受到维护。然而就本上诉案来说,情况发生了变化。那些学生不 再公然在这里反抗法律了。他们向本院提出上诉就是尊重法律的 表现。他们已经服刑一周。我认为继续把他们关在里面没什么必 要了。这些年背人不是普通刑事罪犯。他们没有使用暴力、没有 进行侮辱或采取不道德的行为,相反,有许多作法还是值得我们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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