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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阶段:1958-1982年12月 1958年全国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改变了农村原有的政治结构。在“一大二公” 的口号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以“区为单位,、少数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了人民公社 大有两个含义,一是规模大,二是综合性强,公社既是经济组织、也是政权组织、同时还是 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是指。。。。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党政合一、政社合一、 级所有。所谓三级所有,指生产资料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共同所有,这一生产资料 的占有形式也是农村政权结构形态。公社一级干部都是县委任命的,而生产大队干部,名义 上是社员代表会选举的,实际上则是由公社党委任命的,生产队干部则由大队支部决定,社 员举手通过 应当指出的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上述政治体制虽然没有根本的变化,但与 当时的政治背景一致,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更名为“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和“公社革命委 员会”。“四人帮”垮台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修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改公社的“革委会”和大队的“管委会”改为“管理委员会”。 3、第三阶段:1982 1978年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化,1982年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确立恢复乡镇建制和建立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新修 改的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改变农村“政社合一”体制。重新 设立乡镇政府,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一一村民委员会。该年10月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 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宣布,以“乡镇人民政府一一村民委员会一一村民小组” 取代过去的“人民公社一一生产大队一一生产小队”。到1985年2月,全国撤销人民公社, 建立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基本完成。据民政部的统计,1982年时全国有人民公社 54352个,到1985年被91138个乡政府所代替,1982年时的719438个生产大队被1985年 时的940617个村民委员会所代替。 1982年后政治体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化。1986年3月中共 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力图推动农村的政治体制 改革向法制化、规范化。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自1986年6月1日起执行。1986年9月一 1992年12月,先后有福建、浙江、甘肃等24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从而 确立了我国农村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 三、现阶段基层政权的基本制度框架 1、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确定我国农村村庄一级政治形态的法律,反映 了中央政府构建我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基本思路。其立法主旨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 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这部法律共分为21条,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 职权范围、组织设置、直接选举原则、村民会议、工作制度、村民小组、乡规民约等方面进 行了比较规范的规定。《见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P19 (1)村委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它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群众性组织。” (2)村委会的规模、产生和机构设置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2、第二阶段:1958-1982 年 12 月 1958 年全国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改变了农村原有的政治结构。在“一大二公” 的口号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以“区为单位,、少数地区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了人民公社。 大有两个含义,一是规模大,二是综合性强,公社既是经济组织、也是政权组织、同时还是 农村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公是指。。。。。人民公社的基本特征是:党政合一、政社合一、三 级所有。所谓三级所有,指生产资料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共同所有,这一生产资料 的占有形式也是农村政权结构形态。公社一级干部都是县委任命的,而生产大队干部,名义 上是社员代表会选举的,实际上则是由公社党委任命的,生产队干部则由大队支部决定,社 员举手通过。 应当指出的是,1966 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上述政治体制虽然没有根本的变化,但与 当时的政治背景一致,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更名为“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和“公社革命委 员会”。“四人帮”垮台后,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修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改公社的“革委会”和大队的“管委会”改为“管理委员会”。 3、第三阶段:1982- 1978 年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推动了农村政治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化,1982 年第五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确立恢复乡镇建制和建立村民委员会,人民公社体制解体。新修 改的宪法第 111 条规定了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改变农村“政社合一”体制。重新 设立乡镇政府,建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该年 10 月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 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宣布,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取代过去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到 1985 年 2 月,全国撤销人民公社, 建立乡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基本完成。据民政部的统计,1982 年时全国有人民公社 54352 个,到 1985 年被 91138 个乡政府所代替,1982 年时的 719438 个生产大队被 1985 年 时的 940617 个村民委员会所代替。 1982 年后政治体制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化。1986 年 3 月中共 中央和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力图推动农村的政治体制 改革向法制化、规范化。1987 年 11 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自 1986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1986 年 9 月- 1992 年 12 月,先后有福建、浙江、甘肃等 24 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制定了实施办法,从而 确立了我国农村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 三、现阶段基层政权的基本制度框架 1、村民自治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确定我国农村村庄一级政治形态的法律,反映 了中央政府构建我国农村权力结构的基本思路。其立法主旨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 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这部法律共分为 21 条,对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 职权范围、组织设置、直接选举原则、村民会议、工作制度、村民小组、乡规民约等方面进 行了比较规范的规定。《见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制度》P19- (1)村委会的性质、任务以及它与乡镇政府的关系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 务的群众性组织。” (2)村委会的规模、产生和机构设置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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