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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Joumd of ShanXi Fnance and Ecaamics Universty Fb.,200B 2003年2月 Vol.25 No.I 第25卷第1期 %抵免率为100%。 股利扣除法于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实行时, 弘公司抵扣前税负=税前所得@税率=33,抵扣额=股 受到各公司的强烈反对,其主要理由是这一方法鼓 利X抵扣率=20,抵扣后公司的税负=33.20=13 励将公司盈利分配掉,以便得到尽可能大的税收扣 :因已分配盈余不课税(税率为零),故应税所得为未分 除,这就降低了公司积累必要资金进行投资的能力, 配盈余(100.40=60),公司税负=未分配盈余@税率= 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紧缩时,这种影响更为严重。 19.8。 采用股利所得抵扣法的国家也较少,较为典型 A·2.6表示因股东适用的税率低于抵免率而获得退 的如日本,其税法规定,个人总所得在1000万日元 税。计算过程如下: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公司税负@ 所得分配比例=33@40%=13.2,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税 以下的,按红利金额的10%计算抵扣,应税总所得 股利=现金股利+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40+13.2= 在1000万日元以上的,因增加红利所得而超过1000 53.2,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税股利@个人所得税税率= 万日元时,其超过部分的红利金额按5%计算抵扣, 53.2@20%=10.64,股东净税负=股东个人所得税.归 其余部分则就红利所得的10%抵扣个人所得税9。 集还原可抵免税额=10.6413.2=·2.56。 股利所得免税法因仅对公司的盈余课税.对股 二、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的选型现状 利所得免税,相当于对股利的分离课税,具有分类所 目前,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比较彻底的大部分 得税的性质: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设 为欧洲国家,其次为亚洲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 计来看,除拉美、非洲和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实行二 美洲国家如加拿大,另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不 元所得税制以及极少数国家采用纯分类性所得税模 同程度地采用了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有关方案。 式外,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各类所得合并课税的综合 而实行/独立课税制(即古典制的国家则主要以美 课征模式,以使各类所得间的税负公平,并维持适度 国、荷兰、卢森堡和瑞士为代表。然而,在二十世 累进,以体现量力负担的公平原则。我国今后在个 纪末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中,世界各国都纷 人所得税模式的选型上,也将逐步由分类课征模式 纷采取措施对各种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加以免除。 向综合课征模式转化)。 各国方案的选择不一,具体情况如表二所示。 在归集抵免法下,公司发放股利按股东的边际 表二各国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选型比较表 税率课税,即将公司已分配利润所缴纳的公司所得 方案 采用国家 税,按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的 全部归集抵免法 新加坡 马来西亚澳大利亚 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以税收抵免的形式,将公司 新西 法国 芬兰 意大利挪威 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起来,借以缓解或消 部分归集抵免法 葡萄牙 西班牙英国加拿大 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归集抵免法已成为绝 股利所得法 希腊卢森堡'香港 股利抵扣法 图繁9列车以前采前 阿牙利 大多数国家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惯例。在欧共体 12个成员国中,目前已有7国相继实行此法:加拿 混合法 德国」冰岛》 注:·卢森堡采用部分免税法,凡以已缴纳公司所得税 大和土耳其也加以效仿。 的盛余所分配的股利,该股利的50%准予免税。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所得税制设计的启示 ·德国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双轨税率制,于股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基本上采用/独立课税制0的 东阶段则用全部归集抵免法。 传统观点,对包括股份制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征收 》冰岛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部分股利扣除法 33%的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 于股东阶段采用部分股利免税法。 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合伙法、股利抵扣法目前未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 曾采用。混合法涉及公司和股东两个方面,税务行 的税后利润的再次征税,存在着经济性重复征税。 政较为复杂,采用的国家也较少。双轨税率法虽在 它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所得 一些国家被采用,但各国之间实际使用的税率大相 的税收歧视.而且也有悖经济效率原则。由于公司 径庭,反映出目前还没有一个能为各国所普遍接受 的利润和分派的股息要分别纳税,则公司分配的股 的标准。而且双轨税率法最多也只能部分地减轻重 息收入越多,税负也就越重。这种政策会妨碍股东 复课税问题,而资本市场中的超额税收负担问题并 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入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同 未触及。 时也导致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利而拉升股价的方式 #61# C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½ 抵免率为 100% 。 ¾ 公司抵扣前税负= 税前所得 @税率= 33, 抵扣额= 股 利 X 抵扣率= 20, 抵扣后公司的税负= 33- 20= 13 ¿ 因已分配盈余不课税( 税率为零) , 故应税所得为未分 配盈余( 100- 40= 60) , 公司税负= 未分配盈余@税率= 19. 8。 À - 2. 56 表示因股东适用的税率低于抵免率而获得退 税。计算过程如下: 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 公司税负@ 所得分配比例= 33 @40% = 13. 2, 股东个人所得税应税 股利= 现金股利+ 归集还原可抵免税额= 40+ 13. 2= 53.2, 股东个人所得税= 应税股利 @个人所得税税率= 53. 2@20% = 10. 64, 股东净税负= 股东个人所得税- 归 集还原可抵免税额= 10. 64- 13. 2= - 2. 56。 二、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的选型现状 目前, 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比较彻底的大部分 为欧洲国家, 其次为亚洲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 美洲国家如加拿大, 另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不 同程度地采用了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有关方案。 而实行/ 独立课税制0(即古典制) 的国家则主要以美 国、荷兰、卢森堡和瑞士为代表[3]。然而, 在二十世 纪末以来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中, 世界各国都纷 纷采取措施对各种经济性重复征税现象加以免除。 各国方案的选择不一, 具体情况如表二所示。 表二 各国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方案选型比较表 方案 采用国家 全部归集抵免法 新加坡 马来西亚 澳大利亚 新西兰 法国 芬兰 意大利 挪威 部分归集抵免法 爱尔兰 葡萄牙 西班牙 英国 加拿大 股利所得法 希腊 卢森堡¹ 香港 股利抵扣法 丹麦( 1991 年以前采用) 匈牙利 日本 混合法 德国¹ 冰岛» 注: ¹ 卢森堡采用部分免税法, 凡以已缴纳公司所得税 的盛余所分配的股利, 该股利的 50% 准予免税。 º 德国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双轨税率制, 于股 东阶段则用全部归集抵免法。 » 冰岛的混合制于公司阶段采用部分股利扣除法, 于股东阶段采用部分股利免税法。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 合伙法、股利抵扣法目前未 曾采用。混合法涉及公司和股东两个方面, 税务行 政较为复杂, 采用的国家也较少。双轨税率法虽在 一些国家被采用, 但各国之间实际使用的税率大相 径庭, 反映出目前还没有一个能为各国所普遍接受 的标准。而且双轨税率法最多也只能部分地减轻重 复课税问题, 而资本市场中的超额税收负担问题并 未触及。 股利扣除法于 20 世纪 30 年代在美国实行时, 受到各公司的强烈反对, 其主要理由是这一方法鼓 励将公司盈利分配掉, 以便得到尽可能大的税收扣 除, 这就降低了公司积累必要资金进行投资的能力, 特别是在资本市场紧缩时, 这种影响更为严重。 采用股利所得抵扣法的国家也较少, 较为典型 的如日本, 其税法规定, 个人总所得在 1000 万日元 以下的, 按红利金额的 10% 计算抵扣; 应税总所得 在 1000 万日元以上的, 因增加红利所得而超过 1000 万日元时, 其超过部分的红利金额按 5% 计算抵扣, 其余部分则就红利所得的 10% 抵扣个人所得税[4]。 股利所得免税法因仅对公司的盈余课税, 对股 利所得免税, 相当于对股利的分离课税, 具有分类所 得税的性质; 从目前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设 计来看, 除拉美、非洲和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实行二 元所得税制以及极少数国家采用纯分类性所得税模 式外,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各类所得合并课税的综合 课征模式, 以使各类所得间的税负公平, 并维持适度 累进, 以体现量力负担的公平原则。我国今后在个 人所得税模式的选型上, 也将逐步由分类课征模式 向综合课征模式转化[5]。 在归集抵免法下, 公司发放股利按股东的边际 税率课税, 即将公司已分配利润所缴纳的公司所得 税, 按股东的持股比例, 可以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的 个人所得税。这种方法以税收抵免的形式, 将公司 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起来, 借以缓解或消 除对股息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归集抵免法已成为绝 大多数国家免除经济性重复征税的惯例。在欧共体 12 个成员国中, 目前已有 7 国相继实行此法; 加拿 大和土耳其也加以效仿。 三、国际经验对我国所得税制设计的启示 我国现行所得税制基本上采用/ 独立课税制0的 传统观点, 对包括股份制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征收 33%的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按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作任何扣除。 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股份公司作为股息、红利 的税后利润的再次征税, 存在着经济性重复征税。 它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所得 的税收歧视, 而且也有悖经济效率原则。由于公司 的利润和分派的股息要分别纳税, 则公司分配的股 息收入越多, 税负也就越重。这种政策会妨碍股东 将分得的股息收入投入到更有效率的公司中去, 同 时也导致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利而拉升股价的方式 # 61 # 山/ 西/ 财/ 经/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Feb. , 2003 2 0 0 3 年 2 月 Vol. 25 No. 1 第 2 5 卷 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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