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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21年第3期 犯罪的修订,既有依据业务性质作出增设修改的,如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有依据行为 方式作出增设修改的,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2020年《修十一》关于安 全生产犯罪的修订,则完全是依据行为方式作出增设修改的,包括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 类型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类型。如上文所指出的,关于安全生产犯罪,我国所采取的“无一般 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在体系性思考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尤其是单独性规定完全按照业务性 质来设定的话,业务之间容易产生重合,这会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而《修十一》放弃了 依据业务性质的修订思路,改采依据行为方式的修订思路,这为体系性思考提供了契机,在行为类型 之“素材”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借由体系性思考的研究方法,可以在立法框架上作出新的解读。 (二)安全生产犯罪的司法困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总量呈现大致稳定的态势,各年度案件数 量虽然偶有波动,但总体变动幅度不超过10%。〔16]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被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从 立法层面来看,由于刑事发案量较为稳定,作为其中主要类型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案件对刑事立法 很难产生较大冲击:相反,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由于后果严重、危害性 大,容易令人触目惊心,借由媒体的广泛报道往往能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客户端所接受到的信息塑 造了公众的“体感”,“公众对于安全的现实需求会汇聚成刑事政策上的压力”,〔7最终传递至刑事立 法。也因为此,尽管重特大事故只是时有发生,但其展现的后果严重性、处罚迫切性、根除必要性等问 题却发挥了重要的刺激作用,甚至成为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风向标”。 1.当前重特大事故的发案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十余起涉及安全生产犯罪的重特大事故的考察,可以发现它们表现出一些共同特 点:(1)后果严重性。重大责任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伴随难以预计的损害后果,某些情况下损害结果甚 至不亚于一场恐怖主义犯罪。〔18](2)早期预警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往往会发布非常翔实 的事故调查报告,通过研读报告内容,可以发现损害后果极为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所暴露的问题在案 发前都是“有迹可循”的,结果往往是多个环节、多种措施的缺位才最终引发的。〔在相当长的时间 内,多个环节的“预警”也并没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但凡其中一个环节履行了注意义务,都可以避 免事故发生。(3)因果复杂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 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一线人员的过失行为外,还包括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 甚至也囊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属于多个行为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结果归责的判 断非常复杂。〔20(4)追责广泛性。正是因为案情复杂,牵涉人员较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安全生 〔16]参见张述元主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实务指导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27页。 〔17]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戟《中外法学》2014年第1期,第81页。 〔18〕例如,2015年“天津滨海新区812爆炸事故”,成力相当于450吨TNT当量,爆炸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 等严重后果。 〔19〕例如,2019年“河南三门峡719义马气化厂爆炸事故”,经事后调查发现,早在20多天前就已发现存在少量氧泄满,但并 未引起足够重视。而在事故发生前一周,冷箱外表面已经出现裂缝,泄福量进一步增大,企业仍然让设备坚持“带病”生产,未及时采 取停产检修措施,直至7月19日发生爆炸事故。 〔20]例如,2015年“福建漳州46PX项目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物料泄溺遇高温引爆,间接原因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违法分包,焊接不合格,施工、管道焊接、无损检测等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无资质,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等。 5252 法￾￾￾￾学 2021 年第 3 期 犯罪的修订,既有依据业务性质作出增设修改的,如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也有依据行为 方式作出增设修改的,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3)2020 年《修十一》关于安 全生产犯罪的修订,则完全是依据行为方式作出增设修改的,包括增加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 类型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类型。如上文所指出的,关于安全生产犯罪,我国所采取的“无一般 性规定、较多单独性规定”模式在体系性思考上存在固有的缺陷,尤其是单独性规定完全按照业务性 质来设定的话,业务之间容易产生重合,这会造成此罪和彼罪区分困难的局面。而《修十一》放弃了 依据业务性质的修订思路,改采依据行为方式的修订思路,这为体系性思考提供了契机,在行为类型 之“素材”较为充足的情况下,借由体系性思考的研究方法,可以在立法框架上作出新的解读。 (二)安全生产犯罪的司法困境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总量呈现大致稳定的态势,各年度案件数 量虽然偶有波动,但总体变动幅度不超过 10%。〔16〕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一般被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从 立法层面来看,由于刑事发案量较为稳定,作为其中主要类型的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案件对刑事立法 很难产生较大冲击;相反,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重特大事故”)由于后果严重、危害性 大,容易令人触目惊心,借由媒体的广泛报道往往能引起公众的极大关注。客户端所接受到的信息塑 造了公众的“体感”,“公众对于安全的现实需求会汇聚成刑事政策上的压力”,〔17〕最终传递至刑事立 法。也因为此,尽管重特大事故只是时有发生,但其展现的后果严重性、处罚迫切性、根除必要性等问 题却发挥了重要的刺激作用,甚至成为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风向标”。 1. 当前重特大事故的发案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十余起涉及安全生产犯罪的重特大事故的考察,可以发现它们表现出一些共同特 点:(1)后果严重性。重大责任事故一旦发生往往伴随难以预计的损害后果,某些情况下损害结果甚 至不亚于一场恐怖主义犯罪。〔18〕(2)早期预警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往往会发布非常翔实 的事故调查报告,通过研读报告内容,可以发现损害后果极为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所暴露的问题在案 发前都是“有迹可循”的,结果往往是多个环节、多种措施的缺位才最终引发的。〔19〕在相当长的时间 内,多个环节的“预警”也并没能引起企业的足够重视,但凡其中一个环节履行了注意义务,都可以避 免事故发生。(3)因果复杂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综合作用的结果,除了 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一线人员的过失行为外,还包括在生产经营单位中负有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 甚至也囊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属于多个行为主体共同作用的结果,结果归责的判 断非常复杂。〔20〕(4)追责广泛性。正是因为案情复杂,牵涉人员较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安全生 〔16〕￾参见张述元主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实务指导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9 年版,第 27 页。 〔17〕￾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载《中外法学》2014 年第 1 期,第 81 页。 〔18〕￾例如,2015 年“天津滨海新区 8•12 爆炸事故”,威力相当于 450 吨 TNT 当量,爆炸造成 165 人遇难、8 人失踪、798 人受伤 等严重后果。 〔19〕￾例如,2019 年“河南三门峡 7•19 义马气化厂爆炸事故”,经事后调查发现,早在 20 多天前就已发现存在少量氧泄漏,但并 未引起足够重视。而在事故发生前一周,冷箱外表面已经出现裂缝,泄漏量进一步增大,企业仍然让设备坚持“带病”生产,未及时采 取停产检修措施,直至 7 月 19 日发生爆炸事故。 〔20〕￾例如,2015 年“福建漳州 4•6PX 项目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是物料泄漏遇高温引爆,间接原因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 违法分包,焊接不合格,施工、管道焊接、无损检测等工程的监理工程师无资质,检测人员无证上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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