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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十余年来,已取得一些可喜成绩,但是,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始终 成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瓶颈。所以,惟有深化体制改革,才能为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奠定 前提条件。其重点在于:如何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 本部分拟以这一重点为基调,沿着理顺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行政职权关系,合理配置 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及内部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 关系三大主线,为解决司法权行使主体的泛化问题,解决不同部门的职能交叉、混同、重叠 乃至扯皮现象,解决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及利益冲突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构建起职能明确、 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三、研究内容及主要观点 (一)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行政职权的范畴研究 1.调整和改造劳动教养,设立保安处分制度。劳教虽名为多家单位组成的劳动管理委 员会负责,实际由公安一家负责,程序不正当,致使滥用可能性较大,当事人权利受侵犯亦 很难获得有效救济。此外,劳教的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缓刑、管制、拘役等刑罚方法。 本研究提出,这种较长时间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移交到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来裁 判行使。但是,劳教决定权移交法院,只是解决了劳教程序正当化的第一步。如果从实体上 彻底解决问题,仍需要将劳教纳入刑法,设立保安处分制度,与刑罚配套:同时,设立独立 的保安处分适用程序,实行法官独任、简化审理,真正实现行政处罚的司法化。 2.实行侦查、羁押权分离,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目前,看守所主要作为侦 查阶段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 近年来,爆出的大量刑讯逼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 本研究提出,为了实现侦查权与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应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行 政部门管辖。当然,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仍然需要配套运作机制上的进一步保障。比如, 在可能被判重刑的案件中,坚决贯彻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彻底禁绝以刑 讯方式获取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是否存在刑讯发生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推行侦查 人员只能在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不得带出看守所讯问:规定警察必须在法院开庭时出庭作证 等。 3.统一刑罚执行权归属,归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目前,刑罚执行权由法院、公安机 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由法院负责:管制、 拘役、缓刑和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死缓、无期徒刑、余刑在 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种状况不利于对刑罚执行的统一管理和 监督,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职能发挥,同时也使对刑罚执 行成本不必要的增加。 本研究提出,刑罚的执行,宜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除了刑罚作为同一性质的工作 归由一个机关管辖成本较低外,也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大多由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外 的专门机构负贵的通例,更何况,目前各级法院每年判处的犯罪分子中,绝大多数的刑罚都中国司法改革十余年来,已取得一些可喜成绩,但是,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始终 成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瓶颈。所以,惟有深化体制改革,才能为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奠定 前提条件。其重点在于:如何加强权力制约与监督。 本部分拟以这一重点为基调,沿着理顺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行政职权关系,合理配置 侦查权、检察权与审判权,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及内部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 关系三大主线,为解决司法权行使主体的泛化问题,解决不同部门的职能交叉、混同、重叠 乃至扯皮现象,解决部门之间的利益纠葛及利益冲突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构建起职能明确、 分工合理、制约有效的司法权运行机制。 三、研究内容及主要观点 (一)司法权、行政权与司法行政职权的范畴研究 1. 调整和改造劳动教养,设立保安处分制度。劳教虽名为多家单位组成的劳动管理委 员会负责,实际由公安一家负责,程序不正当,致使滥用可能性较大,当事人权利受侵犯亦 很难获得有效救济。此外,劳教的严厉程度甚至超过了缓刑、管制、拘役等刑罚方法。 本研究提出,这种较长时间的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移交到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来裁 判行使。但是,劳教决定权移交法院,只是解决了劳教程序正当化的第一步。如果从实体上 彻底解决问题,仍需要将劳教纳入刑法,设立保安处分制度,与刑罚配套;同时,设立独立 的保安处分适用程序,实行法官独任、简化审理,真正实现行政处罚的司法化。 2. 实行侦查、羁押权分离,看守所划归司法行政部门管辖。目前,看守所主要作为侦 查阶段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 近年来,爆出的大量刑讯逼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 本研究提出,为了实现侦查权与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应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行 政部门管辖。当然,彻底解决刑讯逼供问题,仍然需要配套运作机制上的进一步保障。比如, 在可能被判重刑的案件中,坚决贯彻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彻底禁绝以刑 讯方式获取的口供作为定案依据,对于是否存在刑讯发生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推行侦查 人员只能在看守所提审嫌疑人,不得带出看守所讯问;规定警察必须在法院开庭时出庭作证 等。 3. 统一刑罚执行权归属,归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目前,刑罚执行权由法院、公安机 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行使。其中,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执行由法院负责;管制、 拘役、缓刑和余刑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死缓、无期徒刑、余刑在 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这种状况不利于对刑罚执行的统一管理和 监督,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职能发挥,同时也使对刑罚执 行成本不必要的增加。 本研究提出,刑罚的执行,宜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除了刑罚作为同一性质的工作 归由一个机关管辖成本较低外,也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大多由独立于侦查、起诉、审判以外 的专门机构负责的通例,更何况,目前各级法院每年判处的犯罪分子中,绝大多数的刑罚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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