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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菲17300130118 系,会随着时间的进展而逐渐自我完善 程序是现代法律的基础,是法律首先高效发挥其工具性功能的必要因素。程 序建设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焦点,只有通过一定的稳定程序而运行的法律, 才能真正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同 三)坚守法律合理性和法律正义 除了坚持法律的形式和程序。法律的合理性与正义性也是构建认同的另一大 要素。前者提出基于操作性和可靠性,而后者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 的,前者是外壳,后者是核心,两者都必不可少。 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是促使公众从内心真正产生认同的更重要的因素 伯尔曼就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 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法律在以其他手段 不能引人尊敬的地方,也没有办法让人畏惧。9法治的核心就是在于社会大众的 接受与认同。只有社会大众的接受与认同,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法律的 合理性和法律正义,就是社会大众认同法治的更为根本的因素。如果过分强调法 律的技术性或者形式性,而不符合社会大众观念,便会提升司法的负面影响。其 势必造成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怀疑与对抗,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正如马克斯·韦伯及哈贝马斯所言,现代化的进程就是合理化的进程。10如 果法律现代化脱离法律的合理性,那么,法律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落实在具体实践上,应该在法制程序化的过程中应该着力于把程序与反思理 性结合起来。所谓反思程序,主要是指法制各个子系统内部反思过程的程序整合 以及国家和法对于社会环境的反馈式结构调整的程序前提这一问题。1)思和理 性等作为抽象的概念,比较难把握,如果制度将其纳入一个程序中会更好操作 些。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反思程序的雏形譬如试点制度、试行制度、调解制度等。 在这些反思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应该把社会习俗、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考虑进 去,以求达成法治形式和理性的统一。 (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的展开 制度层面程序性和合理性的改善应该与宣传工作密不可分。 针对过去法制宣传教育中出现的内容不全面、有倾向性等的缺陷,全面性的 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尽早提上日程并付诸实行。在培养公众的守法意识、义务意识 的同时,注重通过用法教育,提升公众对权利的意识和认同。 除了丰富法治教育内容以外,针对目前法治教育中存在的大量“灌输”现象, 9[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 10[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1996年版,第193页~207页 1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一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门中国社会科学199301)83-103张力菲 17300130118 系,会随着时间的进展而逐渐自我完善。 程序是现代法律的基础,是法律首先高效发挥其工具性功能的必要因素。程 序建设应当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焦点,只有通过一定的稳定程序而运行的法律, 才能真正获得群众的广泛认同。 (三)坚守法律合理性和法律正义 除了坚持法律的形式和程序。法律的合理性与正义性也是构建认同的另一大 要素。前者提出基于操作性和可靠性,而后者是以人类普遍的人性为基础而提出 的,前者是外壳,后者是核心,两者都必不可少。 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后者是促使公众从内心真正产生认同的更重要的因素。 伯尔曼就指出,正如心理学研究现在已经证明的那样,在确保遵从规则方面,其 他因素如信任、公正、信实性和归属感等远较强制力为重要。法律在以其他手段 不能引人尊敬的地方,也没有办法让人畏惧。9法治的核心就是在于社会大众的 接受与认同。只有社会大众的接受与认同,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而法律的 合理性和法律正义,就是社会大众认同法治的更为根本的因素。如果过分强调法 律的技术性或者形式性,而不符合社会大众观念,便会提升司法的负面影响。其 势必造成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怀疑与对抗,由此带来了大量的社会矛盾。 正如马克斯·韦伯及哈贝马斯所言,现代化的进程就是合理化的进程。10如 果法律现代化脱离法律的合理性,那么,法律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落实在具体实践上,应该在法制程序化的过程中应该着力于把程序与反思理 性结合起来。所谓反思程序,主要是指法制各个子系统内部反思过程的程序整合 以及国家和法对于社会环境的反馈式结构调整的程序前提这一问题。11反思和理 性等作为抽象的概念,比较难把握,如果制度将其纳入一个程序中会更好操作一 些。目前已经有了一些反思程序的雏形譬如试点制度、试行制度、调解制度等。 在这些反思程序的运行过程中,应该把社会习俗、道德规范、价值观念等考虑进 去,以求达成法治形式和理性的统一。 (四)推进普法教育工作的展开 制度层面程序性和合理性的改善应该与宣传工作密不可分。 针对过去法制宣传教育中出现的内容不全面、有倾向性等的缺陷,全面性的 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尽早提上日程并付诸实行。在培养公众的守法意识、义务意识 的同时,注重通过用法教育,提升公众对权利的意识和认同。 除了丰富法治教育内容以外,针对目前法治教育中存在的大量“灌输”现象, 9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7 页。 10 [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洪佩郁、蔺青译,重庆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93 页~207 页。 11 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3(01):8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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