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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探讨一下学者 Smith和 Fitzpatrick所提出的破坏专业关系界限( boundary violations)与超 越专业关系界限( boundary crossings))。破坏专业关系界限指的是社会工作者为了利用、操控、 欺骗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例如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发生性关系、由于案主是房产经纪 人而社会工作者要其协助选购房屋、社会工作者要求临终案主将自己的名字列入遗嘱名单等 等,这一切在本质上都是不道德的。破坏专业关系界限的实质就是社会工作者由于利益驱 而伤害案主的权益。此伦理守则严厉提出社会工作者不得由于自己个人的、信仰的、政治 商业的利益而滥用自己的专业关系或利用案主。与破坏专业关系界限相反,超越专业关系界 限是指社会工作者并无意图利用、操控、欺騙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这在本质上并不 是不道德的。在实务领域中,超越专业关系界限的结果却可能对案主与社会工作者本身都带 来不良的结果,但是我们也不否认有时这样的双重关系对案主会有帮助。 综合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讲双重关系的定义概括为双重关系就是社会工作者与社会工 作服务对象在已经建立专业关系的情况下而出现的出专业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利益关 系,性关系等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过程具有破坏性以及超越了专业关系的界限的关系。学者 李扬、钱铭怡总结了双重关系有如下几个特征:(1)在关系性质方面,专业关系、社会关系(例 如成为朋友)和商务关系(例如成为商业活动的伙伴),均可能在双重关系中呈现;(2)在时间 方面,双重关系可以在保持专业关系期间发生,也可在专业关系结束之后发生,甚至包括对 未来非专业关系的承诺;(3)在人物关系方面,包括与来访者本人发生专业以外的关系,也包 括与来访者的亲密他人发生关系。2 通过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所出现的 关系才可以被称为双重关系:1、社会工作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和服务对象建立的专业关 系2、服务对象为了获得较好的服务和资源而和社会工作者建立的处专业关系以外的人际交 往关系、商业关系或者是利益关系3、和案主问题的解决或者是案主能力的提升无关的关系 4、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和工作的关系5、超越专业界限的非专业关系等不利于社会 工作助人目标达成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能会觉得人际交往、专业关系、双重关系这三者之间似乎并没 有明确的界限,鉴于中国的传统的交往模式和“人情社会”的文化背景,中国的人际交往 专业关系和双重关系的界限并不明显。比如,众所周知中国社会就是一张巨大的关系网,只 有掌握关系才能掌握很多资源。在中国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我们的案主往往是通过相关的熟 人或者是机构的介绍才能够接触到社会工作结构,并且接受社会工作服务。而且社会工作服 务对象一开始为了博得社会工作者的好感,总会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套近乎”,可以说社会 工作过程的开端就始于人际交往。通过初步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建立专业的助人关 系并且签订契约。在西方社会里社会工作被明确的定义为一种助人的职业,而在中国这是很 难做到的,在中国社会工作涉及的领域比如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家庭暴 力的预防,社区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等所面临的工作对象都是一些相对的弱势群体,中国是 个讲究人情的社会,在实务开展过程当中,为了帮助我们的案主我们往往是竭尽所能为案 主争取资源,应提供帮助,并且对案主的遭遇和问题表示深切的同情。这就会出现过度的情 感投入,从而导致双重关系的出现。并且在目前国内社会工作教育领域关于社会工作伦理的 课程设置还相对薄弱,社会工作伦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学校培养的社会工作 者往往在伦理方面的素养不够,由于缺乏必要的伦理知识和限制也会导致在日常的工作过程 Social work,1994(39):213-220 I Frederic G. Reamer著,包承恩、王永慈译.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台北:洪叶文化事业有 限公司,2000 2李扬钱铭怡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 Chinese mental health ournal vol21 No1 12. 2007主要探讨一下学者Smith和Fitzpatrick所提出的破坏专业关系界限( boundary violations) 与超 越专业关系界限( boundary crossings)。 1破坏专业关系界限指的是社会工作者为了利用、操控、 欺骗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例如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发生性关系、由于案主是房产经纪 人而社会工作者要其协助选购房屋、社会工作者要求临终案主将自己的名字列入遗嘱名单等 等, 这一切在本质上都是不道德的。破坏专业关系界限的实质就是社会工作者由于利益驱动 而伤害案主的权益。此伦理守则严厉提出社会工作者不得由于自己个人的、信仰的、政治的、 商业的利益而滥用自己的专业关系或利用案主。与破坏专业关系界限相反, 超越专业关系界 限是指社会工作者并无意图利用、操控、欺骗或压迫案主而建立双重关系, 这在本质上并不 是不道德的。在实务领域中, 超越专业关系界限的结果却可能对案主与社会工作者本身都带 来不良的结果, 但是我们也不否认有时这样的双重关系对案主会有帮助。 综合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讲双重关系的定义概括为双重关系就是社会工作者与社会工 作服务对象在已经建立专业关系的情况下而出现的出专业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比如利益关 系,性关系等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过程具有破坏性以及超越了专业关系的界限的关系。学者 李扬、钱铭怡总结了双重关系有如下几个特征:(l)在关系性质方面,专业关系、社会关系(例 如成为朋友)和商务关系(例如成为商业活动的伙伴),均可能在双重关系中呈现;(2)在时间 方面,双重关系可以在保持专业关系期间发生,也可在专业关系结束之后发生,甚至包括对 未来非专业关系的承诺;(3)在人物关系方面,包括与来访者本人发生专业以外的关系,也包 括与来访者的亲密他人发生关系。2 通过以上的定义我们可以得知并不是所有的关系都是,只有在以下几种情况所出现的 关系才可以被称为双重关系:1、社会工作者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和服务对象建立的专业关 系 2、服务对象为了获得较好的服务和资源而和社会工作者建立的处专业关系以外的人际交 往关系、商业关系或者是利益关系 3、和案主问题的解决或者是案主能力的提升无关的关系 4、影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判断和工作的关系 5、超越专业界限的非专业关系等不利于社会 工作助人目标达成的关系。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能会觉得人际交往、专业关系、双重关系这三者之间似乎并没 有明确的界限,鉴于中国的传统的交往模式和“人情社会”的文化背景,中国的人际交往, 专业关系和双重关系的界限并不明显。比如,众所周知中国社会就是一张巨大的关系网,只 有掌握关系才能掌握很多资源。在中国社会工作实务过程中我们的案主往往是通过相关的熟 人或者是机构的介绍才能够接触到社会工作结构,并且接受社会工作服务。而且社会工作服 务对象一开始为了博得社会工作者的好感,总会和社会工作者进行“套近乎”,可以说社会 工作过程的开端就始于人际交往。通过初步的接触社会工作者和服务对象建立专业的助人关 系并且签订契约。在西方社会里社会工作被明确的定义为一种助人的职业,而在中国这是很 难做到的,在中国社会工作涉及的领域比如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残疾人社会工作、家庭暴 力的预防,社区工作、学校社会工作等所面临的工作对象都是一些相对的弱势群体,中国是 一个讲究人情的社会,在实务开展过程当中,为了帮助我们的案主我们往往是竭尽所能为案 主争取资源,应提供帮助,并且对案主的遭遇和问题表示深切的同情。这就会出现过度的情 感投入,从而导致双重关系的出现。并且在目前国内社会工作教育领域关于社会工作伦理的 课程设置还相对薄弱,社会工作伦理的重要性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学校培养的社会工作 者往往在伦理方面的素养不够,由于缺乏必要的伦理知识和限制也会导致在日常的工作过程 Social Work, 1994(39): 213- 220. 1 Frederic G. Reamer著, 包承恩、王永慈译. 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台北: 洪叶文化事业有 限公司, 2000. 2 李扬 钱铭怡 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 Chinese Mental Health Journal Vol21,NO1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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