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旦助人目标完成,专业关系就立即解除,但是按中国人的传统,“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而如果工作员回绝服务对象也会被认为太不讲“人情”。总之如何在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 的过程当中,在中国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和“人情”社会的大背景下,怎样处理“人情”的 因素而又不至于伤害彼此的关系成为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双重关系与专业界限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由于中国的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的限制以及中国的文 化背景的影响,中国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的过程中专业关系的本土化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 中最明显的就是双重关系的出现,然而面对双重关系的出现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没有答案,比 如:什么是双重关系;是否所有的关系都是双重关系;人际交往、专业关系、双重关系这三 者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界限;双重关系的出现对于专业关系有哪些危害;双重关系和专业关系 之间有什么联系;是否所有的双重关系都应该严格禁止还是应该采取弹性的手段:在中国人 情社会,资源短缺,概念不清的情况下又应该如何发展我们的专业关系。通过相关文献的阅 读和研究以及自己的一下想法,我们将对上面的问题进行一一的探索和解答。 (一)双重关系 美国社会工作界从1920年开始了他们试验性的伦理守则( experimental code),1960年制 订了第一部正式的伦理守则,并于1980年做出修订。后来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以下简称NASW)于1996年制订了更为全面和详尽的伦理守 则,并在1999年做了修订。1980年的伦理守则已经认识到案主存在被利用的巨大危险,因 此提出社会工作者应当避免自己与案主的关系或责任会与案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且社会工作 者不得利用自己与案主的关系为自己谋利益。并且明确提出不得与案主发生性关系,但是并 没有明确提到双重关系问题。后来在1996年的伦理守则中明确提出反对双重关系,并且做 出了详细的说明,社会工作者不应当和案主建立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因为这样会产生对案 主的利用或使得案主存在潜在伤害的可能。新的伦理守则在此方面做出了大量详细的说明来 帮助社会工作者辨别潜在的困境,但同时包含了命令性和建议性的规定,这就为特殊情况 留有余地的同时,其实也因个人的解释不同而产生问题 为了明确中国有关双重关系的定义,本文详细参考了心理学以及国外学者对双重关系的 定义。心理学上对双重关系的定义是:双重关系( Dual Relationship)和多重关系 Multiple Relationship)是指咨询师/治疗师在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中与来访者除了专业关系之外,还存 在其他社会关系。例如,一个咨询师与某个来访者除专业的咨询关系之外,还存在师生关系 (双重关系),或者来访者同时还是咨询师领导的孩子(多重关系)。2生其它关系的时候,双 重关系就产生了。”2005年版的美国咨询心理学会伦守则没有将双重关系单独列出,只在“咨 询关系”一项中提及。其两位成员利希( Herlihy)和柯里( corey)在1992年发表的一篇题为 《自理咨询中的双重关系》( Dual Relationships in counseling)将双重关系界定为“试图对 来寻求帮助的人同时或相继扮演两种角色。可能是两种专业角色,如咨询师与教师,者是 种专业角色和一种个人角色”。 学者 Kagle和 Giebelhausen认为当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涉及其他关系,例如社会工作 者与朋友、雇主、老师、商业伙伴、家庭成员或性伴侣等关系,那么这就成为了双重关系;无 论第二种关系是发生在社会工作者案主之间专业关系的之前、之中还是之后,社会工作者都 会涉入双重关系。为了完整地理解双重关系,我们还要详细分析有关专业关系的界限。我们 1刘志红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特性对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影响求索.2003P148 2李扬钱铭怡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 Chinese mental health Journal vol21, No1 12, 2007 3 Kagle Jill Doner, GE IBELHAUSEN, etal. Dual relationships and professional boundaries [J]一旦助人目标完成,专业关系就立即解除,但是按中国人的传统,“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 而如果工作员回绝服务对象也会被认为太不讲“人情”。1总之如何在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 的过程当中,在中国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和“人情”社会的大背景下,怎样处理“人情”的 因素而又不至于伤害彼此的关系成为社会工作者在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双重关系与专业界限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知,由于中国的传统的人际交往模式的限制以及中国的文 化背景的影响,中国社会工作伦理本土化的过程中专业关系的本土化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其 中最明显的就是双重关系的出现,然而面对双重关系的出现我们还有很多问题没有答案,比 如:什么是双重关系;是否所有的关系都是双重关系;人际交往、专业关系、双重关系这三 者之间是否有明确的界限;双重关系的出现对于专业关系有哪些危害;双重关系和专业关系 之间有什么联系;是否所有的双重关系都应该严格禁止还是应该采取弹性的手段;在中国人 情社会,资源短缺,概念不清的情况下又应该如何发展我们的专业关系。通过相关文献的阅 读和研究以及自己的一下想法,我们将对上面的问题进行一一的探索和解答。 (一)双重关系 美国社会工作界从 1920年开始了他们试验性的伦理守则( experimental code) , 1960 年制 订了第一部正式的伦理守则, 并于 1980 年做出修订。后来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以下简称 NASW )于 1996 年制订了更为全面和详尽的伦理守 则, 并在 1999 年做了修订。1980 年的伦理守则已经认识到案主存在被利用的巨大危险, 因 此提出社会工作者应当避免自己与案主的关系或责任会与案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且社会工作 者不得利用自己与案主的关系为自己谋利益。并且明确提出不得与案主发生性关系,但是并 没有明确提到双重关系问题。后来在 1996 年的伦理守则中明确提出反对双重关系, 并且做 出了详细的说明,社会工作者不应当和案主建立双重关系或多重关系, 因为这样会产生对案 主的利用或使得案主存在潜在伤害的可能。新的伦理守则在此方面做出了大量详细的说明来 帮助社会工作者辨别潜在的困境, 但同时包含了命令性和建议性的规定, 这就为特殊情况 留有余地的同时, 其实也因个人的解释不同而产生问题。 为了明确中国有关双重关系的定义,本文详细参考了心理学以及国外学者对双重关系的 定义。心理学上对双重关系的定义是:双重关系( Dual Relationship) 和多重关系(Multiple Relationship)是指咨询师/治疗师在心理咨询或治疗过程中与来访者除了专业关系之外,还存 在其他社会关系。例如, 一个咨询师与某个来访者除专业的咨询关系之外, 还存在师生关系 (双重关系) , 或者来访者同时还是咨询师领导的孩子(多重关系)。2生其它关系的时候,双 重关系就产生了。”2005 年版的美国咨询心理学会伦守则没有将双重关系单独列出,只在“咨 询关系”一项中提及。其两位成员利希((Herlihy)和柯里(corey)在 1992 年发表的一篇题为 《自理咨询中的双重关系》(Dual Relationships in counseling)将双重关系界定为“试图对 来寻求帮助的人同时或相继扮演两种角色。可能是两种专业角色,如咨询师与教师,者是一 种专业角色和一种个人角色”。 学者Kagle和Giebelhausen认为当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涉及其他关系, 例如社会工作 者与朋友、雇主、老师、商业伙伴、家庭成员或性伴侣等关系, 那么这就成为了双重关系; 无 论第二种关系是发生在社会工作者案主之间专业关系的之前、之中还是之后, 社会工作者都 会涉入双重关系。3为了完整地理解双重关系,我们还要详细分析有关专业关系的界限。我们 1 刘志红 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特性对建立社会工作专业关系的影响.求索. 2003.P148 2 李扬 钱铭怡 国外心理咨询与治疗中双重关系及其利弊(综述) Chinese Mental Health Journal Vol21,NO112,2007. 3 Kagle,Jill Doner, GE IBELHAUSEN, etal. Dual relationships and professional boundaries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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