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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财政收入 73.86 预算外财政收入 74.50 17.24 自筹资金收入 283.65 65.66 财政总收入 432.01 资料来源:(马戎、王汉生、刘世定主编,1994,第730页) 表1很典型地展现出乡镇财政收入的结构,象财政部的《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那样,它 由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自筹收入三部分构成。表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乡级可支配 总收入中,自筹收入的比重高达65.66%。H乡在A县的各乡镇中,乡镇企业的发展水平仅 属中等,在乡镇企业更为发达的乡镇,估计自筹收入不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比重都要更高 (马戎、王汉生、刘世定主编,1994,第729页)。 而在工商业不发达的乡镇,财政收入中的自筹部分就很少甚至没有。例如,民政部社会 调查中心1992年对十五个省、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调查显示,乡镇企业不发达 青海省的6个样本乡镇基本没有自筹经费。青海省的报告中说:“我省经济落后,乡镇企业 不发达,乡镇一般没有自筹经费,个别虽然有少量自筹,也未作详细统计。(李慷主编,1992 第75页) 对乡镇政府来说,直接征收曾经是获得自筹财政资金的一种有弹性的方式。但近年来 在起自中央的各上级政府的约束之下,弹性已经越来越小。有的地方政府固然可以采取一些 变通策略,但违规的政治风险是必须考虑的。此外,征收的运作成本往往很高,因为它容易 引起反感和摩擦。所以,依据所有权获得经济剩余,自然成为了乡镇政府自筹财政收入的- 种重要方式。在一些经济十分活跃的地方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尽管乡镇政府从发展本 地区经济的目的出发,可以十分积极地支持私有经济的发展,但出于财政考虑,总是很重视 对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公有资源的直接控制。从我们近年调査的案例来看,依据所有杈获得 经济剩余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从乡镇办的企业中直接得到利润 举办企业是乡镇政府获取长期稳定的自筹财政收入的一条途径,特别是在80年代和90 年代初期,这一特征更加突出。在乡镇办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些企业上交的利润构成乡 镇可支配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按照中国的法律,一个乡办企业的合同签订者必须向县税务局报告其所有利润并且缴纳 个相应的国税。在1984到1994年之间,税率按照利润变化,即所谓八级累进税,一个企 业得到1000元及以下利润,需缴纳其利润的10%作为国税(所得税),最高的税率为55% 按照这一税率纳税的企业利润要在20万元及以上。1994年税制进行了新的改革,按照新的 规定,累进税改为固定税,税率统一为33%。 合同签订者还必须向乡政府报告其所获得的总的同样的利润并上交相应的“乡税”。乡 税被分为标准化和非标准化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国家规定的所谓“社会性列支”, 数量为企业总利润的10%。第二部分的数量则根据乡镇政府的处置权决定 剩下的利润在企业(主要作为发展基金)、职工(作为附加奖金)和合同签订者(也作 为附加奖金)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企业利润超出合同规定的利润,就能够得到附加奖金,在 承包合同中均有关于决定承包人在超额应当完成的利润时应得附加奖金数量的条文 上述的“乡税”,即企业上交乡村政府的利润构成乡镇自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 这种从企业利润中直接提取乡镇财政资金,和通过国家对企业利润征税再划拨给乡镇作为财 政收入,存在着两点不同。第一,数额不同。如果乡镇政府直接提取额和国家征税额相同, 在税额仅一部分划归乡镇的条件下,划归乡镇的部分必定小于乡镇直接提取的数额;如果乡预算内财政收入 73.86 17.10 预算外财政收入 74.50 17.24 自筹资金收入 283.65 65.66 财政总收入 432.01 100.00 资料来源:(马戎、王汉生、刘世定主编,1994,第 730 页) 表 1 很典型地展现出乡镇财政收入的结构,象财政部的《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那样,它 由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自筹收入三部分构成。表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在乡级可支配 总收入中,自筹收入的比重高达 65.66%。H 乡在 A 县的各乡镇中,乡镇企业的发展水平仅 属中等,在乡镇企业更为发达的乡镇,估计自筹收入不论是绝对量还是相对比重都要更高。 (马戎、王汉生、刘世定主编,1994,第 729 页)。 而在工商业不发达的乡镇,财政收入中的自筹部分就很少甚至没有。例如,民政部社会 调查中心 1992 年对十五个省、市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调查显示,乡镇企业不发达的 青海省的 6 个样本乡镇基本没有自筹经费。青海省的报告中说:“我省经济落后,乡镇企业 不发达,乡镇一般没有自筹经费,个别虽然有少量自筹,也未作详细统计。(李慷主编,1992, 第 75 页) 对乡镇政府来说,直接征收曾经是获得自筹财政资金的一种有弹性的方式。但近年来 在起自中央的各上级政府的约束之下,弹性已经越来越小。有的地方政府固然可以采取一些 变通策略,但违规的政治风险是必须考虑的。此外,征收的运作成本往往很高,因为它容易 引起反感和摩擦。所以,依据所有权获得经济剩余,自然成为了乡镇政府自筹财政收入的一 种重要方式。在一些经济十分活跃的地方常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情景:尽管乡镇政府从发展本 地区经济的目的出发,可以十分积极地支持私有经济的发展,但出于财政考虑,总是很重视 对能够带来经济收益的公有资源的直接控制。从我们近年调查的案例来看,依据所有权获得 经济剩余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1)从乡镇办的企业中直接得到利润 举办企业是乡镇政府获取长期稳定的自筹财政收入的一条途径,特别是在 80 年代和 90 年代初期,这一特征更加突出。在乡镇办企业比较发达的地区,这些企业上交的利润构成乡 镇可支配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 按照中国的法律,一个乡办企业的合同签订者必须向县税务局报告其所有利润并且缴纳 一个相应的国税。在 1984 到 1994 年之间,税率按照利润变化,即所谓八级累进税,一个企 业得到 1000 元及以下利润,需缴纳其利润的 10%作为国税(所得税),最高的税率为 55%, 按照这一税率纳税的企业利润要在 20 万元及以上。1994 年税制进行了新的改革,按照新的 规定,累进税改为固定税,税率统一为 33%。 合同签订者还必须向乡政府报告其所获得的总的同样的利润并上交相应的“乡税”。乡 税被分为标准化和非标准化两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由国家规定的所谓“社会性列支”, 数量为企业总利润的 10%。第二部分的数量则根据乡镇政府的处置权决定。 剩下的利润在企业(主要作为发展基金)、职工(作为附加奖金)和合同签订者(也作 为附加奖金)之间进行分配。如果企业利润超出合同规定的利润,就能够得到附加奖金,在 承包合同中均有关于决定承包人在超额应当完成的利润时应得附加奖金数量的条文。 上述的“乡税”,即企业上交乡村政府的利润构成乡镇自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这种从企业利润中直接提取乡镇财政资金,和通过国家对企业利润征税再划拨给乡镇作为财 政收入,存在着两点不同。第一,数额不同。如果乡镇政府直接提取额和国家征税额相同, 在税额仅一部分划归乡镇的条件下,划归乡镇的部分必定小于乡镇直接提取的数额;如果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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