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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直接提取额和国家征税后划归额相等,则国家从企业利润中征税额必定大于乡镇直接提取 额。第二,乡镇财政资金获得的可靠性不同。乡镇政府直接提取,乡镇财政资金的获得是完 全可靠的;但依靠国家征税后划拨,则可能因各种原因使这部分财政收入落空。由于有这种 不同,因此,从乡镇财政利益和企业发展利益考虑,乡镇政府通常会倾向于使这些企业尽可 能少上缴国家税收,并在需要的时候直接从企业提取利润作为财政收入。 我们在1992年进行的乡镇企业调查,揭示了某些地方在处理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关系 上的一种运作方式。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在这些乡镇办企业的财务运作中存在着两个重要的 利润项目,一个是“账面利润”,一个是“结算利润”。“账面利润”是面向国家的,它是企 业上报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主要有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计算表)上的利润总 额,是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依据。“结算利润”是面向乡镇政府的,乡镇政府通过这个指标 来考核企业经营的总体情况,并决定企业职工的收入、企业留成和上缴乡镇财政的款额。这 两个利润之间的关系是:结算利润是帐面利润与利润调增额之和。利润调增额以及结算利润 的确定,是乡镇政府的有关管理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某些协商 的结果。(马戎、王汉生、刘世定主编,1994) 由于国家征税部门和乡镇政府监测企业营运的目的不完全相同,因此它们各自使用的利 润指标的含义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这就如同一个企业可以从内部核算的目的出发而使用一套 内部价格体系一样。从形式上看,两种利润可以是两种核算规则的表现。不过在制度运作中, 这两种规则之间却通过“利润调増”发生了特殊联系。通过这一联系环节,按照国家财务制 度规定本应计入“账面利润”但却被隐蔽在账面成本中的利润被“调增”出来,然而“调增 利润”并未返回“账面”作为国家税源基础,却作为结算利润和账面利润的差额进入了乡镇 内部的分配。 以“账面利润”和“结算利润”为基础的两本账制度虽然给乡镇社区的经济发展和乡镇 政府带来了某些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实行这套制度安排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乡镇领导人可能 因为被指责为违反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收制度而受到处罚。不过,国家长期以来对乡镇企 业(人民公社撤消前为社队企业)一直实行着有弹性的税制,改革以后又形成了事实上的 双重税制,使乡镇政府面临着相对软化的税制约束 双重税制的形成和地方财政包干制的实行有密切的关系。在财政包干制度下,征税机构 和地方政府被要求必须合作完成一定的财政收入基数,这样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出现事实上的 包税制。我们前面讲到的乡镇税收任务基数的下达和完成,就是这种制度运作的特征。这种 包税制在名称上并未被正式承认,但却在事实上存在。在包税制形成的同时,中央又强调税 收制度不得变动。这样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双重税制,即,一方面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 征收,征收的税额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取决于被征主体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征税的实施状 况:另一方面是包税制,应征税额是先定下来的。 在双重税制下,各地方的征税机构首先重视的是包干额的完成。只要完成了税收包干定 额,也就算完成了任务,按税种、税率的计提便相对软化。在上面的两本账的例子中,企业 缴纳的所得税甚至按账面利润计算也未达到应纳税率,原因就在于存在着事实上的包税制 而对乡镇政府来说,只要本乡镇完成了税收定额任务,便是有了基本政绩,对国家就算有了 交代。至于严格按照税种、税率计算的税额和完成的任务是否相符,已是其次的问题。为了 使按照包税制执行的结果和严格按照税率、税种执行的结果间表现出某种形式上的协调,以 避免来自上级的可能的指责,征税者也需要企业作出某种使他们的工作能交代过去的财务账 目安排,乡镇企业两本账中的“账面利润”就是这样一种安排。它是乡镇政府和征税机构形 成一定默契的结果 以上只是某些乡镇政府在处理本乡镇利益、乡镇政府财政利益和国家税收关系时的 种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扩大了乡镇政府的自筹收入来源。它说明在乡镇政府从企业利润中直镇直接提取额和国家征税后划归额相等,则国家从企业利润中征税额必定大于乡镇直接提取 额。第二,乡镇财政资金获得的可靠性不同。乡镇政府直接提取,乡镇财政资金的获得是完 全可靠的;但依靠国家征税后划拨,则可能因各种原因使这部分财政收入落空。由于有这种 不同,因此,从乡镇财政利益和企业发展利益考虑,乡镇政府通常会倾向于使这些企业尽可 能少上缴国家税收,并在需要的时候直接从企业提取利润作为财政收入。 我们在 1992 年进行的乡镇企业调查,揭示了某些地方在处理企业利润和国家税收关系 上的一种运作方式。从案例中可以看到,在这些乡镇办企业的财务运作中存在着两个重要的 利润项目,一个是“账面利润”,一个是“结算利润”。“账面利润”是面向国家的,它是企 业上报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主要有资金平衡表和利润计算表)上的利润总 额,是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依据。“结算利润”是面向乡镇政府的,乡镇政府通过这个指标 来考核企业经营的总体情况,并决定企业职工的收入、企业留成和上缴乡镇财政的款额。这 两个利润之间的关系是:结算利润是帐面利润与利润调增额之和。利润调增额以及结算利润 的确定,是乡镇政府的有关管理机构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和企业经营者进行某些协商 的结果。(马戎、王汉生、刘世定主编,1994) 由于国家征税部门和乡镇政府监测企业营运的目的不完全相同,因此它们各自使用的利 润指标的含义存在差异是正常的,这就如同一个企业可以从内部核算的目的出发而使用一套 内部价格体系一样。从形式上看,两种利润可以是两种核算规则的表现。不过在制度运作中, 这两种规则之间却通过“利润调增”发生了特殊联系。通过这一联系环节,按照国家财务制 度规定本应计入“账面利润”但却被隐蔽在账面成本中的利润被“调增”出来,然而“调增 利润”并未返回“账面”作为国家税源基础,却作为结算利润和账面利润的差额进入了乡镇 内部的分配。 以“账面利润”和“结算利润”为基础的两本账制度虽然给乡镇社区的经济发展和乡镇 政府带来了某些利益,但是乡镇政府实行这套制度安排是有一定的风险的。乡镇领导人可能 因为被指责为违反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收制度而受到处罚。不过,国家长期以来对乡镇企 业(人民公社撤消前为社队企业)一直实行着有弹性的税制, 改革以后又形成了事实上的 双重税制,使乡镇政府面临着相对软化的税制约束。 双重税制的形成和地方财政包干制的实行有密切的关系。在财政包干制度下,征税机构 和地方政府被要求必须合作完成一定的财政收入基数,这样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出现事实上的 包税制。我们前面讲到的乡镇税收任务基数的下达和完成,就是这种制度运作的特征。这种 包税制在名称上并未被正式承认,但却在事实上存在。在包税制形成的同时,中央又强调税 收制度不得变动。这样便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双重税制,即,一方面按国家规定的税种和税率 征收,征收的税额不是事先确定的,而是取决于被征主体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征税的实施状 况;另一方面是包税制,应征税额是先定下来的。 在双重税制下,各地方的征税机构首先重视的是包干额的完成。只要完成了税收包干定 额,也就算完成了任务,按税种、税率的计提便相对软化。在上面的两本账的例子中,企业 缴纳的所得税甚至按账面利润计算也未达到应纳税率,原因就在于存在着事实上的包税制。 而对乡镇政府来说,只要本乡镇完成了税收定额任务,便是有了基本政绩,对国家就算有了 交代。至于严格按照税种、税率计算的税额和完成的任务是否相符,已是其次的问题。为了 使按照包税制执行的结果和严格按照税率、税种执行的结果间表现出某种形式上的协调,以 避免来自上级的可能的指责,征税者也需要企业作出某种使他们的工作能交代过去的财务账 目安排,乡镇企业两本账中的“账面利润”就是这样一种安排。它是乡镇政府和征税机构形 成一定默契的结果。 以上只是某些乡镇政府在处理本乡镇利益、乡镇政府财政利益和国家税收关系时的一 种运作方式,这种方式扩大了乡镇政府的自筹收入来源。它说明在乡镇政府从企业利润中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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