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cus on the dignity of the human being; oblige states and state actors; cannot be waived or taken away;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and universal."9 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理事会决议》重申,“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indivisible,interrelated,interdependent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that all human rights must be treated in a fair and equal manner,on the same footing and with the same emphasis.”该决议同时强调,“while the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particularities and various historical,cultural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must be borne in mind,all States,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have the duty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1o可见,人权的概念的阐释同人权的基本属性密不可分, 而对人权基本属性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存在差异。 (二)人权的基本属性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存在了,1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重 要内容和特征的人权,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才有的。特别是始于 17世纪、到18世纪末期达到顶峰的人权思潮,掀起了对人权基本属性的大讨论。 那一时期的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权的本原和基础问题,产生了两大学说:自 然权利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以英国的哲学家洛克和霍布斯为代表人物的自然权 利学说认为,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具有的,其依据是自然法而非社会法规, 社会法规只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而制定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 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自然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自然权利。人们依据 自然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但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执法官和固定的奖惩办法, 使得自然法的公平实施常常受到影响。为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自助的权 利,把它交给按契约建立的政府。自然权利便不再仅仅依靠道德和自愿来维持, 而是依赖契约和法律,并有强制执行的保障。但是,人们并没有放弃生命、自由 和财产三大不可放弃和转让的自然权利。社会和政府机构作为个人自然权利的保 护者和执行者,是否尊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其自身合法性的首要条件。如果 统治者试图取得对人民的绝对权力或者变成独裁者,人民便有权反叛。霍布斯则 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个人具有无限的权利,其 中最主要的是生存的权利。由于人在这种状态下的生活艰难、残忍和简陋,使得 在人与人的争斗中个人的生存难以得到保障。为了避免死亡,人们理性地意识到 了和平的必要以及维持和平的必要条件一一自然法。社会契约是人们根据自然法 所订立的协议,是权利的相互转移,即:人们必须保证彼此的生命权利,不能仅 为了自己的生存去伤害他人:个人保有自己绝对的生命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有 权以暴力反抗暴力,特别是当根据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腐败堕落、滥用权力时, 人民便有权推翻它,重新建立契约。2 自然权利学说为反对封建特权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君权神授 观念根深蒂固的时代,自然权利学说,有助于攻破神权、王权和封建特权的坚固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and Human Rights:Guidelines and Information for the Resident Coordinator System, approved on behalf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ACC)by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 (CCPOQ)at its 16th Session,Geneva,March 2000. 10ARES/60/251. 山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一章原始人的习俗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一25 页。 2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页。3 ● focus on the dignity of the human being; ● oblige states and state actors; ● cannot be waived or taken away; ●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and universal.”9 2006 年 3 月 15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人权理事会决议》重申,“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indivisible, interrelated, interdependent and mutually reinforcing, and that all human rights must be treated in a fair and equal manner, on the same footing and with the same emphasis…”该决议同时强调,“while the significance of national and regional particularities and various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religious backgrounds must be borne in mind, all States, regardless of their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systems, have the duty to promote and protect all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10可见,人权的概念的阐释同人权的基本属性密不可分, 而对人权基本属性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对人权的确认和保护存在差异。 (二)人权的基本属性 广义的人权在国家和法律出现之前就存在了,11但以自由、平等、人道为重 要内容和特征的人权,是在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出现才有的。特别是始于 17 世纪、到 18 世纪末期达到顶峰的人权思潮,掀起了对人权基本属性的大讨论。 那一时期的理论所要解决的是人权的本原和基础问题,产生了两大学说:自 然权利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以英国的哲学家洛克和霍布斯为代表人物的自然权 利学说认为,人权是人在自然状态下自然具有的,其依据是自然法而非社会法规, 社会法规只是为了维护人的自然权利而制定的。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是一种“完 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自然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三大自然权利。人们依据 自然法来决定自己的行动,但自然状态下缺少成文法、执法官和固定的奖惩办法, 使得自然法的公平实施常常受到影响。为保障人的自然权利,人们放弃自助的权 利,把它交给按契约建立的政府。自然权利便不再仅仅依靠道德和自愿来维持, 而是依赖契约和法律,并有强制执行的保障。但是,人们并没有放弃生命、自由 和财产三大不可放弃和转让的自然权利。社会和政府机构作为个人自然权利的保 护者和执行者,是否尊重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是其自身合法性的首要条件。如果 统治者试图取得对人民的绝对权力或者变成独裁者,人民便有权反叛。霍布斯则 认为,在国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个人具有无限的权利,其 中最主要的是生存的权利。由于人在这种状态下的生活艰难、残忍和简陋,使得 在人与人的争斗中个人的生存难以得到保障。为了避免死亡,人们理性地意识到 了和平的必要以及维持和平的必要条件——自然法。社会契约是人们根据自然法 所订立的协议,是权利的相互转移,即:人们必须保证彼此的生命权利,不能仅 为了自己的生存去伤害他人;个人保有自己绝对的生命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有 权以暴力反抗暴力,特别是当根据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腐败堕落、滥用权力时, 人民便有权推翻它,重新建立契约。 12 自然权利学说为反对封建特权制度发挥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君权神授 观念根深蒂固的时代,自然权利学说,有助于攻破神权、王权和封建特权的坚固 9 The United Nations System and Human Rights: Guidelines and Information for the Resident Coordinator System, approved on behalf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mmittee on Coordination (ACC) by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 (CCPOQ) at its 16th Session, Geneva, March 2000. 10 A/RES/60/251. 11 参见夏勇:《人权概念起源》(“第一章 原始人的习俗权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3-25 页。 12 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0-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