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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垒,有助于战胜被认为绝对不可动摇的王权和特权制度。然而,自然权利学说 存在理论缺陷,即:自然状态只是哲学家的一种假设,认为人权是依据自然法则, 是自然人具有的天然权利,这与权利本身的社会性难以相容,也无法与人本身的 社会性协调一致。因此,自然权利学说遭到了后来的理论家的批判,于是出现了 另一种权利学说一一社会权利学说。 以18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为代表人物的社会权利学说认为,人权并非天赋 的自然权利。社会的出现才使“公正代替了本能,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以往所没 有的道德”。3虽然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放弃了本能的权利,成为社会的公民,但同 时从社会中获得了真正的人权,即公民权利。人权并非根据自然法,而是基于社 会的公意。个人权利来源于并服从于基于公意的人民整体主权,人民整体主权是 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取代的,人民整体主权保障着所有个体公民权利的平 等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社会法律的产物,是社会法律所体现的公意的产 物。卢梭的社会权利学说将人权建立在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这在 一定意义上克服了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为对人权的历史的、相对的和集体主义 的解释打开了大门。4 19世纪人权理论主要是沿着卢梭开辟的方向发展的。例如,英国哲学家边 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对人权的相对性的极度发挥: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和黑格尔在人 权的集体性方面,进一步强调个人权利必须服从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马克思 从人权的历史性方面深刻地批判抽象的人权观。 可以说,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乃至现在,自然权利学说与社会权利学说的 论战一直没有停止,而这种理论探讨的中心议题就在于:人权源自人的自然属性 还是社会属性;人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人权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人权是个 体本位的还是集体本位的:人权是基于道德理想还是基于现实的利益关系:人权 是一种道德权利还是一种法权;人权是一种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等等。因此, 社会权利学说的提出和发展,并不是人权理论探讨的结束而是深入发展。可见, 自然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这两大不同的人权理论学说,对现代人权理念的形成和 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自然权利学说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 础,而社会权利学说则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理 论学说不仅在当时及之后不同历史阶段的国际和国内政治和法律进程中都有所 反映,5而且至今仍然为人们对人权的不同解释提供着不同的理论支撑。 因此,从严格政治、哲学意义上看,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论概念,人权最 初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人权 概念的演变史证明,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不断积淀的结 晶,又是人类不断认识并超越自我的结果。我们只有把人权概念放在动态的历史 过程中来辨析,才能正确把握其外延的“扩张史”,也只有把人权概念置于开放 的认知世界的系统中,才能欣然接受其未来的膨胀变迁。16 二、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 13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9页。 “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3页。 5例如,天赋人权思想在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被赋予突出地位。同样,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到卢梭思想的一定影响。在整个19世纪,有相当数量的基督教文明国家在 其宪法中列入了人权内容。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中叶,人权立法开始由少数国家发展到多数国家,由国 内立法发展到国际立法。 16李林:《人权概念的外延》,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5期,第78页。 44 堡垒,有助于战胜被认为绝对不可动摇的王权和特权制度。然而,自然权利学说 存在理论缺陷,即:自然状态只是哲学家的一种假设,认为人权是依据自然法则, 是自然人具有的天然权利,这与权利本身的社会性难以相容,也无法与人本身的 社会性协调一致。因此,自然权利学说遭到了后来的理论家的批判,于是出现了 另一种权利学说——社会权利学说。 以 18 世纪法国哲学家卢梭为代表人物的社会权利学说认为,人权并非天赋 的自然权利。社会的出现才使“公正代替了本能,并赋予人们的行为以以往所没 有的道德”。 13虽然人们根据社会契约放弃了本能的权利,成为社会的公民,但同 时从社会中获得了真正的人权,即公民权利。人权并非根据自然法,而是基于社 会的公意。个人权利来源于并服从于基于公意的人民整体主权,人民整体主权是 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可取代的,人民整体主权保障着所有个体公民权利的平 等实现。在这个意义上,人权是社会法律的产物,是社会法律所体现的公意的产 物。卢梭的社会权利学说将人权建立在人的社会性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上,这在 一定意义上克服了自然权利学说的局限,为对人权的历史的、相对的和集体主义 的解释打开了大门。 14 19 世纪人权理论主要是沿着卢梭开辟的方向发展的。例如,英国哲学家边 沁的功利主义学说对人权的相对性的极度发挥;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和黑格尔在人 权的集体性方面,进一步强调个人权利必须服从民族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马克思 从人权的历史性方面深刻地批判抽象的人权观。 可以说,从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乃至现在,自然权利学说与社会权利学说的 论战一直没有停止,而这种理论探讨的中心议题就在于:人权源自人的自然属性 还是社会属性;人权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人权是普遍的还是特殊的;人权是个 体本位的还是集体本位的;人权是基于道德理想还是基于现实的利益关系;人权 是一种道德权利还是一种法权;人权是一种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等等。因此, 社会权利学说的提出和发展,并不是人权理论探讨的结束而是深入发展。可见, 自然权利说与社会权利说这两大不同的人权理论学说,对现代人权理念的形成和 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自然权利学说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 础,而社会权利学说则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理 论学说不仅在当时及之后不同历史阶段的国际和国内政治和法律进程中都有所 反映, 15而且至今仍然为人们对人权的不同解释提供着不同的理论支撑。 因此,从严格政治、哲学意义上看,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论概念,人权最 初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提出来的,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人权 概念的演变史证明,作为一个发展的概念,人权既是人类文明进步不断积淀的结 晶,又是人类不断认识并超越自我的结果。我们只有把人权概念放在动态的历史 过程中来辨析,才能正确把握其外延的“扩张史”,也只有把人权概念置于开放 的认知世界的系统中,才能欣然接受其未来的膨胀变迁。16 二、国际法上人权问题的由来 13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第 29 页。 14 参见常健:《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3 页。 15 例如,天赋人权思想在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权利法案》中被赋予突出地位。同样,1789 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受到卢梭思想的一定影响。在整个 19 世纪,有相当数量的基督教文明国家在 其宪法中列入了人权内容。从 19 世纪末到 20 世纪中叶,人权立法开始由少数国家发展到多数国家,由国 内立法发展到国际立法。 16 李林:《人权概念的外延》,载《学习与探索》1999 年第 5 期,第 7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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