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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问题原本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和事项。在十九世纪,国家主权和国内管辖 观念据绝对地位,国家在本国公民的待遇方面很少承担国际法义务,一国政府如 何对待其国民完全是其内政,不容他国干涉。例外情形为数不多,主要涉及国际 法上的海盗(piracy jure gentium)、奴隶制度、人道主义待遇和外国人待遇等有 限领域。例如,这一期间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的条约,如1890 年旨在建立国际机制以禁止大西洋上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的 《布鲁塞尔会议总协定》(General Act of the Brussels Conference):I864年《改善 战地陆军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等。人道主义 干涉理论在十九世纪被滥用。17出于争夺势力范围和瓜分弱小国家等自身利益的 动机,帝国主义列强以人道主义借口对他国发生的事情进行政治、外交甚至武装 干涉。此外,在二十世纪之交出现了一般福利性质的协议,如《禁止企业雇用妇 女从事夜间劳动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Prohibition of Night Work for Women in Industrial Employment)和《禁止在火柴生产中使用白磷》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Prohibiting of the Use of White Phosphorus in the Manufacture of Matches)等。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出现和存在一系列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 形,人权问题从此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盟约》(The 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建立了委任托管制度,受托管国承担确保受托 管领土上的居民的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公正待遇。《凡尔赛和约》中有了关于保 护特殊人群基本人权的条款,同东欧和巴尔干国家的战后和约中专门规定了保护 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条款。此外,《凡尔赛和约》还成立了旨在促进和 改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主持制定了 一些涉及某些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如1926年国际联盟《禁止奴隶贩卖和奴隶 制公约》(Convention to Suppress the Slave Trade and Slavery)和I930年国际劳工 组织《禁止强迫劳动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至此,国家承担保护其国民的义务开始增多,尽管此国际义务的范围还十分有限。 以联合国成立为转折点,这种国际义务才迅速普及许多领域,尤其是国际人 权法领域。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 肆意、残酷剥夺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激起了国际社会要求保护基本人权与自由 的强烈愿望。顺应这一要求,战后旋即成立的联合国和其他区域组织把促进和 保护人权放在重要位置,不仅将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作为其宗旨之一, 而且建立了以提倡人权为目的的各种委员会,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两个普遍性人权 公约。这三个国际人权文件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居于 根本重要的地位。人权问题从此开始广泛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联合国包括各 专门性人权决议、宣言和条约的一系列人权文件得以问世。这类人权文件分别涉 ”人道主义干涉指当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实施残暴或迫害的罪行达到野蛮和广泛的严重程度,从而否 定了其基本人权、震撼了人类良知,其他国际因此进行人道干涉而使用武力为合法。参见【英】赫希·劳 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5页。 18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5页。5 人权问题原本是国内管辖的问题和事项。在十九世纪,国家主权和国内管辖 观念据绝对地位,国家在本国公民的待遇方面很少承担国际法义务,一国政府如 何对待其国民完全是其内政,不容他国干涉。例外情形为数不多,主要涉及国际 法上的海盗(piracy jure gentium)、奴隶制度、人道主义待遇和外国人待遇等有 限领域。例如,这一期间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奴隶制度和奴隶贩卖的条约,如 1890 年旨在建立国际机制以禁止大西洋上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奴隶贸易和奴隶制度的 《布鲁塞尔会议总协定》(General Act of the Brussels Conference);1864 年《改善 战地陆军伤病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等。人道主义 干涉理论在十九世纪被滥用。17出于争夺势力范围和瓜分弱小国家等自身利益的 动机,帝国主义列强以人道主义借口对他国发生的事情进行政治、外交甚至武装 干涉。此外,在二十世纪之交出现了一般福利性质的协议,如《禁止企业雇用妇 女从事夜间劳动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specting the Prohibition of Night Work for Women in Industrial Employment)和《禁止在火柴生产中使用白磷》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Prohibiting of the Use of White Phosphorus in the Manufacture of Matches)等。 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出现和存在一系列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情 形,人权问题从此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战后成立的《国际联盟盟约》(The 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建立了委任托管制度,受托管国承担确保受托 管领土上的居民的良心和宗教自由以及公正待遇。《凡尔赛和约》中有了关于保 护特殊人群基本人权的条款,同东欧和巴尔干国家的战后和约中专门规定了保护 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基本自由的条款。此外,《凡尔赛和约》还成立了旨在促进和 改善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联盟和国际劳工组织主持制定了 一些涉及某些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如 1926 年国际联盟《禁止奴隶贩卖和奴隶 制公约》(Convention to Suppress the Slave Trade and Slavery)和 1930 年国际劳工 组织《禁止强迫劳动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Forced or Compulsory Labour)。 至此,国家承担保护其国民的义务开始增多,尽管此国际义务的范围还十分有限。 以联合国成立为转折点,这种国际义务才迅速普及许多领域,尤其是国际人 权法领域。由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 肆意、残酷剥夺人的生命权和生存权,激起了国际社会要求保护基本人权与自由 的强烈愿望。 18顺应这一要求,战后旋即成立的联合国和其他区域组织把促进和 保护人权放在重要位置,不仅将尊重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作为其宗旨之一, 而且建立了以提倡人权为目的的各种委员会,制定了《世界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两个普遍性人权 公约。这三个国际人权文件被称为《国际人权宪章》,在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居于 根本重要的地位。人权问题从此开始广泛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后,联合国包括各 专门性人权决议、宣言和条约的一系列人权文件得以问世。这类人权文件分别涉 17 人道主义干涉指当一个国家犯有对本国人民实施残暴或迫害的罪行达到野蛮和广泛的严重程度,从而否 定了其基本人权、震撼了人类良知,其他国际因此进行人道干涉而使用武力为合法。参见【英】赫希·劳 特派特修订,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235 页。 18 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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