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某些特殊主体,如妇女、儿童、种族、囚犯、难民、无国籍人、少数者、土著 人等,或者针对某些专门事项,如宗教、发展、教育、刑事诉讼程序、执法等。 至此,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人权由哲学家的理论术语演变为普遍尊奉的道 德原则,由部分基督教文明国家的意识形态发展为国家间的各种约法,由生命、 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扩展为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 化权利和各种集体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形成了二战后国际法发展最快的一个独 立的、成熟分支一一国际人权法。人权问题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个国家如何对待它的公民,如何建构政治权力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这 个国家自己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此外,一系列区域性的人权文件将人权立法从国内层面扩展到区域国际社 会,使人权成为当前各区域内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例如,1950年《欧洲 人权公约》及其14个议定书、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1981年《非 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等。这些人权文件的问世,标志着人权的概念和内涵在 各个区域内达成一定的共识,成为区域内维持正常国际关系的基础之一,标志着 国际人权法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国际人权法的概念、特征 (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 主体缔结或通过的,或者是在长期国际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习惯法地位,旨在 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权法主要表现为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如联大于1966年通过的《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1993年通过的关于成立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 公室的48/141号决议,经社理事会分别于1967年和1970年通过的第1235号和 1503号决议。现在,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都被编纂在人权条约之中, 如关于禁止奴隶制和奴隶贩卖、禁止酷刑等,而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随着条约规 则的广泛实践而逐渐生成,如禁止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规则、民族自决权等。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并不由于条约法的编纂而不复存在,二者处于 一种并存的关系。如果一国尚没有批准或加入某一含有习惯法的人权条约,该习 惯法规则依然对该国有拘束力。 (二)国际人权法的特征 综观现代国际人权约法和国际人权文件的制定及其内容,可以将国际人权法 的特征概况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人权法中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政府,权利主体则具有广泛性和 特殊性。 国际人权法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但其目的主要是保障个人权利的 实现和享有。因此,国际人权法除了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还包 含缔约国同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下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后一种情况 下,国家是义务主体,承担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措施保障个人人权的义务: 个人是权利主体,享受人权条约中确认的权利。现代国际人权理念不仅要求防止 基于种族、性别、语言、宗教、肤色、政见、国籍、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方面 的歧视或限制,而且将人权的享有者从国际法的一般主体(即国家、国际组织和 19 Antonio Cassese.Interne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370. 66 及某些特殊主体,如妇女、儿童、种族、囚犯、难民、无国籍人、少数者、土著 人等,或者针对某些专门事项,如宗教、发展、教育、刑事诉讼程序、执法等。 至此,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人权由哲学家的理论术语演变为普遍尊奉的道 德原则,由部分基督教文明国家的意识形态发展为国家间的各种约法,由生命、 自由和财产三大权利扩展为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 化权利和各种集体权利的庞大权利体系,形成了二战后国际法发展最快的一个独 立的、成熟分支——国际人权法。人权问题成为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一 个国家如何对待它的公民,如何建构政治权力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是这 个国家自己的问题,而且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 此外,一系列区域性的人权文件将人权立法从国内层面扩展到区域国际社 会,使人权成为当前各区域内国际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例如,1950 年《欧洲 人权公约》及其 14 个议定书、1969 年《美洲人权公约》及其议定书、1981 年《非 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宪章》等。这些人权文件的问世,标志着人权的概念和内涵在 各个区域内达成一定的共识,成为区域内维持正常国际关系的基础之一,标志着 国际人权法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三、国际人权法的概念、特征 (一)国际人权法的概念 国际人权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是国家和国际组织等国际法 主体缔结或通过的,或者是在长期国际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习惯法地位,旨在 促进和保障人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项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权法主要表现为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议,如联大于 1966 年通过的《公 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 1993 年通过的关于成立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 公室的 48/141 号决议,经社理事会分别于 1967 年和 1970 年通过的第 1235 号和 1503 号决议。现在,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都被编纂在人权条约之中, 如关于禁止奴隶制和奴隶贩卖、禁止酷刑等,而新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随着条约规 则的广泛实践而逐渐生成,如禁止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规则、民族自决权等。 19需要指出的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并不由于条约法的编纂而不复存在,二者处于 一种并存的关系。如果一国尚没有批准或加入某一含有习惯法的人权条约,该习 惯法规则依然对该国有拘束力。 (二)国际人权法的特征 综观现代国际人权约法和国际人权文件的制定及其内容,可以将国际人权法 的特征概况为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人权法中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及其政府,权利主体则具有广泛性和 特殊性。 国际人权法虽然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但其目的主要是保障个人权利的 实现和享有。因此,国际人权法除了规定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外,还包 含缔约国同其领土内或受其管辖下的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后一种情况 下,国家是义务主体,承担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措施保障个人人权的义务; 个人是权利主体,享受人权条约中确认的权利。现代国际人权理念不仅要求防止 基于种族、性别、语言、宗教、肤色、政见、国籍、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方面 的歧视或限制,而且将人权的享有者从国际法的一般主体(即国家、国际组织和 19 Antonio Cassese, Internetional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