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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主体、性质、承担义务者的界定以及理解都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即:以人 本主义为思想基础,享有人权的基础是人性: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或伦理)权 利:只有当它由实在法(国内法或国际法)加以规定时,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 性质。5 我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 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基本含义:其一,人权根源于人的 本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是人作为一种有伦 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所具有的天性和理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生活在各种人 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等都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 影响和制约。6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应当享有为其人性的存在、延 续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否则人将不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或者没有被当作人对 待。其二,人权在存在形态上可以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道德权 利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但法律尚未确认的权利。法定权利是法律所承认的或者 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实际上能够享有的权利。在三者的关系方 面,道德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历来各国人民求生存、图发展、要进 步的法理依据:法定权利是实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实有权利则反映一个社会的人 权保护现状。愈多的道德权利成为法定权利,以及愈多的法定权利能够为人所实 际享有或得到实际保障,是一个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理想状态。 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换言之,构成人 权具体内容的实体权利,不能孤立地看待或者被单方面侧重。作为人权基本内容 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发展权等集 体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应当得到平等地保障和发展。1977年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决定联合国系统内今后处理有关人权问 题的工作办法应考虑到以下的概念:(1)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 是相互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 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3)个人和各国人民的一切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这些表述深受自然法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 这两种理论思想的交互影响,是多种意识形态妥协的产物,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 内容得到较全面的阐述,⑧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 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 of Action) 明a确提出,“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inalienable,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democracy,developmen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basic freedom interdependent and supplementary.”20O0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的“计划 及运作问题咨询委员会“(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不仅界定了人权的概念,而且指出其相互依赖、相互联系 和普遍性之特点,即:“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legal guarantees protecting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actions which interfere with 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human dignity.Som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rights are that they are: guaranteed by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legally protected; 5参见罗敏:《浅论人权概念》,载《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9期,第11页。 6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第14页。 7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第991页。 8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1页。2 权的主体、性质、承担义务者的界定以及理解都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即:以人 本主义为思想基础,享有人权的基础是人性;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 (或伦理 )权 利;只有当它由实在法(国内法或国际法)加以规定时,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 性质。5 我们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依其本性(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享有的 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基本含义:其一,人权根源于人的 本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谓人的自然属性,即人性,是人作为一种有伦 理道德追求的高级动物所具有的天性和理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生活在各种人 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等都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 影响和制约。6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了人应当享有为其人性的存在、延 续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否则人将不成为完整意义上的人或者没有被当作人对 待。其二,人权在存在形态上可以分为道德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道德权 利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但法律尚未确认的权利。法定权利是法律所承认的或者 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实有权利是人们实际上能够享有的权利。在三者的关系方 面,道德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历来各国人民求生存、图发展、要进 步的法理依据;法定权利是实有权利的法律保障;实有权利则反映一个社会的人 权保护现状。愈多的道德权利成为法定权利,以及愈多的法定权利能够为人所实 际享有或得到实际保障,是一个社会中人权保护的理想状态。 人权具有普遍性、不可分割性,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换言之,构成人 权具体内容的实体权利,不能孤立地看待或者被单方面侧重。作为人权基本内容 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发展权等集 体人权,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应当得到平等地保障和发展。1977 年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决定联合国系统内今后处理有关人权问 题的工作办法应考虑到以下的概念:(1)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 是相互依存的;对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执行、增 进和保护,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3)个人和各国人民的一切 人权和基本自由是不可剥夺的……” 7这些表述深受自然法学说和社会权利学说 这两种理论思想的交互影响,是多种意识形态妥协的产物,使人权和基本自由的 内容得到较全面的阐述, 8因而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接受。 1993 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 of Action) 明 确 提 出 ,“ All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inalienable, inter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 democracy, development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and basic freedom interdependent and supplementary.”2000 年 3 月,世界卫生组织的“计划 及 运 作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 the Consultative Committee on Programme and Operational Questions)不仅界定了人权的概念,而且指出其相互依赖、相互联系 和普遍性之特点,即:“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legal guarantees protecting individuals and groups against actions which interfere with fundamental freedoms and human dignity. Som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human rights are that they are: ● guaranteed by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 legally protected; 5 参见罗敏:《浅论人权概念》,载《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4 年第 9 期,第 11 页。 6 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 年第 2 期,第 14 页。 7 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0 年第一版,第 991 页。 8 梁西主编:《国际法》(第二版),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3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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