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种费用。 *问题:1。法方此举合理吗?为什么? 2.我方有何失误之处? E.*一宗F0B合同买卖双方责任纠纷案: 我A公司和国外某B公司签定一项总量为1000M/T的出口合同,价格为F0 B DALIAN,19%6年 11月5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LC。19%6年10月21日,卖方收到LC及银行转来的装运期 为19%6年11月1015日的运输合同副本。卖方于11月13日开始装船,14日凌晨2点装货完毕。14日2 点30分左右,货舱起火,扑火后发现已经有300M/T货物被烧毁,700MT也因浸水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 即通知买方,买方要求卖方负责卸货并重新交货;卖方则认为已经完成交货任务,应获得货款;承运人人 见货物已经烧毁,于是拒绝签已装船清洁提单,且要求卖方卸货并负担船期损失;买方见卖方不承担责任 又转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被承运人以火灾为由拒绝。 *问题: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卖方对卸下毁损货物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六:案中案 案情介绍:A。主要案情 1990年3月16日,X市H工业进出口公司与香港Y公司签订了一笔价值178万余美元的进口合同; 123 上述货物由发货人日本T株式会社交由S远洋运输公司于1990年5月7日运抵上海 H公司于5月10日收到Y公司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后,于1990年5月28日持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 合同影印件和X市海关封前来上海委托S远洋运输公司代办申报海关转关、监管转运至西安事宜 鉴于上述货物抵港时间已超过《海关法》规定的14天申报期限,H公司为此支付滞报金人民币3484 1990年6月5日,S公司经上海海关同意,凭B/传真件及H提供的银行保函从船公司提走货物交 给H公司,H公司在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交某研究所使用 5.1990年7月中旬,S远洋运输公司得知T株式会社与Y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上述货物的 正本海运提单仍在发货人T手中,遂将该情况电告H公司,要求H公司予以解决 1990年9月14日,T正式向船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船公司则向S追索。S与H、T联系方知案中有 B.案中案 1.H公司于1989年11月11日收取Y公司一张面值为988万余美元的美国财政部支票作为双方某一购货 合同的预付款并委托X市银行办理托收业务。X市某银行即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代收; 2.1989年12月5日款项收妥转入H公司帐户 3.事后,Y公司以不能完全履约为由要求退款 4.H公司于1989年12月4日和1990年1月23日分两次共四笔903万余美元汇出境外; 1990年中国银行通报:海口发现有人利用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进行诈骗,并指出美国财政部挂失 支票不受退票时间限制,要求各分行注意 6.1990年3月28日,X市银行将H公司的情况报告中国银行总行。总行于4月13日电传X市银行, H公司托收的支票是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 7.1990年7月4日香港华侨商业银行告诉市银行该支票系伪冒,已被美国财政部拒付,并从X市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4 种费用。 *问题:1。法方此举合理吗?为什么? 2.我方有何失误之处? E.*一宗 FOB 合同买卖双方责任纠纷案: 我 A 公司和国外某 B 公司签定一项总量为 1000M/T 的出口合同,价格为 FOB DALIAN ,1996 年 11 月 5 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 L/C。1996 年 10 月 21 日,卖方收到 L/C 及银行转来的装运期 为 1996 年 11 月 10~15 日的运输合同副本。卖方于 11 月 13 日开始装船,14 日凌晨 2 点装货完毕。14 日 2 点 30 分左右,货舱起火,扑火后发现已经有 300M/T 货物被烧毁,700M/T 也因浸水丧失商业价值。卖方立 即通知买方,买方要求卖方负责卸货并重新交货;卖方则认为已经完成交货任务,应获得货款;承运人人 见货物已经烧毁,于是拒绝签已装船清洁提单,且要求卖方卸货并负担船期损失;买方见卖方不承担责任, 又转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被承运人以火灾为由拒绝。 *问题: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卖方对卸下毁损货物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六:案中案 一. 案情介绍: A。主要案情: 1. 1990 年 3 月 16 日,X 市 H 工业进出口公司与香港 Y 公司签订了一笔价值 17.8 万余美元的进口合同; 2. 上述货物由发货人日本 T 株式会社交由 S 远洋运输公司于 1990 年 5 月 7 日运抵上海; 3. H 公司于 5 月 10 日收到 Y 公司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后,于 1990 年 5 月 28 日持正本海运提单传真件、 合同影印件和 X 市海关封前来上海委托 S 远洋运输公司代办申报海关转关、监管转运至西安事宜。 鉴于上述货物抵港时间已超过《海关法》规定的 14 天申报期限,H 公司为此支付滞报金人民币 3484 元; 4. 1990 年 6 月 5 日,S 公司经上海海关同意,凭 B/L 传真件及 H 提供的银行保函从船公司提走货物交 给 H 公司,H 公司在办妥海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交某研究所使用; 5. 1990 年 7 月中旬,S 远洋运输公司得知 T 株式会社与 Y 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本没有履行,上述货物的 正本海运提单仍在发货人 T 手中,遂将该情况电告 H 公司,要求 H 公司予以解决; 6. 1990 年 9 月 14 日,T 正式向船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船公司则向 S 追索。S 与 H、T 联系方知案中有 案: B.案中案: 1.H 公司于 1989 年 11 月 11 日收取 Y 公司一张面值为 98.8 万余美元的美国财政部支票作为双方某一购货 合同的预付款并委托 X 市银行办理托收业务。X 市某银行即委托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代收; 2.1989 年 12 月 5 日款项收妥转入 H 公司帐户; 3.事后,Y 公司以不能完全履约为由要求退款; 4. H 公司于 1989 年 12 月 4 日和 1990 年 1 月 23 日分两次共四笔 90.3 万余美元汇出境外; 5. 1990 年中国银行通报:海口发现有人利用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进行诈骗,并指出美国财政部挂失 支票不受退票时间限制,要求各分行注意; 6. 1990 年 3 月 28 日,X 市银行将 H 公司的情况报告中国银行总行。总行于 4 月 13 日电传 X 市银行, H 公司托收的支票是美国财政部挂失支票; 7. 1990 年 7 月 4 日香港华侨商业银行告诉 X 市银行该支票系伪冒,已被美国财政部拒付,并从 X 市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