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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空刘丹 案例五:价格术语案例分析: A.*CIF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M/T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4800加元CF魁 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并规定货物必须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 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经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经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 岀不来,边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再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 货物运到时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我方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 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了结此案,我方为此损失36万加元。 *问题:此合同是否合理?有何漏洞 B.*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 我西北某出口公司于1997年1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公吨40箱共1200箱,每公吨售 价为1800美元F0 BHUANGPU, TIANJIN,共54000美元,即期L/G付款,装运期为12月25日之前,货物 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1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 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起火,1200箱货物全部焚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 司尽快补发30MT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LG的有效期和装 船日期各延迟15天结案。 *问题:此合同有何漏洞? G.*CFR合同卖方未及时发装船通知致损案 某进出口公司按CFR价格和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定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支 付方式为D/P即期。货物于1997年1月8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目的业务员 很忙,忘记给买方发装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待到9日(周四)上班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 收到我方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报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 难,因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要求賠偿利润及费用USD800。不久我方拿到银行托收的单据也被退回, 因为买方拒绝付款赎单。 *问题:有何教训? D.*0B违约案 1993年我国南方某省的一个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商人签定一笔出口总量为8000M/T的大米出口合同。成交条 件为F0B上海。该合同规定:货款采用LC支付方式;800M/T货物分两批装运,第一批为3000M/T,中方 应于1993年9月1日前在上海港装船完毕,同时法商应于1993年8月5日前开出即期不可撤销L/C;对 于第二批5000M/T货物,法方要求:中方最好在1993年9月1日前装运完毕,最迟不能晚于1993年10月 5日,法方也采用即期不可撤销L/G方式付款。合同以《90通则》为准 993年8月15日,中方将先备好的6100M/T大米运抵上海 993年8月22日,法方开来L/T,但L是以另一个法国公司的名义开出,而且要求先履行第二批5000M/T 的交货合同;我方于1993年8月29日将5000/货物运到法方派来的船只上; 此后我方一再要求法方尽早开来第一批货物的L/,以便我方交货结汇;1993年9月11日法方开 来L/,但迟迟不派船来。经查询,原来国际市场大米价格下跌且滞销,法方不愿接受货物。我方反复交 涉无效,只好就地低价处理了300M/T。在索賠过程中,法方认为中方未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在1993年9月 1日前备齐,中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愿赔偿1800美元。我方为此损失数万美元仓储费、运输费等各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国际贸易教研室 刘丹 3 案例五:价格术语案例分析: A.*CIF 合同限期交货致损案 1996 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 500M/T 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公吨 4800 加元 CIF 魁 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 月 31 日,不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并规定货物必须于 11 月 30 日前到达目的地, 否则买方有拒收;支付方式为 90 天远期信用证。加拿大方于 9 月 25 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 10 月 5 日装船 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经是 11 月 25 日,此时魁北克已经开始结冰,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 出不来,边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再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 货物运到时已是 12 月 2 日。于是进口商便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除我方降价 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 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 15%了结此案,我方为此损失 36 万加元。 *问题:此合同是否合理?有何漏洞? B.*使用贸易术语不当致损案: 我西北某出口公司于 1997 年 12 月向日本出口 30 吨甘草膏,每公吨 40 箱共 1200 箱,每公吨售 价为 1800 美元 FOBHUANGPU,TIANJIN ,共 54000 美元,即期 L/C 付款,装运期为 12 月 25 日之前,货物 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 12 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 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起火,1200 箱货物全部焚毁。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 司尽快补发 30M/T 货物,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 L/C 的有效期和装 船日期各延迟 15 天结案。 *问题:此合同有何漏洞? C.*CFR 合同卖方未及时发装船通知致损案 某进出口公司按 CFR 价格和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定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 8 万美元,支 付方式为 D/P 即期。货物于 1997 年 1 月 8 日(周三)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目的业务员 很忙,忘记给买方发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待到 9 日(周四)上班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 收到我方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报投保,不料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 9 日凌晨在海上遇 难,因而拒绝承保。于是法商立即要求赔偿利润及费用 USD8000。不久我方拿到银行托收的单据也被退回, 因为买方拒绝付款赎单。 *问题:有何教训? D.*FOB 违约案: 1993 年我国南方某省的一个外贸公司与法国某商人签定一笔出口总量为 8000M/T 的大米出口合同。成交条 件为 FOB 上海。该合同规定:货款采用 L/C 支付方式;8000M/T 货物分两批装运,第一批为 3000M/T,中方 应于 1993 年 9 月 1 日前在上海港装船完毕,同时法商应于 1993 年 8 月 5 日前开出即期不可撤销 L/C;对 于第二批 5000M/T 货物,法方要求:中方最好在 1993 年 9 月 1 日前装运完毕,最迟不能晚于 1993 年 10 月 5 日,法方也采用即期不可撤销 L/C 方式付款。合同以《90 通则》为准。 1993 年 8 月 15 日,中方将先备好的 6100M/T 大米运抵上海; 1993 年 8月 22日,法方开来 L/T,但 L/C 是以另一个法国公司的名义开出,而且要求先履行第二批 5000M/T 的交货合同;我方于 1993 年 8 月 29 日将 5000M/T 货物运到法方派来的船只上; 此后我方一再要求法方尽早开来第一批货物的 L/C,以便我方交货结汇;1993 年 9 月 11 日法方开 来 L/C,但迟迟不派船来。经查询,原来国际市场大米价格下跌且滞销,法方不愿接受货物。我方反复交 涉无效,只好就地低价处理了 3000M/T。在索赔过程中,法方认为中方未按合同要求将货物在 1993 年 9 月 1 日前备齐,中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愿赔偿 1800 美元。我方为此损失数万美元仓储费、运输费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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