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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47· 在某些社会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 在诉讼程序中也是如此,他们乐于寻找对自己有利的 系,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地位实际上 生效裁判作为辩诉攻防的武器。虽然这种情况与我 的不平等,这种弱者可以被称为“境遇上的弱者”。所 国当前法律资源不足有关,但也明确地告诉我们,上 谓“境遇上的弱者”是指某一个人置于特定的环境之 级法院的裁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意义己经 下,因而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32法律意义上的 超出了“个案”的范围,它们中的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具 境遇上的弱者主要包括消费者、储户、被保险人、受教 备了“先例”的特征,虽然该“先例”还没有获得“必须 育者等。比如,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 遵循”的效力。有研究者己经指出,我国虽然不是一 信息的控制占据主动,消费者获得相关信息的多少很 个判例法国家,但仍然允许有判例,在案件相同或近 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的行为,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 似的情况下,下级法院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己经做出 平等,成为境遇上的弱者。特别是在现代社会,随着 的裁判,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刊登在公报上的裁判, 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现实社会中与 该院应当有义务作出解释。s1511 之相对应的消费者根本无力同它们抗衡,使得这一问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之四: 题显现得更为明显。表3材料的内容显示,最高人民 司法审查 法院主要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扩大解 释的方法,创制保护“境遇上的弱者”的公共政策。 司法审查是由普通司法机关对行使国家权力之 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被审查的国家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案例的行为,不可避免地 引起了学界对所公布案例的性质的探讨。有学者认 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对立法权实施的审查主 要是合宪性审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的其他 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些案例虽有判例之实但却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 无判例之名。“从内容上看,有些刑事案例基本上具 查。s28由于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控制权力、保障权利, 有了刑事判例的某些特征,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看 实现法治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20世纪以来,它己经 成是判例。…尽管有这样的案例存在,但最高司法 成为追求宪政国家的普遍选择。著名宪法学者张千 机关毕竞还是称其为‘案例'而不是判例’。因此,我 帆教授认为:“20世纪是司法审查的世纪。”并经过仔 们认为,不宜把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例直接就看成是刑 细研究指出,“在目前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 事判例”。121s216也有学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公 基本法)文本中,已有160多个文本规定了某种形式 报》发布的案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中国不 的司法性质的宪法审查制度,而除了美国(1803年)、 仅具有使用判例的历史,而且现实司法中也注意运用 印度尼西亚(2003年)、阿富汗(2004年)、伊拉克 判例的作用,主要表现是发布案例(包括内部发布)来 (2005年)等极少数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 指导全国司法。…特别是在案例后面,往往有最高 的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在20世纪建立的。如果说司法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按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借 审查是宪法规定获得落实的制度保障,那么从宪法到 鉴。而实质上,这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对下级法院, 宪政的根本转变确实构成了20世纪不可逆转的大趋 其效力不是借鉴,而是必须遵循。因此可以说,我国 势,并且有理由相信这个趋势将持续到21世 己出现了判例制度的端倪”。26.则还有学者把《最高 纪。”672·6同时,司法审查制度也是法院得以制衡其 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作为判例来看待,认为这 他国家权力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周永坤教授曾指 些案例就是判例。3)46.4“虽然关于名称的界定还存在 出:“只有司法审查制度才能使立法权、行政权从法律 争议,但在这一点上基本上能够达成一致,即这些案 之上走到法律之下,接受法律的约束。只有当司法审 例“它既不同于用作法制宣传的一般案例,也不同于 查制度确立以后,公民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 学者们为说明某种观点而编纂出来的教学案例,它具 才能由单纯服从的一般社会关系变成法律上的权利 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是最高人 义务关系,从而公民在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关系中 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也是 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68)6 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 与司法审查相近,并被广泛使用的另外一个名词 料”。a) 是违宪审查。中国宪法学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讨 事实上,这些案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作起到了统一标准和提供范例的作用。在司法实践 中,不少法院非常关注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 的裁判,并在相似或近似的裁判中加以参照。当事人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在某些社会关系中 ,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 系 ,但由于对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 ,造成地位实际上 的不平等 ,这种弱者可以被称为“境遇上的弱者”。所 谓“境遇上的弱者”是指某一个人置于特定的环境之 下 ,因而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13〕92 - 98 法律意义上的 境遇上的弱者主要包括消费者、储户、被保险人、受教 育者等。比如 ,在消费关系中 ,经营者对其商品、服务 信息的控制占据主动 ,消费者获得相关信息的多少很 大程度上取决于商家的行为 ,因此双方实际地位并不 平等 ,成为境遇上的弱者。特别是在现代社会 ,随着 具有强大经济力量的垄断组织的出现 ,现实社会中与 之相对应的消费者根本无力同它们抗衡 ,使得这一问 题显现得更为明显。表 3 材料的内容显示 ,最高人民 法院主要通过对已有法律规则或者法律原则扩大解 释的方法 ,创制保护“境遇上的弱者”的公共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案例的行为 ,不可避免地 引起了学界对所公布案例的性质的探讨。有学者认 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某些案例虽有判例之实但却 无判例之名。“从内容上看 ,有些刑事案例基本上具 有了刑事判例的某些特征 ,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看 成是判例。……尽管有这样的案例存在 ,但最高司法 机关毕竟还是称其为‘案例’而不是‘判例’。因此 ,我 们认为 ,不宜把我国目前的刑事案例直接就看成是刑 事判例”。〔31〕215 - 216 也有学者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 报》发布的案例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中国不 仅具有使用判例的历史 ,而且现实司法中也注意运用 判例的作用 ,主要表现是发布案例(包括内部发布) 来 指导全国司法。……特别是在案例后面 ,往往有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按语 ,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借 鉴。而实质上 ,这些案例所确立的规则对下级法院 , 其效力不是借鉴 ,而是必须遵循。因此可以说 ,我国 已出现了判例制度的端倪”。〔32〕86 - 94还有学者把《最高 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作为判例来看待 ,认为这 些案例就是判例。〔33〕46 - 48虽然关于名称的界定还存在 争议 ,但在这一点上基本上能够达成一致 ,即这些案 例“它既不同于用作法制宣传的一般案例 ,也不同于 学者们为说明某种观点而编纂出来的教学案例 ,它具 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特点 ,是最高人 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 ,也是 海内外人士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珍贵资 料”。〔34〕 事实上 ,这些案例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 作起到了统一标准和提供范例的作用。在司法实践 中 ,不少法院非常关注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 的裁判 ,并在相似或近似的裁判中加以参照。当事人 在诉讼程序中也是如此 ,他们乐于寻找对自己有利的 生效裁判作为辩诉攻防的武器。虽然这种情况与我 国当前法律资源不足有关 ,但也明确地告诉我们 ,上 级法院的裁判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意义已经 超出了“个案”的范围 ,它们中的一些在一定程度上具 备了“先例”的特征 ,虽然该“先例”还没有获得“必须 遵循”的效力。有研究者已经指出 ,我国虽然不是一 个判例法国家 ,但仍然允许有判例 ,在案件相同或近 似的情况下 ,下级法院不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出 的裁判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刊登在公报上的裁判 , 该院应当有义务作出解释。〔35〕175 - 181 五、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之四 : 司法审查 司法审查是由普通司法机关对行使国家权力之 行为的合宪性和合法性所进行的审查 ,被审查的国家 权力主要是立法权和行政权 ,对立法权实施的审查主 要是合宪性审查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下的其他 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审查主要是合法性审 查。〔36〕28由于司法审查制度对于控制权力、保障权利 , 实现法治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20 世纪以来 ,它己经 成为追求宪政国家的普遍选择。著名宪法学者张千 帆教授认为“: 20 世纪是司法审查的世纪。”并经过仔 细研究指出“, 在目前 18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宪法(或 基本法) 文本中 ,已有 160 多个文本规定了某种形式 的司法性质的宪法审查制度 ,而除了美国(1803 年) 、 印度尼西亚 ( 2003 年) 、阿富汗 ( 2004 年) 、伊拉克 (2005 年) 等极少数国家之外 ,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 的司法审查制度都是在 20 世纪建立的。如果说司法 审查是宪法规定获得落实的制度保障 ,那么从宪法到 宪政的根本转变确实构成了 20 世纪不可逆转的大趋 势 ,并 且 有 理 由 相 信 这 个 趋 势 将 持 续 到 21 世 纪。”〔37〕72 - 86同时 ,司法审查制度也是法院得以制衡其 他国家权力必不可少的制度设计。周永坤教授曾指 出“: 只有司法审查制度才能使立法权、行政权从法律 之上走到法律之下 ,接受法律的约束。只有当司法审 查制度确立以后 ,公民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关系 才能由单纯服从的一般社会关系变成法律上的权利 义务关系 ,从而公民在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关系中 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38〕46 与司法审查相近 ,并被广泛使用的另外一个名词 是违宪审查。中国宪法学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讨 论最高人民法院公共政策创制的形式及选择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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