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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查询,并收取了查询费,事实上形成了关于信用证查询的委托关系。但里昂天津分行未认 真履行义务,其向福欣达公司提交的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里昂天津分行的过错导致福欣达 公司接受该信用证并装船发货,造成严重损失,里昂天津分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里 昂天津分行赔偿福欣达公司经济损失1,962,661.36元。 里昂天津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里昂天津分行与福欣达公司之间确系因信用证业务而产生的纠纷。在该笔信用证业务中,里 昂天津分行是信用证的通知行,福欣达公司是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原则,首先应明确同一银行地处不同国家的分行视为不同银行,可以在信用证业务中独 立的承担责任。本案中的里昂天津分行即是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并且依法 成立,在信用证业务中应独立承担责任。关于信用证的通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信用证,即 刻通知总行,审核密押无误后通知福欣达公司:随后的两次修改信用证,也是通知总行,审 核密押无误后通知福欣达公司。审核密押是里昂天津分行惟一能作的区别于其它机构的审核 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方法。在本案中,作为通知行的里昂天津分行只是一家分行,而不是总 行。其总行的任何行为不影响对该分行是否己尽其通知行责任的认定。里昂天津分行作为通 知行通过其总行查询,在其总行答复密押相符的基础上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里昂天津分行 该行为己经尽到通知行的合理谨慎义务。关于信用证的查询,里昂天津分行通过《世界银行 辞典》公布的开证行电传号,向开证行查询受益人委托查询的事宜,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将 回复结果完整地、未加修改地送交委托人,该行为已完整地履行了查询义务。里昂天津分行 在该笔信用证业务中己做到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查询过程中没有任何 过错,无须承担责任。福欣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充足,不予支持。为此,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问题: 1.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是什么? 2.在什么情况下,信用证通知行因“未合理审慎地核验”而需要承担责任? 思考提示: 1.通知行的责任主要是按开证行指示,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开立。通 知行在信用证下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行事。 2.“未合理审慎地核验”是指同一银行地处不同国家的分行应视为不同银行,可以在信用证业 务中独立地承担角色和责任。通知行如系分行,不存有开证行的密押公式,则可通过其总行 查询,在总行答复相符的基础上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即己尽合理谨慎义务。在本案 中,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用电报形式要求其总行对信用证核对了密押,两次信用证的修改 亦是采用同样方法核对密押,已经尽到了该分行作为通知行应尽的义务,不属于“未合理审 慎地核验”的情况,所以无须承担责任。行查询,并收取了查询费,事实上形成了关于信用证查询的委托关系。但里昂天津分行未认 真履行义务,其向福欣达公司提交的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里昂天津分行的过错导致福欣达 公司接受该信用证并装船发货,造成严重损失,里昂天津分行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里 昂天津分行赔偿福欣达公司经济损失 1,962,661.36 元。 里昂天津分行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里昂天津分行与福欣达公司之间确系因信用证业务而产生的纠纷。在该笔信用证业务中,里 昂天津分行是信用证的通知行,福欣达公司是该信用证的受益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原则,首先应明确同一银行地处不同国家的分行视为不同银行,可以在信用证业务中独 立的承担责任。本案中的里昂天津分行即是法国里昂信贷银行在中国设立的分行,并且依法 成立,在信用证业务中应独立承担责任。关于信用证的通知,里昂天津分行收到信用证,即 刻通知总行,审核密押无误后通知福欣达公司;随后的两次修改信用证,也是通知总行,审 核密押无误后通知福欣达公司。审核密押是里昂天津分行惟一能作的区别于其它机构的审核 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方法。在本案中,作为通知行的里昂天津分行只是一家分行,而不是总 行。其总行的任何行为不影响对该分行是否已尽其通知行责任的认定。里昂天津分行作为通 知行通过其总行查询,在其总行答复密押相符的基础上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里昂天津分行 该行为已经尽到通知行的合理谨慎义务。关于信用证的查询,里昂天津分行通过《世界银行 辞典》公布的开证行电传号,向开证行查询受益人委托查询的事宜,收到开证行回复后,将 回复结果完整地、未加修改地送交委托人,该行为已完整地履行了查询义务。里昂天津分行 在该笔信用证业务中已做到合理、审慎地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在查询过程中没有任何 过错,无须承担责任。福欣达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充足,不予支持。为此,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问题: 1. 信用证通知行的责任是什么? 2. 在什么情况下,信用证通知行因“未合理审慎地核验”而需要承担责任? 思考提示: 1. 通知行的责任主要是按开证行指示,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开立。通 知行在信用证下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行事。 2. “未合理审慎地核验”是指同一银行地处不同国家的分行应视为不同银行,可以在信用证业 务中独立地承担角色和责任。通知行如系分行,不存有开证行的密押公式,则可通过其总行 查询,在总行答复相符的基础上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即已尽合理谨慎义务。在本案 中,里昂信贷银行天津分行用电报形式要求其总行对信用证核对了密押,两次信用证的修改 亦是采用同样方法核对密押,已经尽到了该分行作为通知行应尽的义务,不属于“未合理审 慎地核验”的情况,所以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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