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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货物出口合同。之后,中国外贸公司收到美国 贸易公司通过美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含有如下条款: -Vessel's name,date of shipment and destination port shall be informed by the issuing bank in the form of L/C amendment upon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from the applicant. 问题: 1.上述条款是什么条款? 2.带有类似条款的信用证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分析: 1.上述条款是信用证的软条款。 2.在正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将信用证 本身变为附条件的法律文件。本里所谓附条件的法律文件,是指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贵任特 别设定一定的条件,而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限制受益人权利的根据,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 定信用证付款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案例六 1997年8月9日,福欣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700箱银杏酚胶囊的售货合同, 货物总值294万美元。期间,里昂天津分行收到马达加斯加国民商业银行以电传形式开立的 以福欣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568821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294万美元。经多次查询, 证实密押正确。福欣达公司出口货物装船后,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开证行致电议 付行,称上述信用证的查询是伪造的。开证行的拒绝付款造成福欣达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 币1,962,661.36元,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40,117.83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欣达公司与里昂天津分行系在信用证通知和查询过程 中产生的纠纷,里昂天津分行作为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但议付行及里昂天津分行所提供的证据均表明,诉争信用证无论从表面还是内容上都是虚假 而非真实的。庭审中,里昂天津分行不能提供证实自己对表面真实性审查的证据,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责任,由于里昂天津分行错误地通知了信用证的信息,给福欣达公司造成了损失, 里昂天津分行对此承担责任。另外,里昂天津分行接受福欣达公司委托,对通知的信用证进案例五 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美国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货物出口合同。之后,中国外贸公司收到美国 贸易公司通过美国银行开出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含有如下条款: - Vessel’s name, date of shipment and destination port shall be informed by the issuing bank in the form of L/C amendment upon receipt of the notification from the applicant. 问题: 1. 上述条款是什么条款? 2. 带有类似条款的信用证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分析: 1. 上述条款是信用证的软条款。 2. 在正常情况下,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是将信用证 本身变为附条件的法律文件。本里所谓附条件的法律文件,是指开证行对其承担付款责任特 别设定一定的条件,而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限制受益人权利的根据,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 定信用证付款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 案例六 1997 年 8 月 9 日,福欣达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 700 箱银杏酚胶囊的售货合同, 货物总值 294 万美元。期间,里昂天津分行收到马达加斯加国民商业银行以电传形式开立的 以福欣达公司为受益人的号码为 568821 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为 294 万美元。经多次查询, 证实密押正确。福欣达公司出口货物装船后,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开证行致电议 付行,称上述信用证的查询是伪造的。开证行的拒绝付款造成福欣达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 币 1,962,661.36 元,其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040,117.83 元。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福欣达公司与里昂天津分行系在信用证通知和查询过程 中产生的纠纷,里昂天津分行作为通知行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但议付行及里昂天津分行所提供的证据均表明,诉争信用证无论从表面还是内容上都是虚假 而非真实的。庭审中,里昂天津分行不能提供证实自己对表面真实性审查的证据,应承担举 证不能的责任,由于里昂天津分行错误地通知了信用证的信息,给福欣达公司造成了损失, 里昂天津分行对此承担责任。另外,里昂天津分行接受福欣达公司委托,对通知的信用证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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