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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 健康检查; (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 品卫生情况; (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 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5)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6)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7)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 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 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 书。附 录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第三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职责是: (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 健康检查; (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 品卫生情况; (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 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5)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6)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7)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食品卫生监 督员。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专业人员担任,由同级卫生行 政部门发给证书。 铁道、交通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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