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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结构、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社会结构等信息的把握程度,这些信息量能否进入法官 的视野,是法官最终给出定罪量刑结果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影响法官权威性的重要外在因 媒体从业者之罗云睿:房专家说得很有道理,其实关于舆论应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个命题 在当今的学界和业界都已经有了定论,即司法独立是整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不应当受 到任何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的舆论的影响和大众传 媒的影响 这里对于舆论的定义,学界里影响力比较大的有刘建明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概 念。即在狭义范围内,就某一种舆论而言,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 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这一种共同意见或由媒体所推动促成,或由媒体所表达展现,在今天的讨论范畴内,并 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在讨论一种社会上非专业人士的主流意见对于司法的干涉 那么,为什么舆论自由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呢?既然民众才是组成这个社会的根本,根据 社会契约的理论,权力是由民众赋予的。那么为什么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不能够左右司法的判 决呢? 其一,舆论往往是不稳定,对于某一件事情,民众前后的态度会出现波动,就比如药家 鑫的案件,事发后民意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害人这一边,但是时过境迁,现在张药两家因为 20万元的事情再起风波,舆论一边倒地站在了药家方面。张显原先所借助的力量一瞬间成为 了他不可负担之重。但是法律的判决却不能像舆论一样两边倒,为了它的公正、绝对和唯一, 它一旦做出决定——特别是像死刑这样的判决之后,就基本无法再更改。以不稳定的舆论干 涉相对稳定的司法,从某一角度上来说就是动摇司法的可信度和严肃性 其二,根据沉默的螺旋定理,一方的沉默往往造成另一方的増畏,循环往复,则沉默者 越发沉默,话语强势者则越发强势,此时所表现出的舆论其实仅仅代表了一部分的民意,代 表了具有相同特点的“喧哗的”民众的主流观点。这在药家鑫案件中表现为“仇富”、“仇官 甚至于“仇视精英”这一部分群体,占据了主流民意的地位,并且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群 的压制。甚至于对于辩护律师的唾骂,对于央视从药家鑫一家的角度进行药家鑫一案报道的 诋毁。那么当司法受到这样一种民意的影响之时,司法的公正性和对于人权的保障和维护都 势必受到影响。 其三,舆论不一定是理性的,相反,舆论很有可能只是一种激情的产物,是一种刻板印 象的外化和想象的强化,是一种被欺骗了的共识与结论。正如李普曼所说:“一个人对于并 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 感。”对于药家鑫一案人们所激发起来的情感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的“杀人偿命”,进过一系列 的媒体发酵,这一种想象甚至比现实所激发的情感更为强烈。而正是因为这是一种想象,它 可能是偏颇的,可能是不完整的,通过这样一种想象所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并非是理性的。而 卢梭也承认:“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必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 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 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是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药家鑫一案中,关于药家是官 代、军二代的传言层出不穷,一方面加剧了民众的仇恨,另一方面给予民众以往日仇恨的出 口,在这样一种舆论背景下,人们心甘情愿地选择某些夸张、甚至于扭曲了的事实。以这样 种并非正确和理性的观点作为一个案件的考量,司法的理性也很难得到保障 舆论并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一点已经明确阐释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该被放在一个黑 箱子里,不被新闻和民众监督社会结构、支持者与干预(反对)者的社会结构等信息的把握程度,这些信息量能否进入法官 的视野,是法官最终给出定罪量刑结果的重要参考因素,也是影响法官权威性的重要外在因 素。 媒体从业者之罗云睿:房专家说得很有道理,其实关于舆论应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个命题, 在当今的学界和业界都已经有了定论,即司法独立是整个民主社会的基石之一,它不应当受 到任何个人、团体、组织和机构的影响,这其中就包括我们今天讨论的舆论的影响和大众传 媒的影响。 这里对于舆论的定义,学界里影响力比较大的有刘建明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概 念。即在狭义范围内,就某一种舆论而言,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 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 这一种共同意见或由媒体所推动促成,或由媒体所表达展现,在今天的讨论范畴内,并 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都是在讨论一种社会上非专业人士的主流意见对于司法的干涉。 那么,为什么舆论自由不能干涉司法独立呢?既然民众才是组成这个社会的根本,根据 社会契约的理论,权力是由民众赋予的。那么为什么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不能够左右司法的判 决呢? 其一,舆论往往是不稳定,对于某一件事情,民众前后的态度会出现波动,就比如药家 鑫的案件,事发后民意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害人这一边,但是时过境迁,现在张药两家因为 20万元的事情再起风波,舆论一边倒地站在了药家方面。张显原先所借助的力量一瞬间成为 了他不可负担之重。但是法律的判决却不能像舆论一样两边倒,为了它的公正、绝对和唯一, 它一旦做出决定——特别是像死刑这样的判决之后,就基本无法再更改。以不稳定的舆论干 涉相对稳定的司法,从某一角度上来说就是动摇司法的可信度和严肃性。 其二,根据沉默的螺旋定理,一方的沉默往往造成另一方的增畏,循环往复,则沉默者 越发沉默,话语强势者则越发强势,此时所表现出的舆论其实仅仅代表了一部分的民意,代 表了具有相同特点的“喧哗的”民众的主流观点。这在药家鑫案件中表现为“仇富”、“仇官” 甚至于“仇视精英”这一部分群体,占据了主流民意的地位,并且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人群 的压制。甚至于对于辩护律师的唾骂,对于央视从药家鑫一家的角度进行药家鑫一案报道的 诋毁。那么当司法受到这样一种民意的影响之时,司法的公正性和对于人权的保障和维护都 势必受到影响。 其三,舆论不一定是理性的,相反,舆论很有可能只是一种激情的产物,是一种刻板印 象的外化和想象的强化,是一种被欺骗了的共识与结论。正如李普曼所说:“一个人对于并 未亲身经历的事件所能产生的唯一情感,就是被他内心对那个事件的想象所激发起来的情 感。”对于药家鑫一案人们所激发起来的情感是中国几千年传统的“杀人偿命”,进过一系列 的媒体发酵,这一种想象甚至比现实所激发的情感更为强烈。而正是因为这是一种想象,它 可能是偏颇的,可能是不完整的,通过这样一种想象所最终得出的结论也并非是理性的。而 卢梭也承认:“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是必公共利益为依归,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 人民的考虑也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们并不总是能看清楚幸 福。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是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药家鑫一案中,关于药家是官二 代、军二代的传言层出不穷,一方面加剧了民众的仇恨,另一方面给予民众以往日仇恨的出 口,在这样一种舆论背景下,人们心甘情愿地选择某些夸张、甚至于扭曲了的事实。以这样 一种并非正确和理性的观点作为一个案件的考量,司法的理性也很难得到保障。 舆论并不应该干涉司法这一点已经明确阐释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应该被放在一个黑 箱子里,不被新闻和民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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