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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应当划分其自身的限制,媒体也应当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司法的过程不应当 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司法人员可以躲避媒体的监督,相反我们可以设计一种 程序使得审判过程独立于外界的影响,而审判后司法人员重新进入到媒体监督的范畴内,这 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了。 主持人:听了社会学家、媒体从业者的分析,让人豁然开朗,不知法学家尹晨有什么新 的看法呢,可不可以从法学专业的角度为我们阐释一下? 法学家之尹晨:要探讨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权。 司法权的本质就是一种居中裁判性权力,在既定的法律关系出现失衡、遭到破坏的情况 下,由中立的局外人来评判是非、定纷止争,从而恢复正常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排除一切干扰,不挟带任何倾向性意见, 独立自主地依据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事实的认识、证据的判断,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司法 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重要法治原则,也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从内涵讲,司法独立的内容很多,从司法内部来说,需要整肃法官队伍,提升法官素质, 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也需要强调审判主体的专业化、审判过程的 程序化的法定化,“使法官有能力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事实,选择、解释和适用 其认为适当的既定的法律规则,而不受来自于任何可能会影响其裁判的外来的影响和压力。” 从外部来说,则要强调行政权的少干预和大众传媒的少干扰,司法机关要尽量提高对舆 论的抗压能力,尽量将各种非司法因素包括来自于民间和传媒的舆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 度。如果司法在审判中不是首先从法律着眼而是过多考虑民意的诉求,将舆论的表达视为裁 判的一个基本依据,过分地察媒体之言而观公众之色,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则司法公正就可 能受到影响 “药案”对于司法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比如:司法机关未能健全公开透明的 信息发布机制以及时澄清真相,消解公众的疑虑。再如,在庭审现场发放审判意见征求表, 某种程度上也容易被误认为司法向民意“暗送秋波”,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猜测和误会。另 外过多的在媒体上披露了个人背景。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人生经历、家庭背景与受教育程 度以及案件具体细节上往往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导致,不同案件的背景性知识在不同的司 法审判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这种“刑罚的个别化”可能导致在追求具体正义的过 程中,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性 药家鑫在终审中是否应当被判死刑,这是法官应所拥有的制度权力,媒体或社会舆论是 无权置喙的,我也无权评头论足。我想强调的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大 量法律以外的因素,羼杂到实证法的考量之中去,可能会侵蚀了实证法所特有的清晰性与准 确性,使司法过程变成了一个无公度性的“民意”较量过程,显然客观上会侵害到法律的权 威性与司法的独立性,最后危害到法治本身的价值,这也许是我们在药家鑫案中需认真对待 并竭力规避的。 群众支持輿论监督—一林卓贤:虽然我不是什么专家,但是我们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 的啊,当然要舆论监督啦。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网络舆论是一种国家机构体系之外的一种 群众监督,我们群众监督成本最低,又灵活,可以发挥国家机构体系内监督所代替不了的作 用。其实法院现在也是以一种主动、开放、自信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的,尤其是近年 来的网络监督。我们网民现在都可以在网络发言、发信息,包括文字的、图画的、视频的,司法独立应当划分其自身的限制,媒体也应当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司法的过程不应当 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司法人员可以躲避媒体的监督,相反我们可以设计一种 程序使得审判过程独立于外界的影响,而审判后司法人员重新进入到媒体监督的范畴内,这 就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了。 主持人:听了社会学家、媒体从业者的分析,让人豁然开朗,不知法学家尹晨有什么新 的看法呢,可不可以从法学专业的角度为我们阐释一下? 法学家之尹晨:要探讨舆论和司法审判的关系,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司法权。 司法权的本质就是一种居中裁判性权力,在既定的法律关系出现失衡、遭到破坏的情况 下,由中立的局外人来评判是非、定纷止争,从而恢复正常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除了法律之外没有别的上司”,排除一切干扰,不挟带任何倾向性意见, 独立自主地依据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事实的认识、证据的判断,才能保证结果的公正。司法 独立作为一项国际公认的重要法治原则,也被我国法律所认可。 从内涵讲,司法独立的内容很多,从司法内部来说,需要整肃法官队伍,提升法官素质, 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也需要强调审判主体的专业化、审判过程的 程序化的法定化,“使法官有能力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针对特定的事实,选择、解释和适用 其认为适当的既定的法律规则,而不受来自于任何可能会影响其裁判的外来的影响和压力。” 从外部来说,则要强调行政权的少干预和大众传媒的少干扰,司法机关要尽量提高对舆 论的抗压能力,尽量将各种非司法因素包括来自于民间和传媒的舆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 度。如果司法在审判中不是首先从法律着眼而是过多考虑民意的诉求,将舆论的表达视为裁 判的一个基本依据,过分地察媒体之言而观公众之色,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则司法公正就可 能受到影响。 “药案”对于司法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检讨的地方。比如:司法机关未能健全公开透明的 信息发布机制以及时澄清真相,消解公众的疑虑。再如,在庭审现场发放审判意见征求表, 某种程度上也容易被误认为司法向民意“暗送秋波”,容易造成各种各样的猜测和误会。另 外过多的在媒体上披露了个人背景。 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在人生经历、家庭背景与受教育程 度以及案件具体细节上往往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导致,不同案件的背景性知识在不同的司 法审判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重视,这种“刑罚的个别化”可能导致在追求具体正义的过 程中,损害了司法的公平性。 药家鑫在终审中是否应当被判死刑,这是法官应所拥有的制度权力,媒体或社会舆论是 无权置喙的,我也无权评头论足。我想强调的是,如果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将大 量法律以外的因素,羼杂到实证法的考量之中去,可能会侵蚀了实证法所特有的清晰性与准 确性,使司法过程变成了一个无公度性的“民意”较量过程,显然客观上会侵害到法律的权 威性与司法的独立性,最后危害到法治本身的价值,这也许是我们在药家鑫案中需认真对待 并竭力规避的。 群众支持舆论监督——林卓贤: 虽然我不是什么专家,但是我们的群众的眼睛是雪亮 的啊,当然要舆论监督啦。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网络舆论是一种国家机构体系之外的一种 群众监督,我们群众监督成本最低,又灵活,可以发挥国家机构体系内监督所代替不了的作 用。其实法院现在也是以一种主动、开放、自信的态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的,尤其是近年 来的网络监督。我们网民现在都可以在网络发言、发信息,包括文字的、图画的、视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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