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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可以通过在新闻后面跟帖的方式对司法加以评论,也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的方式来分析评 价案情,每一个网民都能起到记者的作用 仔细想一想那些在网上引起热议的案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网络舆论往往只是大家 对一个案件表达了不同的价值观,而案件本身其实没有太多的争议,且法律规定都是较为明 确的,大家只是在价值问题上存在分歧。这样的一种多样化的观点呈现在网络上其实表达的 是各自的价值观,我们网民往往都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评论法院判决,并要求法院按照自 己的价值观来判案,这种不同的价值观的交流和互动是有益的,可以提高我们公民的法治观 念,也对法律修改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嘛。法院更多的是强调现行法律的遵守,过于保守或过 于超前的观点都有可能形成对法院不利的舆论,而过于保守或过于超前的这两种观点之间本 身就形成两个极端,二者根本对立。如果我们遇到网络上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妨想一想这个 案件在某些价值层面上本身是否存在争议,那么,我们对法院的公正司法的态度可能就会更 趋理性和客观。 大家都会去解释法律,但这种解释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生活经验所做的解释,对法律规范 的这种群众性解释或理解也不能被法院忽视。如果法院判案与网络舆情中所反映的基于生活 经验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法院就应当对这样的网络舆情高度重视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 生活经验的总结。 总之,我们人民群众的经验是丰富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的监督可以一定程度可以纠 正司法不公,促使法院的工作更透明、公开,防止腐败。 群众反对舆论监督之韩啸:这位小哥说的,我不同意。如果媒体舆论对案件的新闻报 道并不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本身,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并且对证据的判断存在自身的 局限性,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新闻媒介并不是法官,这就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消极的方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也表达过这样的法律理念,其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有过这 样的表述:“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 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 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 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这 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应该强调司法审判,而不是舆论审 判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社会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社会舆论可以影响司法审判,那不就成了谁掌握舆论,谁就有 了司法审批权?司法独立不成了空话?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 群众支持奥论监督之康萍:你说的我不同意。社会舆论干预司法过程是当下不可逆转 的趋势,我总结了一下几点理由 1、我们不能因为那些微小的言词就全盘否定这种公众舆论的价值,正所谓“防 民之口,甚于防川”,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新闻自由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 暴力,这是古往今来历史所揭示的教训。人和社会都难免有不满情绪,不满之中往 往传达着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舆论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能使千千万万人的 聪明才智得以无所顾忌地表达,从而促进我国的各项制度趋于完善既可以通过在新闻后面跟帖的方式对司法加以评论,也可以通过博客、微博的方式来分析评 价案情,每一个网民都能起到记者的作用。 仔细想一想那些在网上引起热议的案件,我们就会发现,其实,网络舆论往往只是大家 对一个案件表达了不同的价值观,而案件本身其实没有太多的争议,且法律规定都是较为明 确的,大家只是在价值问题上存在分歧。这样的一种多样化的观点呈现在网络上其实表达的 是各自的价值观,我们网民往往都会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评论法院判决,并要求法院按照自 己的价值观来判案,这种不同的价值观的交流和互动是有益的,可以提高我们公民的法治观 念,也对法律修改等起到积极的作用嘛。法院更多的是强调现行法律的遵守,过于保守或过 于超前的观点都有可能形成对法院不利的舆论,而过于保守或过于超前的这两种观点之间本 身就形成两个极端,二者根本对立。如果我们遇到网络上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妨想一想这个 案件在某些价值层面上本身是否存在争议,那么,我们对法院的公正司法的态度可能就会更 趋理性和客观。 大家都会去解释法律,但这种解释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生活经验所做的解释,对法律规范 的这种群众性解释或理解也不能被法院忽视。如果法院判案与网络舆情中所反映的基于生活 经验的判断相去甚远,那么,法院就应当对这样的网络舆情高度重视了,因为法律本身就是 生活经验的总结。 总之,我们人民群众的经验是丰富的,眼睛是雪亮的,我们的监督可以一定程度可以纠 正司法不公,促使法院的工作更透明、公开,防止腐败。 群众反对舆论监督之韩啸:这位小哥说的,我不同意。如果媒体舆论对案件的新闻报 道并不能完全还原案件事实本身,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并且对证据的判断存在自身的 局限性,对事实有出入、甚至曲解。新闻媒介并不是法官,这就对司法审判起到了消极的方 面。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也表达过这样的法律理念,其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有过这 样的表述:“当诉讼案还未了结而法庭正在积极审理的时候,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论,因 为这样做实际上会给审案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如影响法官、影响陪审员或影响证人,甚至会 使普通人对参加诉讼一方产生偏见……我们决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或任何 其他宣传工具的审讯。”一些国家的司法审判中会尽量排除干扰,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这 说明司法查明的事实和社会舆论认定的事实是有区别的。应该强调司法审判,而不是舆论审 判。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社会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如果社会舆论可以影响司法审判,那不就成了谁掌握舆论,谁就有 了司法审批权?司法独立不成了空话?综上所述我认为社会舆论不应该影响司法审判。 群众支持舆论监督之康萍:你说的我不同意。社会舆论干预司法过程是当下不可逆转 的趋势,我总结了一下几点理由: 1、我们不能因为那些微小的言词就全盘否定这种公众舆论的价值,正所谓“防 民之口,甚于防川”,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新闻自由所焕发的乃是社会的活力,而非 暴力,这是古往今来历史所揭示的教训。人和社会都难免有不满情绪,不满之中往 往传达着改善制度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舆论自由的价值就在于能使千千万万人的 聪明才智得以无所顾忌地表达,从而促进我国的各项制度趋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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