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选择其目标、自行确定其手段之64,但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为其例外。是 以如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43条第2项,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差额补助费;及 职业训练法第27条,职业训练费之差额缴纳,系对特定具有行为义务而不履行 者,为平衡与已履行者负担而设,并不支应一般财政需求,而对支应特殊任务保 留为专款专用,此种特别公课在社会给付中应用日广,特别值得吾人注意5。 (五)平等原则之比较衡量 财政国家之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相结合,吾人如进一步深入比较,可由财政 国家平等性看出。在财政国家租税应受平等负担原则拘束,盖人民得因公共利益 之必要而限制其财产权,此种为公共利益而作牺牲,以平等牺牲为前提,在法治 国家个人无特别牺牲之义务,故公用征收应予补偿。为公益而平等牺牲,主要即 指纳税义务,人民所以有纳其应纳之税之理由,在于其相信与其收入相同之邻人 亦纳相同之税。此种负担平等原则,与有所得效果之社会福利给付比较,则有所 不同。纳税人因税法而受有负担,另一方面社会给付受领人则因社会福利法而受 益,此时与平等原则关切较大者,在于询问何以纳税义务人应为给付,而其同胞 受领给付?社会法治国负担正义之主题,在于何人应依课税标准而课税,何人不 必纳税,何人反接受国家给付6。社会法治国先由租税聚集财源,然后再加以分 配,国家居间运作,避免纳税义务人与社会给付受领人间之具体法律关系。此种 关系与有利于私人之公用征收相类似,不像私人间直接加以分配,直接须受基本 权之审查。在税课与财政任务(社会给付)之间结果并无目的和手段关系,亦无比 例原则之适用,但纳税人与社会给付受领人,却有法律上相对比之关系。换言之, 法律之指导原则一平等原则则须审查,何以财政国家下某一类人其须有租税负 担,其一类人(如老人)可以受领国家金钱给付,至于第三类人(例如无财产之家 庭主妇)既无国家负担亦不受领社会给付。 伍、团结互助社群之任务与财务责任 一、法定团结互助社群之正当性 基于以上讨论,法律划分团结互助社群并建制其行为与财务责任,须有特殊 之正当性要求。以下试从不同之团结互助社群予以分析。 4葛克昌,租税国一宪法之国体,收入前揭书(注2),页137以下。 65特别公课有关法律问题,请参照葛克昌,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法律性质,收入行政程序 与纳税人基本权,翰芦,增订版,2005年,页52以下:张娴安,环境使用费之法律性质,经社 法制论丛第4期,页48。何爱文,特别公课之研究,台湾大学法研所83年硕士论文。 66P.Kirchhof,a.a.O(注22),S.309. 1414 行选择其目标、自行确定其手段之64,但规费、受益费、特别公课为其例外。是 以如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第 43 条第 2 项,进用身心障碍者之差额补助费;及 职业训练法第 27 条,职业训练费之差额缴纳,系对特定具有行为义务而不履行 者,为平衡与已履行者负担而设,并不支应一般财政需求,而对支应特殊任务保 留为专款专用,此种特别公课在社会给付中应用日广,特别值得吾人注意65。 (五)平等原则之比较衡量 财政国家之取之于民与用之于民相结合,吾人如进一步深入比较,可由财政 国家平等性看出。在财政国家租税应受平等负担原则拘束,盖人民得因公共利益 之必要而限制其财产权,此种为公共利益而作牺牲,以平等牺牲为前提,在法治 国家个人无特别牺牲之义务,故公用征收应予补偿。为公益而平等牺牲,主要即 指纳税义务,人民所以有纳其应纳之税之理由,在于其相信与其收入相同之邻人 亦纳相同之税。此种负担平等原则,与有所得效果之社会福利给付比较,则有所 不同。纳税人因税法而受有负担,另一方面社会给付受领人则因社会福利法而受 益,此时与平等原则关切较大者,在于询问何以纳税义务人应为给付,而其同胞 受领给付?社会法治国负担正义之主题,在于何人应依课税标准而课税,何人不 必纳税,何人反接受国家给付66。社会法治国先由租税聚集财源,然后再加以分 配,国家居间运作,避免纳税义务人与社会给付受领人间之具体法律关系。此种 关系与有利于私人之公用征收相类似,不像私人间直接加以分配,直接须受基本 权之审查。在税课与财政任务(社会给付)之间结果并无目的和手段关系,亦无比 例原则之适用,但纳税人与社会给付受领人,却有法律上相对比之关系。换言之, 法律之指导原则——平等原则则须审查,何以财政国家下某一类人其须有租税负 担,其一类人(如老人)可以受领国家金钱给付,至于第三类人(例如无财产之家 庭主妇)既无国家负担亦不受领社会给付。 伍、团结互助社群之任务与财务责任 一、法定团结互助社群之正当性 基于以上讨论,法律划分团结互助社群并建制其行为与财务责任,须有特殊 之正当性要求。以下试从不同之团结互助社群予以分析。 64 葛克昌,租税国——宪法之国体,收入前揭书(注 2),页 137 以下。 65 特别公课有关法律问题,请参照葛克昌,论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之法律性质,收入行政程序 与纳税人基本权,翰芦,增订版,2005 年,页 52 以下;张娴安,环境使用费之法律性质,经社 法制论丛第 4 期,页 48。何爱文,特别公课之研究,台湾大学法研所 83 年硕士论文。 66 P. Kirchhof, a.a.O(注 22),S. 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