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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方便和利益,不仅指物质上或财产价值上的方便与利益, 也包括精神上的或感情上的方便与利益,如为需用地的视野广 阔而在供用地上设立的眺望权等等 需用地的方便和利益的内容,由当事人以邻地利用权设定合同 确定。常见的内容主要有: (1)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使用,如通行、引水和排水邻地利 用权; (2)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收益,如于供用地伐木或取得其他 材料; (3)禁止或限制供用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供用地建筑高楼或于 定范围内栽种高大植物,以免妨碍需用地的采光或眺望; (4)排除相邻关系任意规定的适用,如设定需用地的竹木根枝可 逾越相邻供用地的邻地利用权,设定需用地屋檐上的雨水可直注相邻 供役地的邻地利用权等 (5)邻地利用权的内容,既可为需用地提供现实利用土地的便 宜,也可为需用地提供将来利用土地的便宜。 4.邻地利用权不以占有为要件 ●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邻地 利用权不以对供用地的占有为要件。占有是指对物在实际上的 控制,而行使邻地利用权不必对供用地进行控制。比如,邻地 利用权种类中的眺望权、采光权等行使,无须邻地利用权人去 占有供用地,而只须供用地人承受一定的负担或一定程度的忍 受即可实现。 5.邻地利用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原则上以不作为为内容 ●罗马法上的“作为不能成立役权”原则。依该原则,供用地人 对需用地人对他的土地的利用,只负容忍(例如容忍他人通 行)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不得建筑影响眺望的建 筑物),而不负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邻地利用权可以为有偿或为无偿 ●邻地利用权的存在,是需用地对供用地施加的负担,但是在邻 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并不以需用人支付金钱或其他代价为 必要。邻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无偿 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7.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规定或背于公序良俗3 ⚫ 所谓方便和利益,不仅指物质上或财产价值上的方便与利益, 也包括精神上的或感情上的方便与利益,如为需用地的视野广 阔而在供用地上设立的眺望权等等。 ⚫ 需用地的方便和利益的内容,由当事人以邻地利用权设定合同 确定。常见的内容主要有: (1)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使用,如通行、引水和排水邻地利 用权; (2)以供用地供邻地利用权人收益,如于供用地伐木或取得其他 材料; (3)禁止或限制供用地为某种使用,如禁止供用地建筑高楼或于 一定范围内栽种高大植物,以免妨碍需用地的采光或眺望; (4)排除相邻关系任意规定的适用,如设定需用地的竹木根枝可 逾越相邻供用地的邻地利用权,设定需用地屋檐上的雨水可直注相邻 供役地的邻地利用权等; (5)邻地利用权的内容,既可为需用地提供现实利用土地的便 宜,也可为需用地提供将来利用土地的便宜。 4.邻地利用权不以占有为要件 ⚫ 与用益物权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邻地 利用权不以对供用地的占有为要件。占有是指对物在实际上的 控制,而行使邻地利用权不必对供用地进行控制。比如,邻地 利用权种类中的眺望权、采光权等行使,无须邻地利用权人去 占有供用地,而只须供用地人承受一定的负担或一定程度的忍 受即可实现。 5.邻地利用权为利用他人土地的物权,原则上以不作为为内容 ⚫ 罗马法上的“作为不能成立役权”原则。依该原则,供用地人 对需用地人对他的土地的利用,只负容忍(例如容忍他人通 行)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不得建筑影响眺望的建 筑物),而不负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6.邻地利用权可以为有偿或为无偿 ⚫ 邻地利用权的存在,是需用地对供用地施加的负担,但是在邻 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并不以需用人支付金钱或其他代价为 必要。邻地利用权的设立与行使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无偿 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7.邻地利用权的内容不得违反强行规定或背于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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