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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7、华西医大牙种植医院门诊收据:镶牙费4400元。 证明:残疾人用具费44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广汉市人民医院采用普通型烤瓷牙修复只需50元,原告花4400元 超标,超过部份应自己承担: 证据8、四川省法医学会收费发票一张。 证明:原告伤残鉴定费5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只要评残科学合理我方就承担: 证据9、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二00一年度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标准的通知》(即公交发[2001山55号文)与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GA35一92)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即公厅交发[1992]176号文)。 证明:原告十级伤残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9712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待法院另行委托鉴定后,如构成则给付: 证据10、成都市司法局律师收费专用收据一张。 证明:代理费系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承担。 被告的质证意见:无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因车祸丢失三星A188手机一部的损失 证据1、广汉市正大通讯经营部出具的购买手机发票一张。 证明:原告丈夫翟雁雪于2000年10月18日购买三星A188手机一部,价款55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手机机主不是原告: 证据2、原告代理人调查广汉市湖南路一段121号住户何树英的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2001年6月1日晚10时许车祸发生前,何树英看见原告在街上边走边打手机。 被告的质证意见:证人何树英与原告是熟人,她也不能确认原告拿的是什么型号的手 机; 证据3、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广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汉分公司)提供的移动电话 号码:13908107148的通话清单,用户名称:翟雁雪。 证明:2001年6月1日晚10时1分35秒,原告持手机(13908107148)证据 7、华西医大牙种植医院门诊收据:镶牙费 4400 元。 证明:残疾人用具费 4400 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广汉市人民医院采用普通型烤瓷牙修复只需 50 元,原告花 4400 元 超标,超过部份应自己承担; 证据 8、四川省法医学会收费发票一张。 证明:原告伤残鉴定费 500 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只要评残科学合理我方就承担; 证据 9、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二 00 一年度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偿标准的通知》(即公交发[2001]55 号文)与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GA35—92)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即公厅交发[1992]176 号文)。 证明:原告十级伤残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 9712 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待法院另行委托鉴定后,如构成则给付; 证据 10、成都市司法局律师收费专用收据一张。 证明:代理费系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应承担。 被告的质证意见:无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因车祸丢失三星 A188 手机一部的损失 证据 1、广汉市正大通讯经营部出具的购买手机发票一张。 证明:原告丈夫翟雁雪于 2000 年 10 月 18 日购买三星 A188 手机一部,价款 5500 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手机机主不是原告; 证据 2、原告代理人调查广汉市湖南路一段 121 号住户何树英的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2001 年 6 月 1 日晚 10 时许车祸发生前,何树英看见原告在街上边走边打手机。 被告的质证意见:证人何树英与原告是熟人,她也不能确认原告拿的是什么型号的手 机; 证据 3、四川移动通信公司广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广汉分公司)提供的移动电话 号码:13908107148 的通话清单,用户名称:翟雁雪。 证明:2001 年 6 月 1 日晚 10 时 1 分 35 秒,原告持手机(139081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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