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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学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因为法学研究的 范围必然大大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同理,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门法 学学科也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法律体系所包括的内容〔47) 二、中国税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与展望 (一)税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目前我国税法学研究存在的间题主要表现为:(1)研究成果少:研究质量不高,效益差:研究结构不合理, 各部分内容比例失调。如中国税法学的四大组成部分中,外国税法学和比较税法学的比重畸轻,国内税法学 看似成果颇多,但一抽去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研究的部分,二将重复研究的因素考虑在内,实则在基本理论等 方面的研究仍很不够。因此,从整体上说,不能单纯追求研究成果之多,而应注重提高研究质量和效益,同时 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注意保持各部分内容研究的合理比例,使税法学成为一个内部结构有机、外部联系协调, 健康发展的学科。(2)研究的学术独立性差,几乎所有的研究都是亦步亦趋围绕着“税制改革”进行。一方面固 然是由于我国税收立法滞后的原因造成的,每次“税改”都因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而难以“彻底”,总留有“后 遗症”,故使得学者们的研究也随之表现出很强的“承继性”,只是在同题的程度和完善的具体措施上稍有变 化。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税法学研究之不足,固守现行立法进行规范分析、注释研究,重复研究现象严重, 少有突破创新。(3)研究层次浅,注重制度研究,但峡乏法理探索,基本理论研究不够,致使欠缺法理基础的制 度研究始终无法深人,理论和实践未能达到有机合理的结合。 由问题入手,探究其原因,我们可以化繁为简地总结为三大原因:一是必然的历史原因。二十世纪的中国 法学研究自三十至四十年代起步后,遭受了五十至六十年代的挫折,在七十年代以后才进人现代法学的复兴 和发展时期〔8)。而其中税法学研究更是晚了近十年,从八十年代中期才开始产生发展。研究起步晚、研究时 向短、研究人员少且力量分散是造成目前税法学研究不充分,不全面的不可忽视的客观原因之一。 二是研究方法的原因,或者说没有处理好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表现在税法学和税收 学之间的关系上。从税法学研究整体及其发展过程来看,税法学研究长期过分依附于税收学研究,致使其自 身“法性”不强。这并非否认税法学研究对税收学应有的借鉴和参考态度,但二者毕竞是分属于法学和经济学 两个性质不同、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学科,仅仅从税收学的角度研究税法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学科局限性的 影响。因此,应当是从税法学自身出发,在研究过程中合理借鉴和参考税收学的内容,而不是从税收学的角度 出发去发展税法学:或者说应当真正地从法的角度来研究税的问题。其次,还表现在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 的关系问题上,如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冲突法学等。换言 之,很多学者在研究问题时具有学科狭隘性,就税法论税法,而没有将其放在与他学科的广泛联系中或是更广 的理论背景中加以分析。比如税收立法体制问题,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对其加以改善和进一步发展的建议,但 却难能将其置于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大环境中进行考惑,看其是否配套、同步,表现出不合理的“部门法学保 护主义”。 三是税法学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问题。尽管如前所述,但研究税法学不能不懂税收经济学,否则同样难 以将税法学研究深人下去。因为无论如何,经济与法的辨证关系是贯穿于法学研究的各个领城、各个层面的, 作为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法尤其如此。而这恰恰是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税法学研究人 员自身暂时的缺陷。此其一。其二,既是法学研究,就必须要有扎实的法理学基础,税法学研究当然也不例外, 否则也会是制约其自身发展的一大障碍,而这也是我国税法学研究人员不大重视或容易忽视的内容。当然, 致力于边缘学科和结合学科研究的学者还应当对其他相关学科有所研究。其三,专门研究税法学基本理论的 学者,必须同时对税法学四大组成部分的研究情况有所了解:同理,专攻于税法学各个专门领域的研究人员, 不仅应当从整体上把握税法学研究状况,还应当攀握税法学其他部分研究内容的信息。而目前我国税法学研 〔47们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杜1999年版,第16页, 〔48】参见张少豫:《二十世纪中国法学的园顾与前慵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学研究199?年第5期,第157页。 38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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