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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了初步的理论尝试,如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问题〔8]。我们认为,单就税收征纳关系而言,税收利益只 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从纳税人手中征收到税务机关的单向流动,显然是不平等。但是如果我们将征纳税行为 作为国家财政收人整个财产流转过程中的一个基本环节,将其置于“国家和其人民(纳税人)相互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最深层次的理论空间中,运用杜会契约思想中的合理因素去分析的话,就会发现:国家征税是以人民 同意为前提的,而税收收人最终又被用于为人民提供公用事业或公共物品,因此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与纳税 人,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又是平等的。这样,我们就从税收法律关系不平等的形式中发掘到了其平等的内 涵。 (四)税收立法研究 对税收立法〔29】问题的研究一般都是从现状分析和完善构想两个方面来进行的。 在现状分析方面,学者们在不同的时期对各时期的税收立法现状作了各种不同的总结、概括。我们认为, 可以将税收立法最主要的问题表述为一点,即“税收立法结构不合理”:并且可以从相互密切联系着的几个方 面来对该点所包含的内容加以理解:(一)从立法之动态意义一法律制定的角度看,表现为税收立法体制之 不合理,集中体现在税收立法权限的划分不明确,具体包括:(1)最高权力机关与最高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 权限则分不明确,前者未充分行使税收立法权且对后者行使税收立法权缺乏必要的监督:后者之立法权为固 有的行政立法权或授权的委任立法权,其性质与范围均未定,且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后者“过分”地行使了税收 立法权。(2)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不尽合理。依我国现行税收立法和征管体制,所有税种的立法权均 集中在中央: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也集中在中央。 地方无法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开征地方税种,不利于地区经济的灵活发展:另一方 面,也带来了诸多的以“费”之名义而收“税”的不合理做法。(二)从立法之静态意义一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表 现为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现行税法体系以大量的税收行政法规为主,而税收之征纳事关纳税人(公民)最基 本的权利义务,应由“法律”定之,故有违于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三)从法律的效力及其权威性等其他 方面来看,则表现为税法的整体效力层次低,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弱等。总之,最根本的还是税收立法体制不合 理,后两方面都是其必然导致的结果。 在完善构想方面,学者们的研究也具有很大的趋同性,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大方面:(一)完善税收立法体 制。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养首先应当有赖于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其次应当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 来完善,即在纵向效力从属关系上合理、适度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在横向协作分配关系上合理划分 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税收立法权限〔30)。(二)完善税法体系。主要包括:1.制定《税收基本法》。《税收基 本法》作为统帅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母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应居于核心地位,其制定意义之重大,学者们 已达成共识,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税收基本法》的指导思想、特征、立法模式之选择、重点问题及其基本框 架进行了阐述〔31.2.完成某些税种法的立法程序,使其立法层次由税收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增强税法的权 威性和稳定性。3.在具体税种法方面,主要包括统一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证券交易税法》、《社会保膝税法》和 《遗产税法》以开征上述税种。(三)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主要包括:1.普遍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税务代理制度和 税务稽查制度,从而形成“申报一代理-一稽查”三位一体和“纳税人一代理办税机构一税务机关”三方相互制约 的税收征管体制。2.强化税务执法和司法功能。有学者就提出要制定专门的《税务违章处罚法》和《税务行政 复议和诉讼法等2:以及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但在是否有必要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检察院的问题 上存在着争论。〔3) C28】参见陈少英:《试论税收法律关系中钠税人与税务机关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法学家1996年第4朝,第68一72页:涂龙力等主 偏:《税收基本法研究》,第135一143顶,该书认为,从广义上说,不仅税务帆关与纳税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也是平等的。 〔29们此处“立法包括两方面意义:一为“静态”之法律规范:二为“动态”之法律制定。 〔30们参见刘剑文,李刚:《试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之完善》,《税务研究》1998年第6期,第63一64页。 C31门参见杜萌昆:《关于对制定税收基本法问题的研究》,《税务研究》1995年第12期,第33一35页林雄:《起草税收基本祛总则需要 考志的若干问题》,《深圳特区法制》1996年第2期,第21一24页,刘隆亨等:《制定我国税收基本法应具备的特征》,《法学杂志1997年第1 期,第10一11页:刘暂文、限伟《也谈脱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研究】997年第5期,第21一25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基本法研究》。 〔32)参见话贡充:《关于推进税收立法体系的思考7,《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11一15页。 〔33)参见王景:《关于建立税务法院,税务律师和税务警赛的探讨》,《税法研究》1997年第1期,第36一39、43页:涂龙力等主编:《税收 基本法研究,第214一240页, 34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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