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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法的分类 我国学者对税法的分类的意见不很统一,主要有如下四种:1.按征税对象不同,划分为流转税法、收益 (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四大类(或加上资源税法共五大类):2.按各级政府对税收管理权的不同,分 为中央税法与地方税法两类(或加上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法共三类):3.按照税法调整对象一税收关系内容 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两类(或加上税收权限法共三类):4.按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税法制 定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分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 上述第一种实际上只是对税收实体法的分类,且以四类为宜。因为资源可以被认为是财产之特定种类, 故资源税法可归入财产税法中。第二种分类方法仍仅是对税种,即税收实体法的分类,而不能认为是对税法 的分类。实际上按照其分类的思路,可以以税收立法权限或法律效力的不同为标准,把税法分为有关税收的 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收协定等,也即以税法的法律渊源为其分类 方式之一。在第三种划分方法当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二者在逻辑划分上已经是周延、严密的一对相应范畴,在 同一层次上是否还存在除二者以外的权限法?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法实际上将税收程序法狭义化为税收征 收管理程序法,而把税收权限(程序)法排除在广义的税收程序法之外。关于第四种划分方法,我们将在第 (七)部分专门论述。笔者以为,从一国税法体系构成方式的角度,按照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标准,把税法划分 为莎外税法和非涉外税法更合适。 (六)主体税种法 主体税种法的确定对于税法结构而言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但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从根本上与其说是 一个税法学问题,不如说是一个税收经济学上的问题。因为主体税种法的确定完全取决于税制结构中主体税 种的选择。税法的作用就在于使从税收经济学角度作出的选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和保障。 有学者指出了我国目前无偿性财政收人或整体税收增长过分倚赖流转税以及流转税收人占税收总额和 财政收人的比重过高的种种不合理之处,认为必须强化直接税(所得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在流转税和所得税 两税并重的基础上协调两税的合理比例关系,或称“重塑双主体税制体系”〔34)。 也有学者从主体税种选择的决定因素即税收职能(财政职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税收政策目标等三 方面论证了我国现行税制中主体税种宜选择流转税,所得税宜为辅助性税种;但同时指出要适当控制流转税 的规模,防止比重过大,并注重所得税税源的培植,逐步提高所得税比重(35)。还有的学者则从西方国家在生 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实行与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对接的、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必然性,和我 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不 相容性两个角度更进一步论证了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③6] 我们认为,从目前情况而言,流转税为主体的现状仍将持续相当长一段时期:但从发展来看,流转税与所 得税以合理的比例关系共同构成我属税制结构的双主体税种似乎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此,我国应当建立以 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为主体的复税制实体税法体系。实际上从我国税法现状来看,所得税法的法律渊源多为 税收法律,而流转税法则都为税收行政法规,所得税法的整体效力层次与权威性均要高于流转税法。这从一 个侧面说明立法的重点及导向都在于所得税法上。 (七)国际税法的基本理论 1.国际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有关国际税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理论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 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狭义说观点),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 征纳关系。基于此,我们认为,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简言之,就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4】参见许建因:《重塑双主体税斛体系》,《莎外税务》1997年第7期,第22一24页:李欣:《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看跨世纪的中国税 制》,《涉外税务1997年第6期,第17一18页:白景明:《加强直接税体系建设应成为秩制结构改革的重点》,《涉外税务1996年第10期,第 23-25页。 〔35)参见史玲、南学荣:《试析我圆主体税种的选择》.《射金贸易》1997年第4期,第24一26页. 〔36)参见叶子荣,陈文梅:《个人所得税不可能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财经科学1997年第6期,第56一58页。 35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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