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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概念,我们得出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是: (1)调整对象方面。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涉外纳税人之间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家间的国际 税收分配关系。二者虽然作为一个整体成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但在整体内部,二者间的关系与地位又有 不同。首先从国际税收关系的形成来看,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出现早于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产生,后者是以 前者为前提而导致的必然结果。所以,我们在表述上总是把涉外税收征纳关系放在前面。其次从关系的本质 来看,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与非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并无本质不同;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则从根本上促进 了国际税法的最终形成并成为其区别于国内税法的根本特征。 (2)客体方面。我们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目前存在狭义说和广义说两种观点。狭义说认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主要发生在所得税上,在某些国家,也会发生在财产税和遗产税上。所以,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 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法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3)。广义说则认为除了狭义说所涉及的税种法外,关税 法等涉外性流转税法也包括在国际税法中〔38)。我们主张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因此,从这一层面的意义 上,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财产税、遗产税以及关税等涉外性流转税税种的征税 客体,即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 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人或称国际税收利益。正因为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 国际税收利益直接来源于各国对其涉外税种的课征,我们才认为后者作为第一层面的客体与前者作为第二 层面的客体间存在着递进关系,从而共同构成国际税法的双重客体。学者们往往容易忽视第二层面的客体, 但与其说各国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目的在于划分对某一跨国征税对象的征税主权,不如说其实质目的在于 分配从征税对象上可获得的实际的税收利益。故国际税收利益是潜在的、能够从深层次上反映国际税收法律 关系本质的客体层面。而且,国际税法的双重客体及其递进关系与前述国际税法的双重调整对象及其相互关 系也是紧密联系、互相对应的。 需要单独加以说明的是,我们使用的“涉外纳税人”和“国家与涉外纳税人间的涉外征纳关系”的表述,与 目前国内其他学者使用的“跨国纳税人”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表述有所不同。因为我 们主张国际税法客体的广义说,所以仍旧使用“跨国纳税人”和“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表述 就未免有失偏频,不足以涵盖广义的国际税法客体说所涉及的全部税种。 (3)主体方面。国际税法的主体,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 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国内几 乎所有国际税法学者都将国际税法的主体分为国家和跨国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们不同意这 种划分方法,其理由与前述使用“涉外纳税人”等表述的理由是一致的。很显然,基于获得跨国收人的跨国纳 税人不足以涵盖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所有纳税主体。 (4)法律规范方面。学者们关于此点的意见比较一致,都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 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 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 (5)基本原则方面。应当区分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前者主要是从单个主权国家 自身的立场出发,后者则更注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涉外税法的立法原则问题 上,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 收惯例。 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 平原则。不足之处在于对公平原则的总结概括有失全面,或认为仅是指“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 〔37】参见高尔痒主编:《国标税法,法律出版社1993年第2版,第8一9页, 〔38)参见王传纶主编:《因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算13一16页。 36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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