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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审计学习笔记第十四章第8页共16页粟米令狐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证券监管机构则规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着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虽然上述两个规定在关联方交易认定的具体标准上有所差异,但总的认定原则是一致的,上市公司均应遵照执行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被审计单位关联方交易时同样应当遵循上述两个规定 (3)向审计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其他CPA提供已知关联方清单 (4) ①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②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③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批准 确定关联方交易 ④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余额,必要时与审计关联方的CPA沟通 是否已作适当记录 核实关联方之间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方交易 查有关抵押、质押品的价值及可转让性 ⑥结合往来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各期间费用的审计 检查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代垫费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等情况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①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并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5)必要时,追加以下审计程序,检查重大关联方交 ②向有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③就重点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 (6)审查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①计算关联方之间的销售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是否≥20%。 如果超过20%(含20%),查是否按照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确认为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否(关联方交易差价 如果不超过20%,或者销售仅限于与关联方之间 应查是否在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情况下,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在实际交易价格≥120%的情况下,将商品价值得120%确认为收入,超过确认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即使成本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也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计算05 审计学习笔记 第十四章 第 8 页 共 16 页 粟米令狐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③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④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⑤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①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②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③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批准; ④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账户余额,必要时与审计关联方的 CPA 沟通, 核实关联方之间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方交易; ⑤检查有关抵押、质押品的价值及可转让性; ⑥结合往来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和各期间费用的审计, 检查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为关联方代垫费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等情况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l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证券监管机构则规定: 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包括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虽然上述两个规定在关联方交易认定的具体标准上有所差异,但总的认定原则是一致的,上市公司均应遵照执行。 注册会计师在识别被审计单位关联方交易时同样应当遵循上述两个规定。 (3) 向审计被审计单位组成部分的其他 CPA 提供已知关联方清单; (4) 确定关联方交易 是否已作适当记录 (5) 必要时,追加以下审计程序,检查重大关联方交易; (6)审查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①计算关联方之间的销售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是否≥20%。 如果超过 20%(含 20%),查是否按照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确认为收入;超过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否(关联方交易差价 如果不超过 20%,或者销售仅限于与关联方之间, 应查是否在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 120%的情况下,按照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在实际交易价格≥120%的情况下,将商品价值得 120%确认为收入,超过确认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即使成本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 20%的,也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计算 ①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并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②向有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③就重点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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