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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制定与联合国维和部队武力使用 date)"这一固定用语的最初来源。根据联合国1995年发布的《维和行动指导方针》 这一对“自卫”的解读可以被理解为“允许维和人员在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开火”。① 简而言之,从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建立到冷战结束之前,武力使用的规范是围 绕着“自卫”问题展开的。联合国秘书长主要承担了对武力使用规则进行解释的责 任,并且通过丰富“自卫”一词的内涵而扩大维和行动可使用武力的范围。但值得注 意的是,这一阶段武力使用的首要规则依然是“不主动使用”。例如,塞浦路斯维和部 队在整个行动期间从未率先开火。2而且,这一时期内为维和行动配备的武力水平也 是建立在认为各方将采取合作姿态的基础上的,不携带武器的军事观察员在维和人员 中占据大多数。③ (二)“维持和平”还是“执行和平” 冷战结束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维和行动武力使用原则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执行和平( peace enforcement)”概念,并将具体规则的制定权赋 予部队指挥官。但是,当这一新的维和战略遭遇失败后,秘书长迅速调整了政策,退回 到传统维和原则上 在1992年的《和平纲领》文件中,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 ( Boutros boutros- Ghali)提出了建立区别于传统维和行动部队的“执行和平部队( peace enforcement unit)”的概念。根据设想,这支部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一在必 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授权行动,执行“恢复并维持停火”的任务,并且,“同维持 和平部队一样,由秘书长指挥”。④与这一新概念相适应的是安理会决议中“一切必要 方法( all necessary means)”概念的提出。1993年5月,安理会针对《和平纲领》发表 主席声明,表示它“有权核准联合国部队采用一切必要方法执行其任务”。此后,这 常常被认为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含蓄说法。在声明中,安理会还要求加强和巩固 秘书处维和行动部中的军事结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加利在最初报告中指出,执行 和平部队不能与维持和平部队混为一谈,但是到1993年9月,秘书长在联合国工作的 o Simon Chesterman,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p.8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P.88. 3 Marrack Goulding,"The Evolution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International Afairs, Vol 69, No. 3 ④加利:《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第44条,htp://w.umn.og/th/dou loc. asp? symbol=S/2411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 5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说明(1993年5月)》,htp://www.u.org/h/documents/view_doe ap? symbol=s25859,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date)”这一固定用语的最初来源。 根据联合国 1995 年发布的《维和行动指导方针》, 这一对“自卫”的解读可以被理解为“允许维和人员在范围广泛的情况下开火”。① 简而言之,从第一支联合国维和部队建立到冷战结束之前,武力使用的规范是围 绕着“自卫”问题展开的。 联合国秘书长主要承担了对武力使用规则进行解释的责 任,并且通过丰富“自卫”一词的内涵而扩大维和行动可使用武力的范围。 但值得注 意的是,这一阶段武力使用的首要规则依然是“不主动使用”。 例如,塞浦路斯维和部 队在整个行动期间从未率先开火。② 而且,这一时期内为维和行动配备的武力水平也 是建立在认为各方将采取合作姿态的基础上的,不携带武器的军事观察员在维和人员 中占据大多数。③ (二)“维持和平”还是“执行和平” 冷战结束到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是维和行动武力使用原则发展的第二个阶段。 联合国秘书长提出了“执行和平(peace enforcement)”概念,并将具体规则的制定权赋 予部队指挥官。 但是,当这一新的维和战略遭遇失败后,秘书长迅速调整了政策,退回 到传统维和原则上。 在 1992 年的《 和平纲领》 文件中,联合国秘书长布特罗斯·布特罗斯 -加利 (Boutros Boutros⁃Ghali)提出了建立区别于传统维和行动部队的“执行和平部队(peace enforcement unit)”的概念。 根据设想,这支部队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在必 要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力———授权行动,执行“恢复并维持停火”的任务,并且,“同维持 和平部队一样,由秘书长指挥”。④ 与这一新概念相适应的是安理会决议中“一切必要 方法(all necessary means)”概念的提出。 1993 年 5 月,安理会针对《和平纲领》发表 主席声明,表示它“有权核准联合国部队采用一切必要方法执行其任务”。⑤ 此后,这 常常被认为是安理会授权使用武力的含蓄说法。 在声明中,安理会还要求加强和巩固 秘书处维和行动部中的军事结构。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加利在最初报告中指出,执行 和平部队不能与维持和平部队混为一谈,但是到 1993 年 9 月,秘书长在联合国工作的 ·108· 规则制定与联合国维和部队武力使用 􀪇􀪇􀪇􀪇􀪇􀪇􀪇􀪇􀪇􀪇􀪇􀪇􀪇􀪇􀪇􀪇􀪇􀪇􀪇􀪇􀪇􀪇􀪇􀪇􀪇􀪇􀪇􀪇􀪇􀪇􀪇􀪇􀪇􀪇􀪇􀪇􀪇 ① ② ③ ④ ⑤ Simon Chesterman,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p.8. Charles C. Moskos, Jr., Peace Soldiers: The Sociology of a United Nations Military Force,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6, p.88. Marrack Goulding, “The Evolution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International Affairs, Vol.69, No.3, 1993, p.453. 加利:《和平纲领:预防性外交、建立和平与维持和平》,第 44 条,http: / / www.un. org / zh / documents/ view_ doc.asp? symbol = S / 24111,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联合国安理会:《安全理事会主席的说明( 1993 年 5 月)》,http: / / www. un. org / zh / documents/ view_doc. asp? symbol = S / 25859,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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