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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当泊2015年第3期 内的各派军事力量攻击的目标。为了保障维和行动的部署与开展,秘书长承担了解释 规则的责任,“自卫”的含义开始得到更为广泛的理解。哈马舍尔德关于刚果民主共 和国维和行动提交的第一份报告具体解释了武力的使用原则:“参加活动之人员绝不 可主动使用武力,但有权以武力回击武装进攻,包括用武力使他们退出依司令官的命 令占据的阵地之企图”;在武力使用中,最重要的原则是“禁止任何主动使用武力”。① 不久之后,1960年10月28日,秘书长在向刚果民主共和国维和行动直接下达指示的 《行动第六号指令》( Operations Directive No.6)中更为详尽地阐述了可使用武力的相 应情形与具体原则。防止被缴械、应对通过武力阻碍维和人员履行责任、防止阵地被 骚扰或包围都被界定为属于“自卫”的范畴。② 1964年的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以及1973年监督埃及与以色列停火 的第二期紧急部队的行动过程中,这一“自卫”定义得到了秘书长的维持与进一步澄 清。在成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安理会决议中,并没有提及武力使用的 问题,而是授权其“运用最大努力”,防止战斗再度发生,并帮助维持和恢复治安。③具 体的武力使用规则是由秘书长吴丹在报告中关于维和行动的“指导原则”部分中提出 的:维和行动只能出于“自卫”的原则使用武力,而“自卫”的定义则几乎原封不动地引 述了之前的《行动第六号指令》,维护维和部队的阵地、装备以及根据指挥官命令履行 职责都包括在其中d④ 1973年的第二期紧急部队成立后,武力使用的规则有了新发展。秘书处中起草 维和行动报告的官员布赖恩·厄克特( Brian Urquhart)认为,之前对于“自卫”的定义 依然“非常狭隘”,他在以秘书长名义提出的报告中将其扩大为“包括抵抗对方以强制 手段阻止它执行安全理事会所交付的责任( mandate by Security Council)的行为”。 由于中东局势危急,安理会非常支持紧急部队的建立,这一新措辞也随之得到通过。 这是第一次将捍卫“安理会交付的责任”作为可以使用武力的范围,也成为之后安理 会决议中谈及武力使用范围时“自卫与捍卫使命( self defense and defense of man- ①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1960年7月14日决议案S/4387实施情形之第一次报告书》,第15 ww.umn.ong/h/ documents/ view doc.ap? symbol=S/4389,登录时间:2015年3月1日 22 Trevor Findlay. The Use of Fc ③联合国安理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第5段,htp://www.un.org/zh/document/viewdoc.asp? symbol=s/REs186(1964),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 4 UNSC, " Report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United Nations Operation in Cyprus,(S/5950),P4 http://www.securitycouncilreport.org/atf/ef/%7b65bfcf9b-6d27-4e9c-8cd3-Cf6e4ff96fF9%7D/ChapTer-vll- S-950pdf,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 ⑤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第三四◎(一九七三)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第4条(d)项, htp://w.umn.og/th/ documents/ view doc.,asp? symbol=S/1052,登录时间:2015年2月1日2015 年第 3 期 内的各派军事力量攻击的目标。 为了保障维和行动的部署与开展,秘书长承担了解释 规则的责任,“自卫”的含义开始得到更为广泛的理解。 哈马舍尔德关于刚果民主共 和国维和行动提交的第一份报告具体解释了武力的使用原则:“参加活动之人员绝不 可主动使用武力,但有权以武力回击武装进攻,包括用武力使他们退出依司令官的命 令占据的阵地之企图”;在武力使用中,最重要的原则是“禁止任何主动使用武力”。① 不久之后,1960 年 10 月 28 日,秘书长在向刚果民主共和国维和行动直接下达指示的 《行动第六号指令》(Operations Directive No.6)中更为详尽地阐述了可使用武力的相 应情形与具体原则。 防止被缴械、应对通过武力阻碍维和人员履行责任、防止阵地被 骚扰或包围都被界定为属于“自卫”的范畴。② 1964 年的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以及 1973 年监督埃及与以色列停火 的第二期紧急部队的行动过程中,这一“自卫”定义得到了秘书长的维持与进一步澄 清。 在成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安理会决议中,并没有提及武力使用的 问题,而是授权其“运用最大努力”,防止战斗再度发生,并帮助维持和恢复治安。③ 具 体的武力使用规则是由秘书长吴丹在报告中关于维和行动的“指导原则”部分中提出 的:维和行动只能出于“自卫”的原则使用武力,而“自卫”的定义则几乎原封不动地引 述了之前的《行动第六号指令》,维护维和部队的阵地、装备以及根据指挥官命令履行 职责都包括在其中。④ 1973 年的第二期紧急部队成立后,武力使用的规则有了新发展。 秘书处中起草 维和行动报告的官员布赖恩·厄克特(Brian Urquhart)认为,之前对于“自卫”的定义 依然“非常狭隘”,他在以秘书长名义提出的报告中将其扩大为“包括抵抗对方以强制 手段阻止它执行安全理事会所交付的责任(mandate by Security Council)的行为”。⑤ 由于中东局势危急,安理会非常支持紧急部队的建立,这一新措辞也随之得到通过。 这是第一次将捍卫“安理会交付的责任”作为可以使用武力的范围,也成为之后安理 会决议中谈及武力使用范围时“自卫与捍卫使命( self defense and defense of man⁃ ·107· 􀪇􀪇􀪇􀪇􀪇􀪇􀪇􀪇􀪇􀪇􀪇􀪇􀪇􀪇􀪇􀪇􀪇􀪇􀪇􀪇􀪇􀪇􀪇􀪇􀪇􀪇􀪇􀪇􀪇􀪇􀪇􀪇􀪇􀪇􀪇􀪇􀪇 ① ② ③ ④ ⑤ 联合国:《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 1960 年 7 月 14 日决议案 S / 4387 实施情形之第一次报告书》,第 15 段, http: / / www.un.org / zh / documents/ view_doc.asp? symbol = S / 4389,登录时间:2015 年 3 月 1 日。 Trevor Findlay, The Use of Force in UN Peace Operations, pp.59-61. 联合国安理会:《一九六四年三月四日决议案》,第 5 段,http: / / www.un.org / zh / documents/ view_doc.asp? symbol = S / RES / 186(1964),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UNSC, “Report by the Secretary⁃General on the United Nations Operation in Cyprus,” (S / 5950), p.4, http: / / www.securitycouncilreport.org / atf / cf / %7B65BFCF9B- 6D27- 4E9C- 8CD3-CF6E4FF96FF9%7D/ Chapter⁃VII⁃ S⁃5950.pdf,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关于安全理事会第三四〇(一九七三)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第 4 条( d)项, http: / / www.un.org / zh / documents/ view_doc.asp? symbol = S / 11052,登录时间:2015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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