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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法学论坛 2002年 审判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为了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 向”,21951年2月21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 第一个单行刑法。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清理积案,组织犯人进行劳动改 造,因此,建立各种制度保证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应这一需要,先后制定了以下的 法规:1951年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 示》、6月1日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6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 命罪犯财产的规定》、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的《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以及8月26 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等,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相互配套,是当时镇压反革命犯罪的有力武器。 建国以后,由于当时尚有大部分农业人口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因此,在开展“镇反"”运动的同 时,土地改革运动也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对不法地主予以惩治确定量 刑标准,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依照这些规定,各地人民法院集 中审理了一批破坏土改的案件,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 1951年4月,为了保护国家货币,稳定金融秩序,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 行条例》。同年10月,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暴露出了大量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问题。为 此,中共中央号召全国开展“三反”运动。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1952年3月,政务院 批准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依据该规定所确 立的处理贪污分子的原则,1952年4月,经政务院讨论通过,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并由毛泽东同 志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处刑原则以及追溯时效 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解放后的一项重要法律,对配合当时的“三反”运动,纯洁革命队 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依据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开始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 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刑事法律规范。为了惩治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政务院于1953年 10月和1954年9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 令》。](6,在这些命令中,规定了对投机倒把和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造谣破坏的分子予以严惩。为 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1953年3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其中,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1956年,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标志着我国的主要任务已逐步实现由解放生产力到保护和 发展生产力的转变。应当说,从1956年到1958年初,刑法立法工作开展得较为正常。1956年11月 16日,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动员一切可 以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 的决定》:2](12)同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 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2]23)除此之外,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 则的非刑事法律,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等。然而,自1958年以后,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受到了削弱,除了几个特赦令外,没有颁布单行刑法, 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团利用这场动乱作威作福,兴风作浪。一时间,什么都可以不要,唯“刑”不可不要,于是,非法拘禁,私 刑泛滥,法西斯专政横行,也因此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所以,在那“乱云飞渡,横看成岭侧成峰”的 年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无从谈起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 误的路线方针,在一段时间里,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尚处于困惑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立法 1994-2010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审判反革命罪犯的人员以量刑的标准 ,为了在坚决镇压反革命活动中克服或防止右的偏向和左的偏 向”, [2 ] 1951 年 2 月 21 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 第一个单行刑法。镇压反革命运动后期 ,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精力清理积案 ,组织犯人进行劳动改 造 ,因此 ,建立各种制度保证案件的妥善顺利处理是非常必要的。适应这一需要 ,先后制定了以下的 法规 :1951 年 2 月 4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 示》、6 月 1 日政务院颁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6 月 22 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 命罪犯财产的规定》、1952 年 6 月 27 日政务院批准的《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以及 8 月 26 日《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等 ,这些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 例》相互配套 ,是当时镇压反革命犯罪的有力武器。 建国以后 ,由于当时尚有大部分农业人口地区没有进行土地改革。因此 ,在开展“镇反”运动的同 时 ,土地改革运动也紧锣密鼓地进行。为了保障土地改革的顺利开展和对不法地主予以惩治确定量 刑标准 ,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先后颁布了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依照这些规定 ,各地人民法院集 中审理了一批破坏土改的案件 ,从而有力地保障了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 1951 年 4 月 ,为了保护国家货币 ,稳定金融秩序 ,中央人民政务院颁布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 行条例》。同年 10 月 ,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中 ,暴露出了大量的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作风问题。为 此 ,中共中央号召全国开展“三反”运动。为了处理“三反”运动中揭发出的问题 ,1952 年 3 月 ,政务院 批准了《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依据该规定所确 立的处理贪污分子的原则 ,1952 年 4 月 ,经政务院讨论通过 ,提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并由毛泽东同 志签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该《条例》对贪污罪的概念、处刑原则以及追溯时效 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这是我国解放后的一项重要法律 ,对配合当时的“三反”运动 ,纯洁革命队 伍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 1953 年起 ,我国进入了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依据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开始 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适应这一时期的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 相继制定颁布了一些刑事法律规范。为了惩治干扰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 ,政务院于 1953 年 10 月和 1954 年 9 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棉布统购统销的命 令》。[1 ] (P66)在这些命令中 ,规定了对投机倒把和对统购统销政策进行造谣破坏的分子予以严惩。为 保障人民的选举权利 ,1953 年 3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选举法》,其中 ,对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罪状和法定刑。 1956 年 ,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确立 ,标志着我国的主要任务已逐步实现由解放生产力到保护和 发展生产力的转变。应当说 ,从 1956 年到 1958 年初 ,刑法立法工作开展得较为正常。1956 年 11 月 16 日 ,为了给残余的反革命分子悔罪自新的机会 ,进一步孤立和肃清残余的反革命分子 ,动员一切可 以动员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 的决定》; [2 ] (P121)同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公布了《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 决定》,该决定对管制的判决和执行作了统一规定。[2 ] (P123 - )除此之外 ,我国还颁布了其他包含刑事罚 则的非刑事法律 ,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 等。然而 ,自 1958 年以后 ,我国的刑法立法工作受到了削弱 ,除了几个特赦令外 ,没有颁布单行刑法 , 即使在颁布的非刑事法律中 ,也极少包含刑法规范。 1966 年以后 ,文化大革命的疾风骤雨 ,使我国的法制建设遭受了灭顶之灾。林彪、江青反革命集 团利用这场动乱作威作福 ,兴风作浪。一时间 ,什么都可以不要 ,唯“刑”不可不要 ,于是 ,非法拘禁 ,私 刑泛滥 ,法西斯专政横行 ,也因此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所以 ,在那“乱云飞渡 ,横看成岭侧成峰”的 年代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无从谈起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 ,由于党中央高层的个别领导人坚持错 误的路线方针 ,在一段时间里 ,中国社会主义道路何去何从 ,尚处于困惑阶段。在这一阶段 ,国家立法 36 法学论坛 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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