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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 的方式来行使,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选择的行政手段足以实现行政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就 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 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保持一致。 1行政目的应确定。行政目的的确定,是行政手段选择的前提,也是必要性原则和均衡 性原则的判断标准。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行政目的的确定往往发生争议。陈宁案[最 指行第19号]被告所确定的行政目的是抢救发生交通事故的轿车内生死不明的驾驶员韩勇 而不是保护轿车,原告却认为韩勇已经死亡所需要的是保护轿车。判决指出:“由于事故现 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准确判断韩勇的生死状况,因此不能以事后证实的结果为理由,认 定交通警察对韩勇实施的救助行为没有实际意义。”这其实是指出,在时间紧迫、情况不明 时,应允许行政主体确定行政目的的裁量,且应以权利保护最大化为裁量标准。《突发事件 应对法》第11条明文规定:“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但是,最大化很难有边界或标准。曾伟勇案[最指行第75号] 裁判要旨确立的最大化标准,则是“遵循技术操作规范”。 2.足以实现行政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在赋予交通警察抢救伤者之职 责时,并未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这就要求交通警察根据个案确定行政目的,并灵活选择能 够实现所确定行政目的的抢救方式。陈宁案[最指行第19号]裁判要旨的理由认为:“交通警 察并非一开始就采取气焊割们这种风险较大的开门方式,而是采取撬杠等各种风险较小的开 门方式,在其他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己才采取气焊割们这种可能会对被救人员生命 和财产造成更大损失的方式。”“气焊割门方式无疑有助于抢救伤者这一目的的达成。”《突发 事件应对法》第1条明文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 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 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的行政手段,或者选择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手段。必 要性原则在黑龙江汇丰案[最(1999)行终字第20号]判决中也有清晰的表述。二审法院在判 决中首先肯定了被上诉人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并破 坏了城市规划,即确定了制裁违法行为和维护城市规划的双重目的。然后,针对部分拆除、 部分罚款保留的处理,二审判决认为:“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 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 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 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 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 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 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 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 66 第二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比例原则 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 的方式来行使,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 (一)适当性原则 适当性原则,是指所选择的行政手段足以实现行政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1 条就 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 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适当性原则要求手段与目的之间保持一致。 1.行政目的应确定。行政目的的确定,是行政手段选择的前提,也是必要性原则和均衡 性原则的判断标准。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行政目的的确定往往发生争议。陈宁案[最 指行第 19 号]被告所确定的行政目的是抢救发生交通事故的轿车内生死不明的驾驶员韩勇 而不是保护轿车,原告却认为韩勇已经死亡所需要的是保护轿车。判决指出:“由于事故现 场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准确判断韩勇的生死状况,因此不能以事后证实的结果为理由,认 定交通警察对韩勇实施的救助行为没有实际意义。”这其实是指出,在时间紧迫、情况不明 时,应允许行政主体确定行政目的的裁量,且应以权利保护最大化为裁量标准。《突发事件 应对法》第 11 条明文规定:“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但是,最大化很难有边界或标准。曾伟勇案[最指行第 75 号] 裁判要旨确立的最大化标准,则是“遵循技术操作规范”。 2.足以实现行政目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8 条在赋予交通警察抢救伤者之职 责时,并未规定具体的行为方式。这就要求交通警察根据个案确定行政目的,并灵活选择能 够实现所确定行政目的的抢救方式。陈宁案[最指行第 19 号]裁判要旨的理由认为:“交通警 察并非一开始就采取气焊割们这种风险较大的开门方式,而是采取撬杠等各种风险较小的开 门方式,在其他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不得已才采取气焊割们这种可能会对被救人员生命 和财产造成更大损失的方式。”“气焊割门方式无疑有助于抢救伤者这一目的的达成。”《突发 事件应对法》第 11 条明文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 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应当选择使相对人所受的损 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的行政手段,或者选择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手段。必 要性原则在黑龙江汇丰案[最(1999)行终字第 20 号]判决中也有清晰的表述。二审法院在判 决中首先肯定了被上诉人汇丰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并破 坏了城市规划,即确定了制裁违法行为和维护城市规划的双重目的。然后,针对部分拆除、 部分罚款保留的处理,二审判决认为:“按国务院批准的‘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关于中央 大街规划的原则规定和中央大街建筑风貌的实际情况,本案可以是否遮挡新华书店顶部为影 响中央大街景观的参照标准。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 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 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 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 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 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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