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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物”,霍布斯主义者认为,在一个共同体中道德行为必须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规范,以 致每个人都能期待:如果他合作地行动,其他人也会同样行动,反之亦然。这些约定(习俗) 组成了一个社会的道德制度。26当这种约定为多数人所遵循时,就构成了多数法则的内容。 商业法律的产生就是源于商人们基于彼此交易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而对于那些不守老规 矩、违反条例规定的商人惟一和最终的惩治措施就是所有的商人都不再与其进行任何交易, 因而,商人之间的规则在多数商人的有效执行下得以延续并完善。当然,人们之所以采纳某 些规则,是因为每个人都会从别人按照某些规则行事中得到好处。2这也是商业法律能够得 到普遍遵守而成为大数法则的原因之一。 三、大数法则作为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至少从起源上看,不是靠推理而产生,而是来自人类社会经验的大数法则。 28法律最早来自习俗。习俗与习惯紧密联系,当一个习惯被一个部落或一个社区大多数人所 遵从后,就形成为大数法则,并极易被一代代沿袭下来,从而对叛逆者的个体构成极强的约 束力。并且人数越多,其约束力也就越强。这种约束原本是心理上的,后来才演变为物理上 的,并最终上升为法律。自然法学派一说到法律的正义时,就断言它来自于道德性。在我看 来,这是把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性产生的原因予以了混淆。如果说,某个法律的确具有公众 认可的道德基础,这也是依赖于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多数人成功地垄断了甚至是强行灌输了 他们的支配符号。 法律必须吸收大数法则的内容,其区别只在于法律是常规化、制度化的大数法则。帕森 斯认为,当自我的服从与其他人的服从趋于一致,成为获取他人支持性反应与避免他人不利 性反应的条件。如果,与很多行动者的行动相关联,对某一价值取向标准的服从满足了这一 尺度,那么,这个标准就可以说是被制度化了。9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行动中的模仿与被模 仿,结果是规则的形成,而制度化的规则便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大数法则的先后关系好 比货币的发明,我们完全可以断定,金银作为交换的媒介并不是因为先有了法令才产生了这 样的发明,而很有可能是因为参与以金银作为媒介交换的人越来越多,最后那些少数人发现 如果要与他人合作必须接受原本他并不喜欢的金银。 人类进入国家时代以来,法律为国家立法所垄断,法律出自国家成为法律规则产生的主 要方式,但这并没有切断法律规则与大数法则的联系。法律规则源于大数法则,或者说许多 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出于对大数法则定律的维护。法律就是人类大数法则之一,并且是重要的 大数法则,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保护的大数法则。大数法则之所以被吸收成为法律规则首先 是因为大数法则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表现在人数上的多数从而导致规则的自动有效,强行 执法的成本被节约,尤其重要的是,社会秩序呈现出井然有序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当法律规则进入到国家法时代或者说立法时代以来,即使是国家立法成为法的主要渊 源,大数法则对于法律规则的渊源作用也不能否认。法律规则对普遍人性的尊重便反映了大 数定律对法律规则的要求。只不过,法律规则的立法更强调技术罢了。法律规则之不同于大 数法则就在于法律中的大数必须精确,而大数法则中的大数往往比较模糊。法律必须对大数 法则进行分级制以保证精确,比如人的成年与未成年的划分,多数人心智成熟标志的平均年 龄就是其重要的依据,而一旦进入法律规则,就还必须将这一年龄精确到一个具体的时刻。 26苏格登,见前注〔16),页258。 27(美)吉尔伯特·哈曼:《约定论》,曹欢荣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 版,页58。 28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认为“传统的社会有机体一一语言、习俗、普遍法等等一一总体上都显 示出了一种对环境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这两者都不可能通过深思熟虑的意识而得到。”参见(美)查尔斯霍 顿·库利:《社会过程》,华厦出版社2003年版,页323。 29〔29)米尔斯,见前注12,页28。“猎物”,霍布斯主义者认为,在一个共同体中道德行为必须成为一个约定俗成的规范,以 致每个人都能期待:如果他合作地行动,其他人也会同样行动,反之亦然。这些约定(习俗) 组成了一个社会的道德制度。26当这种约定为多数人所遵循时,就构成了多数法则的内容。 商业法律的产生就是源于商人们基于彼此交易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而对于那些不守老规 矩、违反条例规定的商人惟一和最终的惩治措施就是所有的商人都不再与其进行任何交易, 因而,商人之间的规则在多数商人的有效执行下得以延续并完善。当然,人们之所以采纳某 些规则,是因为每个人都会从别人按照某些规则行事中得到好处。27这也是商业法律能够得 到普遍遵守而成为大数法则的原因之一。 三、大数法则作为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至少从起源上看,不是靠推理而产生,而是来自人类社会经验的大数法则。 28法律最早来自习俗。习俗与习惯紧密联系,当一个习惯被一个部落或一个社区大多数人所 遵从后,就形成为大数法则,并极易被一代代沿袭下来,从而对叛逆者的个体构成极强的约 束力。并且人数越多,其约束力也就越强。这种约束原本是心理上的,后来才演变为物理上 的,并最终上升为法律。自然法学派一说到法律的正义时,就断言它来自于道德性。在我看 来,这是把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性产生的原因予以了混淆。如果说,某个法律的确具有公众 认可的道德基础,这也是依赖于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多数人成功地垄断了甚至是强行灌输了 他们的支配符号。 法律必须吸收大数法则的内容,其区别只在于法律是常规化、制度化的大数法则。帕森 斯认为,当自我的服从与其他人的服从趋于一致,成为获取他人支持性反应与避免他人不利 性反应的条件。如果,与很多行动者的行动相关联,对某一价值取向标准的服从满足了这一 尺度,那么,这个标准就可以说是被制度化了。29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在行动中的模仿与被模 仿,结果是规则的形成,而制度化的规则便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大数法则的先后关系好 比货币的发明,我们完全可以断定,金银作为交换的媒介并不是因为先有了法令才产生了这 样的发明,而很有可能是因为参与以金银作为媒介交换的人越来越多,最后那些少数人发现 如果要与他人合作必须接受原本他并不喜欢的金银。 人类进入国家时代以来,法律为国家立法所垄断,法律出自国家成为法律规则产生的主 要方式,但这并没有切断法律规则与大数法则的联系。法律规则源于大数法则,或者说许多 法律规则本身就是出于对大数法则定律的维护。法律就是人类大数法则之一,并且是重要的 大数法则,是通过国家强制力而保护的大数法则。大数法则之所以被吸收成为法律规则首先 是因为大数法则的实用性,这种实用性表现在人数上的多数从而导致规则的自动有效,强行 执法的成本被节约,尤其重要的是,社会秩序呈现出井然有序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当法律规则进入到国家法时代或者说立法时代以来,即使是国家立法成为法的主要渊 源,大数法则对于法律规则的渊源作用也不能否认。法律规则对普遍人性的尊重便反映了大 数定律对法律规则的要求。只不过,法律规则的立法更强调技术罢了。法律规则之不同于大 数法则就在于法律中的大数必须精确,而大数法则中的大数往往比较模楜。法律必须对大数 法则进行分级制以保证精确,比如人的成年与未成年的划分,多数人心智成熟标志的平均年 龄就是其重要的依据,而一旦进入法律规则,就还必须将这一年龄精确到一个具体的时刻。 26苏格登,见前注〔16〕,页 258。 27 (美)吉尔伯特·哈曼:《约定论》,曹欢荣译,载包利民编:《当代社会契约论》,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7 年 版,页 58。 28美国社会学家查尔斯·霍顿·库利认为“传统的社会有机体——语言、习俗、普遍法等等——总体上都显 示出了一种对环境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这两者都不可能通过深思熟虑的意识而得到。”参见(美)查尔斯·霍 顿·库利:《社会过程》,华厦出版社 2003 年版,页 323。 29〔29〕米尔斯,见前注 12,页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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