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與纳税人基本權 298 税捐蓓徽法之新思雄 參、遺產稅改革與基本權保障 租稅改革因受「租稅法律(定)主義」拘束,須透撾立法或 修法為之·惟「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自由形成空 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意法解釋。」(司法院 釋字405號解釋理由書)已如前述。所調不得逾越之意法規定, 其中憲法有特別規範者,如「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 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意法第143 條第3項)雖然土地增值是否應以土地增值稅稅目或課徵財產交 易所得稅容有爭議,但租稅改革不得全面廢止土地增值稅應予課 稅之規定26;或雖無特别規範,但租稅立法仍不得侵犯基本權之 核心領域,特别是財產權、工作權與平等權。立法權亦不得逾越 「司法院所為之意法解釋」,主要指「量能課稅原則」(釋字597 號解釋、465號解釋理由書);「婚姻與家庭制度保障」(釋字 362號·552號·554解釋)及「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釋字498、釋字550號解釋),以下分述之。 一、基本權核心作為遺產稅改革界限 基本權傳統區分為自由權與平等權。自由權保障人民免於自 由之短缺;平等權要求國家,對人民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别 26 德國基本法第106條即明定中央與地方税目,主要意旨依Vogl教授見解,係 作為租税改革之煞車器,不以简單多数決即侵害地方税自治之制度保障。Vg. K.Vogel,Zur Auslegung des Artikiels 106 Grundgesetz,in FS Tipke zum 70 Geburtstag.行政程序與納稅人基本權 298|稅捐稽徵法之新思維 參、遺產稅改革與基本權保障 租稅改革因受「租稅法律(定)主義」拘束,須透過立法或 修法為之,惟「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自由形成空 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司法院 釋字 405 號解釋理由書)已如前述。所謂不得逾越之憲法規定, 其中憲法有特別規範者,如「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 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之。」(憲法第 143 條第 3 項)雖然土地增值是否應以土地增值稅稅目或課徵財產交 易所得稅容有爭議,但租稅改革不得全面廢止土地增值稅應予課 稅之規定26;或雖無特別規範,但租稅立法仍不得侵犯基本權之 核心領域,特別是財產權、工作權與平等權。立法權亦不得逾越 「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主要指「量能課稅原則」(釋字 597 號解釋、465 號解釋理由書);「婚姻與家庭制度保障」(釋字 362 號、552 號、554 解釋)及「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釋字 498、釋字 550 號解釋),以下分述之。 一、基本權核心作為遺產稅改革界限 基本權傳統區分為自由權與平等權。自由權保障人民免於自 由之短缺;平等權要求國家,對人民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 26 德國基本法第 106 條即明定中央與地方稅目,主要意旨依 Vogel 教授見解,係 作為租稅改革之煞車器,不以簡單多數決即侵害地方稅自治之制度保障。Vgl. K. Vogel, Zur Auslegung des Artikiels 106 Grundgesetz, in FS Tipke zum 70 Geburts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