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德則 遺產稅改革之遨法界限299 待遇。主要基本權為自由權,平等權由憲法第7條所規範。基本 權可分為雨層面:客觀法律層面與主觀權利層面。在客觀法律層 面像將基本權作為國家之義務,要求其對人民某特定權利不得侵 犯(不作為義務)或對人民某特定權利或利益應予保障(作為義 務)。德國基本法第1條第3項甚至明定:「以下各基本權作為 直接現行法,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即從客觀法律層面表現 基本權功能。就主觀權利層面係將基本權作為人民之權利·請求 國家為特定作為且於國家對其自由之侵犯時予以防禦之權(不作 為)。 切自由權 遺產稅改革不得侵入自由權之核心領域主要指財產自由權、 工作權與一般行為自由權,特別是經濟行為自由。對自由權之侵 犯,納稅人所得主張之權利·首先即為消極防禦權·違反自由權 之行政處分係違憲應予撤銷,其法規命令違憲而無效,違反自由 權之法律係違憲。此消極防禦權係基於國家之不作為義務;為人 民亦可基於國家作為義務,而向國家為給付之請求,包括制度性 保障·基本權最低限度保障及保護權27。綜上所述,自由權之功 能圖示如下: 27 Krins,Grund und Grenzen grundrechtlicher Schutzanspruche,2003.S.112ff.;J. Isensee in:HanbStR BdV,$111 Rn.106ff.;V.Epping,Grundrecht,3 Aufl.,2007, S.6.第一章 總則 遺產稅改革之憲法界限|299 待遇。主要基本權為自由權,平等權由憲法第 7 條所規範。基本 權可分為兩層面:客觀法律層面與主觀權利層面。在客觀法律層 面係將基本權作為國家之義務,要求其對人民某特定權利不得侵 犯(不作為義務)或對人民某特定權利或利益應予保障(作為義 務)。德國基本法第 1 條第 3 項甚至明定:「以下各基本權作為 直接現行法,拘束立法、行政及司法。」即從客觀法律層面表現 基本權功能。就主觀權利層面係將基本權作為人民之權利,請求 國家為特定作為且於國家對其自由之侵犯時予以防禦之權(不作 為)。 灱 自由權 遺產稅改革不得侵入自由權之核心領域,主要指財產自由權、 工作權與一般行為自由權,特別是經濟行為自由。對自由權之侵 犯,納稅人所得主張之權利,首先即為消極防禦權,違反自由權 之行政處分係違憲應予撤銷,其法規命令違憲而無效,違反自由 權之法律係違憲。此消極防禦權係基於國家之不作為義務;為人 民亦可基於國家作為義務,而向國家為給付之請求,包括制度性 保障、基本權最低限度保障及保護權27。綜上所述,自由權之功 能圖示如下: 27 Krins, Grund und Grenzen grundrechtlicher Schutzansprüche, 2003. S. 112ff.; J. Isensee in:HanbStR BdV, §111 Rn. 106ff.; V. Epping, Grundrecht, 3 Aufl., 2007, S.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