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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义,脱离了刑法保护法益的本质,而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推进犯罪化的过程中,如果着眼于社会的现实 问题,科学验证刑法干预的必要性,在增设构成要件时,充分贯彻法益保护主义,确保构成要件的明确 化,是完全可以与象征性立法划清界限的。〔57) (3)提倡积极刑法立法观只是就立法论而言,在司法论中无必要提倡积极刑法司法观。有的学者 认为,积极主义刑法观并不限于积极刑法立法观,还包括在司法上要积极地应对,即“在实务部门遇 到某一问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适用某一法定刑或者对于刑法的某一规定该如何理解时,如何体 现积极主义刑法观”。〔58〕由于支持司法适当积极,“该出手时就出手”,就必然需要探寻扩大解释与不 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之间的界限,其为此特别提出了“明显突兀感说”。〔9)但学界对积极主义刑法 观的批判很多都是冲着积极刑法司法观来的,如果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问题放在一起讨论,可能 模糊了这两个领域的不同现状。相比于刑事立法,我国的刑法司法已经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积极了, 尤其是在刑法解释实质化的当下,目的解释俨然成为刑法解释的“桂冠”,类推解释在日的解释的遮掩 下“蠢蠢欲动”,〔60司法解释难保不会借解释之名行修法之实。在这种背景下再呼吁积极刑法司法观, 显然不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对此,部分学者提出了立法论和司法论区分或平衡的思路,在立法论上进 行客观深刻的分析,在司法论上发挥刑法教义学的限制功能,对可能过于前置干预的条文予以限缩适 用:【61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应保持一种平衡,当立法主体较为积极时,司法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则应相 对谨慎、谦抑。〔6〕总之,支持积极刑法立法观并不必然配套支持积极刑法司法观。 2.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 晚近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是积极刑法立法观在刑法分则中的一个“特写”,可以预见,与公共安 全有关的犯罪领域是未来积极刑法立法观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修十一》对安全生产犯罪“集群” 的相关修订,确实是出于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始终贯彻着法益保护主义,所以批评立法是象征性的、没 有实际用处的说法基本站不住脚。但未来的修订是否还会继续,以及会朝着什么方向发展,结合这次 新修订的内容,也能大致作出一些预判。 (1)增设重罪行为类型后,重罪的修订可能要彻底“休眠”了。一方面,是考虑到重罪涵射不足的 司法困境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弥补。新增加的重罪行为类型相比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打 击范围更广,因为实践中直接“强令”的案件毕竞只占少数,更多的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 除”,抱着侥幸心理组织他人冒险作业。如果能够将这部分情形纳人重罪打击范围,罚不当罪的情况 会越来越少,增设重罪或进一步提高法定刑的诉求也会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越往后走,我 国对生产安全的行政管控、行业管控、企业管控等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随着技术进步、设施设备 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只会越来越少。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也确认了这一点,其总体上保持 着稳定向好的态势,特别是2019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63】 (2)此次增设轻罪条款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未来很可能会作进一步修订。一方面,随着社会 [57]参见王钢:《德国近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载《政治与法律》2020年第3期,第111页。 〔58〕付立庆:《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86页。 〔59]同上注,第101-104页。 〔60〕参见杨绪峰:《反思与重塑:刑法上类推解释禁止之研究》,莪《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第29页。 〔61]参见梁根林:《刑法修正:雏度、策略、评价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1期,第52页。 〔62〕同前注〔53].黎宏文,第5页。 〔63]参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正式出炉》,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0-04/29c1125920226. htm.2020年10月3日访问。 61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 61 义,脱离了刑法保护法益的本质,而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推进犯罪化的过程中,如果着眼于社会的现实 问题,科学验证刑法干预的必要性,在增设构成要件时,充分贯彻法益保护主义,确保构成要件的明确 化,是完全可以与象征性立法划清界限的。〔57〕 (3)提倡积极刑法立法观只是就立法论而言,在司法论中无必要提倡积极刑法司法观。有的学者 认为,积极主义刑法观并不限于积极刑法立法观,还包括在司法上要积极地应对,即“在实务部门遇 到某一问题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适用某一法定刑或者对于刑法的某一规定该如何理解时,如何体 现积极主义刑法观”。〔58〕由于支持司法适当积极,“该出手时就出手”,就必然需要探寻扩大解释与不 利于被告人的类推适用之间的界限,其为此特别提出了“明显突兀感说”。〔59〕但学界对积极主义刑法 观的批判很多都是冲着积极刑法司法观来的,如果将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的问题放在一起讨论,可能 模糊了这两个领域的不同现状。相比于刑事立法,我国的刑法司法已经比世界上很多国家都积极了, 尤其是在刑法解释实质化的当下,目的解释俨然成为刑法解释的“桂冠”,类推解释在目的解释的遮掩 下“蠢蠢欲动”,〔60〕司法解释难保不会借解释之名行修法之实。在这种背景下再呼吁积极刑法司法观, 显然不符合我国司法现状。对此,部分学者提出了立法论和司法论区分或平衡的思路,在立法论上进 行客观深刻的分析,在司法论上发挥刑法教义学的限制功能,对可能过于前置干预的条文予以限缩适 用;〔61〕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应保持一种平衡,当立法主体较为积极时,司法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则应相 对谨慎、谦抑。〔62〕总之,支持积极刑法立法观并不必然配套支持积极刑法司法观。 2. 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发展方向 晚近安全生产犯罪的立法是积极刑法立法观在刑法分则中的一个“特写”,可以预见,与公共安 全有关的犯罪领域是未来积极刑法立法观发挥作用的重点领域。《修十一》对安全生产犯罪“集群” 的相关修订,确实是出于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始终贯彻着法益保护主义,所以批评立法是象征性的、没 有实际用处的说法基本站不住脚。但未来的修订是否还会继续,以及会朝着什么方向发展,结合这次 新修订的内容,也能大致作出一些预判。 (1)增设重罪行为类型后,重罪的修订可能要彻底“休眠”了。一方面,是考虑到重罪涵射不足的 司法困境已经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弥补。新增加的重罪行为类型相比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打 击范围更广,因为实践中直接“强令”的案件毕竟只占少数,更多的是“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 除”,抱着侥幸心理组织他人冒险作业。如果能够将这部分情形纳入重罪打击范围,罚不当罪的情况 会越来越少,增设重罪或进一步提高法定刑的诉求也会越来越少。另一方面,是考虑到越往后走,我 国对生产安全的行政管控、行业管控、企业管控等越来越规范、越来越严格,随着技术进步、设施设备 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只会越来越少。近年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也确认了这一点,其总体上保持 着稳定向好的态势,特别是 2019 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进一步下降。〔63〕 (2)此次增设轻罪条款只是“小荷才露尖尖角”,未来很可能会作进一步修订。一方面,随着社会 〔57〕￾参见王钢:《德国近五十年刑事立法述评》,载《政治与法律》2020 年第 3 期,第 111 页。 〔58〕￾付立庆:《积极主义刑法观及其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86 页。 〔59〕￾同上注,第 101-104 页。 〔60〕￾参见杨绪峰:《反思与重塑:刑法上类推解释禁止之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 年第 3 期,第 29 页。 〔61〕￾参见梁根林:《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载《法学研究》2017 年第 1 期,第 52 页。 〔62〕￾同前注〔53〕,黎宏文,第 5 页。 〔63〕￾参见《〈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正式出炉》,载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20-04/29/c_1125920226. htm,2020 年 10 月 3 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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