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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2021年第3期 破了处罚具体危险犯之条款为零的现状,会较大缓解生产安全犯罪之轻罪规制缺失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犯罪立法观念的转向 1.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影响 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立法必要性之拷问,上文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进行了具体分析,考虑到将 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是学界多年来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具体条文修订必要 性的探讨就不能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近几年来,积极刑法立法观在学界得到提倡,〔9并得到诸多学 者的支持,〔50〕在本文看来,尽管它可能是未来一段时期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但试图以此理论作为解 释一切具体立法活动的“灵丹妙药”,未必有充分说服力。积极刑法立法观强调“立法必须保持积极 干预社会生活的姿态”,这一观念本身具有抽象性,尽管它可以在整体立法活动中提供方法论指引,确 立宏观层面的立法方向,但并不能完全取代某项具体立法活动的论据支撑。进言之,为什么是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罪,而不是其他罪名引起《修十一》的再度聚焦和修订,积极刑法立法观尚不足以担起个 别化论证的任务。 不过也必须承认,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立法,一旦发现了作为立法“隐痛”的司法困境,在解释论转 向立法论尚存犹疑时,积极刑法立法观无疑是最好的理论指引。它可以使相关领域的立法“该出手时 就出手”,而不必瞻前顾后、委曲求全。包括安全生产犯罪立法在内的未来一段时期的立法活动,都将 深受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对此,有必要达成一些基本共识。 (1)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晚近多个刑法修正案中都有所体现,必须直面这一事实。积极刑法立法观 支持者认为这一状况的出现并非偶然,刑法通过增设新罪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是“刚性”需求。无论 是社会转型过程带来的大量“失范”现象,还是新技术的发展、运用与传统监管手段不足之间日益突 出的矛盾,都迫使刑法立法必须做出积极反应。〔51对于日益增加的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立法者不可 能像金字塔一样保持沉默,更不可能视而不见。〔2]即便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立场持谨慎或否定态度 的学者,也几乎都承认这一事实,“展开以预防为主导的刑事立法,已是大势所趋”,〔53)未来我国的刑 事立法“还会继续在犯罪化的道路上前行”〔4)。 (2)提倡积极刑法立法观并非认可象征性立法,其本身是反对象征性立法的。有的学者以象征性 刑法为由质疑积极刑法立法观,认为近年来的刑事立法为了应对日益突发的各类风险,进行了一定数 量的象征性立法,由于过多地服务于安全目的而损害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但对象征性立法的 否定不应成为反对积极刑法观的理由,象征性立法由于不追求刑罚规范的实际效果,只是为了表达立 法者的某种姿态或情绪,是在立法过程中应特别警惕和着重避免的,对此积极刑法立法观完全认可。 刑事立法由过去的相对消极转向相对积极,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法益保护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妥当 的处罚”。日益增加的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才是积极立法最重要的理由。〔56象征性立法欠缺实际意 〔49〕参见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载《法学研究》2016年第4期,第23-40页。 〔50]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一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栽《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第150-166页:付立庆:《论积极 主义刑法观》,载《政法论坛》2019年第1期,第99-109页。 〔51】参见周光权:《论道过增设轻罪实现要当的处罚一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6期,第41页。 〔52】同前注〔50),张明楷文,第153-156页。 〔53]黎宏:《预防刑法观的问题及其竞服》,载《南大法学》2020年第4期,第10页。 〔54〕刘艳红:《我国应孩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载《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11页。 〔55]参见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一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第35页。 〔56〕同前注〔50〕.张明楷文,第155页。 6060 法￾￾￾￾学 2021 年第 3 期 破了处罚具体危险犯之条款为零的现状,会较大缓解生产安全犯罪之轻罪规制缺失的问题。 (三)安全生产犯罪立法观念的转向 1. 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影响 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立法必要性之拷问,上文结合立法现状和司法困境进行了具体分析,考虑到将 解释论作为主流研究范式是学界多年来好不容易取得的成果,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具体条文修订必要 性的探讨就不能大而化之地搪塞过去。近几年来,积极刑法立法观在学界得到提倡,〔49〕并得到诸多学 者的支持,〔50〕在本文看来,尽管它可能是未来一段时期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但试图以此理论作为解 释一切具体立法活动的“灵丹妙药”,未必有充分说服力。积极刑法立法观强调“立法必须保持积极 干预社会生活的姿态”,这一观念本身具有抽象性,尽管它可以在整体立法活动中提供方法论指引,确 立宏观层面的立法方向,但并不能完全取代某项具体立法活动的论据支撑。进言之,为什么是强令违 章冒险作业罪,而不是其他罪名引起《修十一》的再度聚焦和修订,积极刑法立法观尚不足以担起个 别化论证的任务。 不过也必须承认,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立法,一旦发现了作为立法“隐痛”的司法困境,在解释论转 向立法论尚存犹疑时,积极刑法立法观无疑是最好的理论指引。它可以使相关领域的立法“该出手时 就出手”,而不必瞻前顾后、委曲求全。包括安全生产犯罪立法在内的未来一段时期的立法活动,都将 深受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对此,有必要达成一些基本共识。 (1)积极刑法立法观在晚近多个刑法修正案中都有所体现,必须直面这一事实。积极刑法立法观 支持者认为这一状况的出现并非偶然,刑法通过增设新罪的方式参与社会治理是“刚性”需求。无论 是社会转型过程带来的大量“失范”现象,还是新技术的发展、运用与传统监管手段不足之间日益突 出的矛盾,都迫使刑法立法必须做出积极反应。〔51〕对于日益增加的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立法者不可 能像金字塔一样保持沉默,更不可能视而不见。〔52〕即便对积极刑法立法观的立场持谨慎或否定态度 的学者,也几乎都承认这一事实,“展开以预防为主导的刑事立法,已是大势所趋”,〔53〕未来我国的刑 事立法“还会继续在犯罪化的道路上前行”〔54〕。 (2)提倡积极刑法立法观并非认可象征性立法,其本身是反对象征性立法的。有的学者以象征性 刑法为由质疑积极刑法立法观,认为近年来的刑事立法为了应对日益突发的各类风险,进行了一定数 量的象征性立法,由于过多地服务于安全目的而损害了刑法的法益保护功能。〔55〕但对象征性立法的 否定不应成为反对积极刑法观的理由,象征性立法由于不追求刑罚规范的实际效果,只是为了表达立 法者的某种姿态或情绪,是在立法过程中应特别警惕和着重避免的,对此积极刑法立法观完全认可。 刑事立法由过去的相对消极转向相对积极,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法益保护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妥当 的处罚”。日益增加的需要刑法保护的法益,才是积极立法最重要的理由。〔56〕象征性立法欠缺实际意 〔49〕￾参见周光权:《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载《法学研究》2016 年第 4 期,第 23-40 页。 〔50〕￾参见张明楷:《增设新罪的观念——对积极刑法观的支持》,载《现代法学》2020 年第 5 期,第 150-166 页;付立庆:《论积极 主义刑法观》,载《政法论坛》2019 年第 1 期,第 99-109 页。 〔51〕￾参见周光权:《论通过增设轻罪实现妥当的处罚——积极刑法立法观的再阐释》,载《比较法研究》2020 年第 6 期,第 41 页。 〔52〕￾同前注〔50〕,张明楷文,第 153-156 页。 〔53〕￾黎宏:《预防刑法观的问题及其克服》,载《南大法学》2020 年第 4 期,第 10 页。 〔54〕￾刘艳红:《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载《法学》2011 年第 11 期,第 111 页。 〔55〕￾参见刘艳红:《象征性立法对刑法功能的损害——二十年来中国刑事立法总评》,载《政治与法律》2017 年第 3 期,第 35 页。 〔56〕￾同前注〔50〕,张明楷文,第 15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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