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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孝功再一次到厂里交涉,这次得到的答复为:五粮液以前与尹家签的租约是错 的,这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 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 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 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己包括土地和酒窖池。 五粮液公司于1995年 12月4日和1996年3月18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 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32号非住宅1035.81平 方米以及尹伯明自留住房253.31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 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2010年起,不再与尹 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通知同时还注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 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尹家认为被经租、最后收归国有的房屋是酒窖之上1035.81平方米的厂房, 而非酒窖本身。2010年1月10日尹孝功向五粮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权 属尹伯明的明代酿酒窖池和18.17平方米房屋的通知》,由此开始了五粮液与尹 家关于这16口酒窖池的所有权的纷争。 2010年4月22日,宜宾市政府向媒体通报:明代窖池是五粮液公司的,是 国有资产,为尹家落实政策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 华解释,454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对私改的纠错,而私改“涉及到生产资 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说的厂房、酒窖”,是“没有错的,是不能纠的”。刘礼华用 一句相当简单的话,给这笔历史旧账做出了概括,私有改造“是国家的大政策”, “如果这个要纠的话,那不止宜宾的五粮液酒窖,还有全国都是一样(要纠正), 这个是不能纠的”。 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下文:撤销(1984)字第454号文件中 “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购买”文句。这份文件称,1984年的454 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 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18.17平方米房屋内,与 18.17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1958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尹孝功再一次到厂里交涉,这次得到的答复为:五粮液以前与尹家签的租约是错 的,这是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2009 年 12 月 29 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 32 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酒窖 池是房屋不可分拆的附属物(构筑物部分),没有房屋和土地,酒窖池也就无法独 立存在,国家对房屋的经租实际上已包括土地和酒窖池。五粮液公司于 1995 年 12 月 4 日和 1996 年 3 月 18 日,分别与宜宾市房产公司、尹伯明财产法定继承 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国家经租后符合改造的鼓楼街 32 号非住宅 1035.81 平 方米以及尹伯明自留住房 253.31 平方米购买,已包括房屋内的酒窖池产权,该 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因此,公司决定 2010 年起,不再与尹 家签订换约续租协定。通知同时还注明:“五粮液股份公司的原始资产系多年来 国家投入形成,你方对我公司的答复如有异议,可向我公司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 经营有限公司申请复核。” 尹家认为被经租、最后收归国有的房屋是酒窖之上 1035.81 平方米的厂房, 而非酒窖本身。2010 年 1 月 10 日尹孝功向五粮液公司送出了《停止使用所有权 属尹伯明的明代酿酒窖池和 18.17 平方米房屋的通知》,由此开始了五粮液与尹 家关于这 16 口酒窖池的所有权的纷争。 2010 年 4 月 22 日,宜宾市政府向媒体通报:明代窖池是五粮液公司的,是 国有资产,为尹家落实政策的 454 号文件是错误的。宜宾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刘礼 华解释,454 号文件是当时的宜宾市政府对私改的纠错,而私改“涉及到生产资 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说的厂房、酒窖”,是“没有错的,是不能纠的”。刘礼华用 一句相当简单的话,给这笔历史旧账做出了概括,私有改造“是国家的大政策”, “如果这个要纠的话,那不止宜宾的五粮液酒窖,还有全国都是一样(要纠正), 这个是不能纠的”。 2010 年 5 月 12 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下文:撤销(1984)字第 454 号文件中 “酒窖属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作价购买”文句。这份文件称,1984 年的 454 号文件发出时,在该文件下方用手写签注了“酒窖属于房主所有,由五粮液酒厂 作价收买”内容。“经查,酒窖不在申请发还和纠正的 18.17 平方米房屋内,与 18.17 平方米房屋没有关系,且在 1958 年经所有人书面申请已纳入私房改造。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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