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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件。所 谓“武器、弹药”’,是指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规定的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其 他类似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核材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者聚合反映的放射性材料, 如钚、铀-233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规定,对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 料罪的构成,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因此,凡故意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不论其走私物品的价 值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125条所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运输危险物 质罪(核材料)之间的界限。本罪与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 要件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运输”也是它们所共同具备的行为方式。但是,它们在犯罪客体、犯 罪的客观要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而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运输”在本罪体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物品非 法运输进出国(边)境:而第125条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进出国(边)境的 问题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海关制度。具体地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海关制度中的对普 通货物、物品监管和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根据进出口货物与国 计民生的关系,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关税制度。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了关税,减少了 全国的关税收入和外汇资金的积累,妨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本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 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虽然货物、物品的含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般来说,货物,是指多为贸易性质的商品,量较大,不便随身携带、邮寄。而物品通常是便于随身 携带、邮寄,往往是自用性质的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法规,即行为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应的法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绕关走私。是指在不设海关关口的地方将货物进出境,大宗的走私通常采用绕关的方法实 施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8 出国(边)境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在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件。所 谓“武器、弹药”,是指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规定的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以及其 他类似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等;“核材料”是指可以发生原子核变或者聚合反映的放射性材料, 如钚、铀-233 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罪的认定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据《刑法》第 151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 料罪的构成,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因此,凡故意走私武器、弹药或者核材料,不论其走私物品的价 值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 125 条所规定的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及非法运输危险物 质罪(核材料)之间的界限。本罪与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 要件等方面基本相同,而且“运输”也是它们所共同具备的行为方式。但是,它们在犯罪客体、犯 罪的客观要件存在着显著的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而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 安全。(2)犯罪的客观要件不同。“运输”在本罪体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物品非 法运输进出国(边)境;而第 125 条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在我国境内进行,不存在进出国(边)境的 问题。 二 、 走 私普通货物 、物品罪 (一 )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概念和特征 根据《刑法》第 153 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的海关制度。具体地说,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我国海关制度中的对普 通货物、物品监管和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的制度。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国家根据进出口货物与国 计民生的关系,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关税制度。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逃避了关税,减少了 全国的关税收入和外汇资金的积累,妨碍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本罪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所谓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 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珍稀植物及 其制品以及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虽然货物、物品的含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 般来说,货物,是指多为贸易性质的商品,量较大,不便随身携带、邮寄。而物品通常是便于随身 携带、邮寄,往往是自用性质的产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应当缴纳关税 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法规,即行为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应的法规。其次,行为人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 逃避海关监管的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形式: (1)绕关走私。是指在不设海关关口的地方将货物进出境,大宗的走私通常采用绕关的方法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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