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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通关走私。是指采用藏匿、伪报、欺骗、冒充、顶替甚至利用人体等手段通过海关将货物 进出境。 (③)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规定,利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招牌,钻法律空子 走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货物,在境内 销售牟利的行为。如从境外进口原料,在境内加工制成成品后,复运出境,海关对这些原料的进口 免征进口税。但是进口多少原料、附件,应当出口多少成品,禁止用隐瞒、欺骗的方法擅自在境内 销售。如果需要在境内销售,必须经海关批准并补交应缴税额,否则就是走私。何谓保税货物?《刑 法》第154条对保税货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利用进料加工 的贸易方式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得不到处理 《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 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这就将进料加工等保税货物也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二是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 4)间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者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 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走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贩卖走私货物、 物品的“贩私”行为。《刑法》规定,“贩私”行为按走私罪论处。 间接走私与直接走私相比,其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①根据《解释》第8条规定: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贩私”的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罪。只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才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②间接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是偷逃的应缴税额, 而是“贩私”的货物、物品的价额,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私货,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④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必须发生在特定的地域,即“内海”和“领 海、界河、界湖。” (5)走私的辅助行为。是指与走私罪犯共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共犯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6条规定:“应缴税额”,是指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解释》同时规定,走 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间接走私,不是以应缴税额而是以货物、物品的价额来 确定数额的,即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刑法学分论教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9 (2)通关走私。是指采用藏匿、伪报、欺骗、冒充、顶替甚至利用人体等手段通过海关将货物 进出境。 (3)后续走私。是指违反海关后续管理的规定,利用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招牌,钻法律空子 走私。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货物,在境内 销售牟利的行为。如从境外进口原料,在境内加工制成成品后,复运出境,海关对这些原料的进口 免征进口税。但是进口多少原料、附件,应当出口多少成品,禁止用隐瞒、欺骗的方法擅自在境内 销售。如果需要在境内销售,必须经海关批准并补交应缴税额,否则就是走私。何谓保税货物?《刑 法》第 154 条对保税货物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的,”依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存在着列举不全的问题,利用进料加工 的贸易方式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走私行为得不到处理。 《解释》第 7 条规定,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 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这就将进料加工等保税货物也纳入本罪的对象范围;二是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交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行为。 (4)间接走私。是指直接向走私者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 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间接走私不是严 格意义上的走私,因为这种行为不具备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贩卖走私货物、 物品的“贩私”行为。《刑法》规定,“贩私”行为按走私罪论处。 间接走私与直接走私相比,其构成犯罪的条件有一定的特殊性: ①根据《解释》第 8 条规定:间接走私行为的定性应根据“贩私”的对象的不同性质,分别定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等罪。只有“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 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 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才应当适用《刑法》第 153 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 ②间接走私的对象是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是偷逃的应缴税额, 而是“贩私”的货物、物品的价额,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 ③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私货,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④非法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必须发生在特定的地域,即“内海”和“领 海、界河、界湖。” (5)走私的辅助行为。是指与走私罪犯共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 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共犯论处。 本罪客观方面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数额较大。根据《解释》第 6 条规定:“应缴税额”,是指 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解释》同时规定,走 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 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间接走私,不是以应缴税额而是以货物、物品的价额来 确定数额的,即走私货物、物品的价额达到数额较大,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单位也可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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