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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的倾向进行了批判。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权利概念。萨维尼将 权利定义为“意思的力”,耶林主张将权利定义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10)在《法 的目的》中,耶林又对人的目的和动机作了研究,这种目的或动机形成两个大的系列即个人 的和社会的。个人对社会行为的利己动机有两种:报答(Lohn)和力( Zwang;社会动机 也有两种:义务的观念和爱的观念。(11这一学说为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 功利主义法学出台创造了条件:目的是法的创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 会的,两者不可偏废等等。这些思想,对以后的社会学法学的勃兴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历史法学派中另一个学派日耳曼学派,其特点是埋头于德国本民族法(日耳曼习惯法) 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其创始人是艾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麦尔(KJA. Mittermaier, 1787~1867)、阿尔普莱希( W. Albrecht,1800~1876)、格林( Jacob grimm,1785~1863) 以及祁克等。该学派自1830年以后,开始与罗马学派决裂,而1846年在吕贝克召开的“日 耳曼法学家大会”则是这种决裂的公开化。 日耳曼学派坚持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该学派也赞成罗 马学派的研究方法,主张用逻辑的、概念的、体系的手段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但是,与罗 马学派不同,该学派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与罗马学派为近代民法学的体系、 原则、概念和术语奠定了基础相对,日耳曼学派的贡献除了为近代提供社会团体主义理念之 外,还表现在促进了近代商法学和有价证券法学的发达方面。而对日耳曼法学的总结、整理 和定型化作出巨大贡献的则是祁克。祁克( OF von gierke,1841~1921)的理论主要集中 在他的《德意志团体法论》(全4卷,1868~1913)和《德意志私法论》(全3卷,1895 1917)等著作中,其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关于法的本质、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社会法思想 代表了他的历史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祁克指出:“所谓法,是指法规以及法律关系的整体,而法规则是将人的自由意欲置于 外部并且以绝对的方法予以制约的规范”。〔12)他认为,“法以国民对法的确信为根据,法 规是规定(国民)各自意志的界限,要求正确生活秩序的理性的表白”。〔13)“法是表示出 来的社会的确信,所以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法的渊源是(人类)的共同精神。法的 理念是正义。各法规的最高目的是实现正义。”(14)“正义是不可丧失的人类的价值 如果法律不忠实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得不到 〔15) 1917年,祁克发表了最后一篇重要论文《法律与道德》。在这篇论文中,祁克对法律与 道德的关系作了深刻阐明。他指出,法和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 为例,其中相当多的条款规定,如果违反了社会道德义务,法律将给予处理。同时,法和道 德都是精神性社会的生成物,法的渊源有在社会中无意识发生的信念中产生和在自觉创造的 信念中产生两种情况,前者是习惯法的场合,后者是立法的场合。道德也有从无意识的信念 中发生和从个人自觉形成的一般信念中产生的场合。前者是社会的共同行为规范,后者是被 形式化了的伦理规则。(16) 祁克认为,法与道德也有根本区别,即法具有强制力。由于文明社会中强制力由国家独 占,所以法和国家互为因果。道德则不然,它的目的是人的内心服从,它与国家的强制力遥目的的倾向进行了批判。在《罗马法的精神》一书中,耶林首先分析了权利概念。萨维尼将 权利定义为“意思的力”,耶林主张将权利定义为“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利益”。〔10〕在《法 的目的》中,耶林又对人的目的和动机作了研究,这种目的或动机形成两个大的系列即个人 的和社会的。个人对社会行为的利己动机有两种:报答(Lohn)和力(Zwang);社会动机 也有两种:义务的观念和爱的观念。〔11〕这一学说为强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结合的新 功利主义法学出台创造了条件:目的是法的创造者,而目的就是利益,利益又有个人的和社 会的,两者不可偏废等等。这些思想,对以后的社会学法学的勃兴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 历史法学派中另一个学派日耳曼学派,其特点是埋头于德国本民族法(日耳曼习惯法) 史料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其创始人是艾希霍恩,代表人物有米特麦尔(K.J.A.Mittermaier, 1787~1867)、 阿尔普莱希(W.Albrecht,1800~1876)、格林(Jacob Grimm,1785~1863 ) 以及祁克等。该学派自 1830 年以后,开始与罗马学派决裂,而 1846 年在吕贝克召开的“日 耳曼法学家大会”则是这种决裂的公开化。 日耳曼学派坚持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该学派也赞成罗 马学派的研究方法,主张用逻辑的、概念的、体系的手段来研究历史上的法律。但是,与罗 马学派不同,该学派主张发掘德国私法自身发展的历史。与罗马学派为近代民法学的体系、 原则、概念和术语奠定了基础相对,日耳曼学派的贡献除了为近代提供社会团体主义理念之 外,还表现在促进了近代商法学和有价证券法学的发达方面。而对日耳曼法学的总结、整理 和定型化作出巨大贡献的则是祁克。祁克(O.F.von Gierke,1841~1921)的理论主要集中 在他的《德意志团体法论》(全 4 卷,1868 ~1913 )和《德意志私法论》(全 3 卷,1895~ 1917)等著作中,其内容非常广泛,其中,关于法的本质、法和道德的关系以及社会法思想 代表了他的历史法学派的基本立场。 祁克指出:“所谓法,是指法规以及法律关系的整体,而法规则是将人的自由意欲置于 外部并且以绝对的方法予以制约的规范”。〔12〕他认为,“法以国民对法的确信为根据,法 规是规定(国民)各自意志的界限,要求正确生活秩序的理性的表白”。〔13〕“法是表示出 来的社会的确信,所以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法的渊源是(人类)的共同精神。……法的 理念是正义。各法规的最高目的是实现正义。”〔14〕“正义是不可丧失的人类的价值。…… 如果法律不忠实于正义,只以实利为目的,那么法的公正严肃就不复存在,实利也得不到。” 〔15〕 1917 年,祁克发表了最后一篇重要论文《法律与道德》。在这篇论文中,祁克对法律与 道德的关系作了深刻阐明。他指出,法和道德具有紧密的联系,以 1900 年《德国民法典》 为例,其中相当多的条款规定,如果违反了社会道德义务,法律将给予处理。同时,法和道 德都是精神性社会的生成物,法的渊源有在社会中无意识发生的信念中产生和在自觉创造的 信念中产生两种情况,前者是习惯法的场合,后者是立法的场合。道德也有从无意识的信念 中发生和从个人自觉形成的一般信念中产生的场合。前者是社会的共同行为规范,后者是被 形式化了的伦理规则。〔16〕 祁克认为,法与道德也有根本区别,即法具有强制力。由于文明社会中强制力由国家独 占,所以法和国家互为因果。道德则不然,它的目的是人的内心服从,它与国家的强制力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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