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遥相对。同时,法律源自社会信念,而道德则源自个人信念。法律是允许、命令和禁止人的 行为的规范,而道德则以人的思维为对象,着重于人的内部的意志决定。两者有交叉又有区 别。在相交叉的领域,两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的范围,则属于两者各自管辖的领域。 当然,一般而言,道德管辖的范围比法律要大得多。此外,法和道德也有冲突之时,即对道 德允许的,法有时会禁止;对道德禁止的,有时法律却是允许的。因此,必须协调两者的关 系,既要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也要倡导法律的教化作用。(17 在《德意志私法论》第一卷中,祁克还对社会法思想作了阐述,他指出,“与人的本质 样,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个人法和社会法的差别。这是因为,人作为个人在其是一种独立的 存在体的同时,也是构成社会的成员。”(18)祁克认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 律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将人视为拥有社会意志的成员,将人视为整体的 分子。…所以,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律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19) 在《国家法的基本观念》中,祁克进一步指出:“社会法,是从人的结合的本质出发,对人 的共同形态的内部存在进行整理,从小的团体到大的团体,从低的团体到高的团体,日积月 累的建设性的法则:是从夫妻到家庭、从家庭到村落,逐渐向上、逐渐扩大,最终至国家的 构造起来的组织法。”(20 总之,祁克的理论,既是对历史法学派观点的继承,又有许多创新,尤其是他的社会法 思想,对后来社会学法学的诞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诚如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祁克首次 在个人法领域之外,提出还存在着社会法领域,这是对现代法学的最大功绩。”(21) 四关于历史法学派,至少可以作出如下四点评价: 第一,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 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的过分崇拜,导致了忽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 款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学派的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近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科学的发展。〔22) 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于对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的 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而为此作出巨大努力的德国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都是 历史法学派的成员:胡果、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温德海得、祁克等。可以说, 如果没有历史法学派,那么,近代民法学就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水准。 第二,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贡献。现代西方法 律制度和法学学科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前者从中世纪起就开始受到学者的重 视,如意大利波伦那大学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伊纳留斯、阿佐、阿库修斯以及巴尔多鲁 等)、16世纪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阿尔恰特、居亚斯等),以及18世纪法国私法学家 朴蒂埃等,都对罗马《国法大全》进行了整理、注释。历史法学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 总结、汇集、出版,从而使古代罗马法的经典文献能为创建近代法学服务。后者即日耳曼法, 虽然从11世纪后,也为一些学者所研究,但大规模从事这项工作的是历史法学派中的日耳 曼学派。尤其是祁克,他的《德意志私法论》和《德意志团体法论》,在保存、恢复和阐明 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至今还没有一个学者能够超越。 第三,历史法学派人物众多,观点也不一致,不能以萨维尼否定自然法理论、提倡法是 民族精神的体现、反对编纂统一法典而否定该学派对世界法学发展的整体贡献遥相对。同时,法律源自社会信念,而道德则源自个人信念。法律是允许、命令和禁止人的 行为的规范,而道德则以人的思维为对象,着重于人的内部的意志决定。两者有交叉又有区 别。在相交叉的领域,两者都有拘束力,而越出了交叉的范围,则属于两者各自管辖的领域。 当然,一般而言,道德管辖的范围比法律要大得多。此外,法和道德也有冲突之时,即对道 德允许的,法有时会禁止;对道德禁止的,有时法律却是允许的。因此,必须协调两者的关 系,既要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也要倡导法律的教化作用。〔17〕 在《德意志私法论》第一卷中,祁克还对社会法思想作了阐述,他指出,“与人的本质 一样,在法律上也存在着个人法和社会法的差别。这是因为,人作为个人在其是一种独立的 存在体的同时,也是构成社会的成员。”〔18〕祁克认为,“个人法是从主体的自由出发,规 律个人相互平等对立的关系的法律;社会法将人视为拥有社会意志的成员,将人视为整体的 一分子。……所以,社会法是从对主体的拘束出发,规律有组织的全体成员的法律。”〔19〕 在《国家法的基本观念》中,祁克进一步指出:“社会法,是从人的结合的本质出发,对人 的共同形态的内部存在进行整理,从小的团体到大的团体,从低的团体到高的团体,日积月 累的建设性的法则;是从夫妻到家庭、从家庭到村落,逐渐向上、逐渐扩大,最终至国家的 构造起来的组织法。”〔20〕 总之,祁克的理论,既是对历史法学派观点的继承,又有许多创新,尤其是他的社会法 思想,对后来社会学法学的诞生发生了巨大的影响。诚如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祁克首次 在个人法领域之外,提出还存在着社会法领域,这是对现代法学的最大功绩。”〔21〕 四 关于历史法学派,至少可以作出如下四点评价: 第一,历史法学派对近代民法学的形成和发达作出了贡献。近代第一部民法典诞生于法 国,但由于当时法国学术界对法典的过分崇拜,导致了忽视习惯法和判例法,仅仅以法典条 款为研究对象的注释学派的诞生,该学派统治法国近一个世纪,阻碍了民法科学的发展。〔22〕 与此相对,在德国,由于学者们埋头于对罗马私法和日耳曼私法的研究,创立了一个庞大的 民法体系,形成了近代民法学学科。而为此作出巨大努力的德国法学家,几乎无一例外都是 历史法学派的成员:胡果、萨维尼、普赫塔、艾希霍恩、耶林、温德海得、祁克等。可以说, 如果没有历史法学派,那么,近代民法学就不会达到如此高的水准。 第二,历史法学派在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方面作出了贡献。现代西方法 律制度和法学学科的历史基础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前者从中世纪起就开始受到学者的重 视,如意大利波伦那大学的前、后期注释法学派(伊纳留斯、阿佐、阿库修斯以及巴尔多鲁 等)、16 世纪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阿尔恰特、居亚斯等),以及 18 世纪法国私法学家 朴蒂埃等,都对罗马《国法大全》进行了整理、注释。历史法学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予以 总结、汇集、出版,从而使古代罗马法的经典文献能为创建近代法学服务。后者即日耳曼法, 虽然从 11 世纪后,也为一些学者所研究,但大规模从事这项工作的是历史法学派中的日耳 曼学派。尤其是祁克,他的《德意志私法论》和《德意志团体法论》,在保存、恢复和阐明 日耳曼法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至今还没有一个学者能够超越。 第三,历史法学派人物众多,观点也不一致,不能以萨维尼否定自然法理论、提倡法是 民族精神的体现、反对编纂统一法典而否定该学派对世界法学发展的整体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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