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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学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B. Windscheid 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的研 究,发现其中内含的原理,区别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经死亡了的。胡果和萨维 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 的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19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 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 ( 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主张对法不 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须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 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9 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的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的德国对于其挤入帝 国主义列强是必要的。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1848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 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的绝大多数盟国实施。60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 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也甚高。而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则体 现了国家的意志。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 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海塞( Heise)创立,而最有 代表性的是温德海得。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 主要代表。温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1850)、《条件成就的效力》 (1851)以及《潘德克顿教科书》。温德海得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后者中。该书是德国“潘德克 顿法学”的集大成。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的 同时,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 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 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的“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实用,而 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它是对以往“德国普通法”理论的集大成,在理论界 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的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的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1900年 《德国民法典》(1888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说成是“小温德海得”)。(9〕 潘德克顿法学的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 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1900年《德 国民法典》(包括后来的日本和旧中国等的民法典)的渊源: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 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潘德克顿法学”,顾名思义,它是《学说汇纂》( Pandekten 之音译)的注释学,这是近代德国民法学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 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 文的倾向。 在温德海得将“潘德克顿法学”发展至顶峰的同时,以耶林为首的“目的(利益)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也在罗马学派内部形成。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罗马法的精神》(全4卷 1852~1863)、《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全2卷。1877~1884)。在这三本 书中,耶林对“潘德克顿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利益(权利)斗争、脱离社会法的罗马学派的代表人物,除了胡果、萨维尼和普赫塔外,还有温德海得(B. Windscheid, 1817~1892)和耶林等人。 该学派强调当前德国法学家的任务,是对德国历史上的罗马法穷根究底,进行深入的研 究,发现其中内含的原理,区别其中哪些是有生命力的,哪些是已经死亡了的。胡果和萨维 尼,都试图在研究罗马法的基础上构造一门概念清楚、体系完整的民法学学科,正是在他们 的努力下,罗马学派开始向概念法学发展。 19 世纪中叶以后,罗马学派又分为两派,一派以温德海得等人为代表,在研究《学说 汇纂》的基础上,使概念法学发展得更为充分、更加系统化,从而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 (Pandektenwissenschaft)。另一派则以耶林为首,逐步意识到概念法学的弊端,主张对法不 应当仅仅作历史的、概念的研究,还必须从法的目的、技术、文化等角度来研究。 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学派转变为“潘德克顿法学”,是当时德国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19 世纪中叶以后,德国开始出现统一的趋势,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统一的德国对于其挤入帝 国主义列强是必要的。为此,在德国出现了统一立法的趋势。1848 年以后,《德意志一般票 据条例》开始在德意志关税同盟的绝大多数盟国实施。60 年代,《德意志一般商法典》在绝 大部分德意志同盟成员国实行。其后制定民法典的呼声也甚高。而在这些现象的背后,则体 现了国家的意志。这无疑刺激了“潘德克顿法学”的成文法至上主义。 “潘德克顿法学”的体系,由专事研究《学说汇纂》的学者海塞(Heise)创立,而最有 代表性的是温德海得。 温德海得既是“潘德克顿法学”的核心人物,也是后期历史法学派的 主要代表。温德海得的代表作品有:《关于前提的罗马法理论》(1850)、《条件成就的效力》 (1851)以及《潘德克顿教科书》。温德海得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后者中。该书是德国“潘德克 顿法学”的集大成。首先,该书在对所有“潘德克顿法学”文献进行概括、整理和阐明内容的 同时,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对其进行了公正的批判;其次,该书体系完整、理论结构严密,不 仅在各项制度研究上运用了由概念的形式逻辑性操作构成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而且将其推广 到了整个私法学领域;第三,传统的“潘德克顿法学”作品,或偏向于理论或偏向于实用,而 本书则第一次将理论和实用结合在一起。它是对以往“德国普通法”理论的集大成,在理论界 和实务界都具有极大的权威,不仅支配了整个德国的民法学,而且也深深地影响了 1900 年 《德国民法典》(1888 年的民法典第一草案就曾被说成是“小温德海得”)。〔9〕 “潘德克顿法学”的特点,一是对概念的分析、阐述非常完善;二是注重构造法律的结构 体系,尤其是温德海得在《潘德克顿教科书》中确立的五编制民法学体系,成为 1900 年《德 国民法典》(包括后来的日本和旧中国等的民法典)的渊源;三是以罗马《学说汇纂》作为 其理论体系和概念术语的历史基础。“潘德克顿法学”,顾名思义,它是《学说汇纂》(Pandekten 之音译)的注释学, 这是近代德国民法学明显区别于《法国民法典》的地方(后者以查士 丁尼《法学阶梯》为蓝本);四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脱离现实、从概念到概念、从条文到条 文的倾向。 在温德海得将“潘德克顿法学”发展至顶峰的同时,以耶林为首的“目的(利益)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也在罗马学派内部形成。耶林的主要作品有《罗马法的精神》(全 4 卷, 1852~1863)、 《为权利而斗争》(1872)、《法的目的》(全 2 卷。1877~1884)。 在这三本 书中,耶林对“潘德克顿法学”只注重概念、脱离社会现实利益(权利)斗争、脱离社会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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